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始,陈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阜沙镇牛王庙、牛角六队、卫民一队等处为据点开设赌场。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周明发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治安大队巡防队辅警具有查禁犯罪的职责,多次答应陈某留意上述地点的查赌动向,并多次向陈某通报公安机关的警情动向和查赌行动,致使陈某开设的赌场多次逃脱查处。期间,被告人周明发共收取陈某贿送的人民币4100元。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明发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周明发已退缴全部赃款。
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执赌现场记录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集中开展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治安大队工作职能、聘用人员录用审批表、在职工作时间及工作职责证明、巡防中队排班表、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人梁某1、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梁某2、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明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明发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周明发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明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缴获的作案用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