【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脱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4 0:00:00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某(化名陈某某),男,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泌阳县板桥公社前店大队水田一队(现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新疆阿克苏市晶水路派出所辖区。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6月26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1981年5月18日至1983年5月17日止。1981年11月30日在服刑期间脱逃。因涉嫌犯脱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晶水路派出所抓获,同月23日被担保出所,同年12月7日投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指定辩护人赵志远,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监所刑诉[20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脱逃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伟、被告人关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赵志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在原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劳改队(现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期间,于1981年11月30日利用在宿鸭湖水库割芦苇,看守干警分散不备之机脱逃。关某某脱逃后一直藏匿在新疆阿克苏市并化名陈某某,并于2001年利用购房送户口指标的机会办理落户手续。2017年11月21日,关某某被抓获。经核实,关某某脱逃藏匿在新疆阿克苏市期间无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供述、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在服刑期间趁干警不备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关某某脱逃时间为1981年,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关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关某某系坦白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一致,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十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艳梅
审判员殷长河
人民陪审员王英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