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28 0:00:00

周明发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明发,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治安大队巡防队辅警,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詹自勤,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明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粤2072刑初23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明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意见,提审上诉人周明发,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2月始,陈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中山市阜沙镇牛王庙、牛角六队、卫民一队等处为据点开设赌场。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周明发利用其担任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治安大队巡防队辅警具有查禁犯罪的职责,多次答应陈某留意上述地点的查赌动向,并多次向陈某通报公安机关的警情动向和查赌行动,致使陈某开设的赌场多次逃脱查处。期间,被告人周明发共收取陈某贿送的人民币4100元。2017年5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周明发抓获归案,同时缴获作案用手机1部。案发后,被告人周明发已退缴全部赃款。

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据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执赌现场记录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集中开展打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治安大队工作职能、聘用人员录用审批表、在职工作时间及工作职责证明、巡防中队排班表、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人梁某1、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梁某2、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明发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原审判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明发的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周明发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明发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缴获的作案用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上诉情况

周明发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1.周明发向陈某通报的公安机关动向实际上与陈某无关,并没有致使陈某开设的赌场多次逃脱查处的结果发生。2.周明发有如实供述、初犯、退赃等情节,原审判决量刑畸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均已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周明发及其辩护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周明发及其辩护人所提,经查:

1.周明发及陈某均供称,周明发将可能涉及查赌的公安机关警情提供给陈某,陈某则供称,其根据周明发等人提供的情报安排赌场注意或停赌,正是由于周明发等人向其提供情报,其赌场才能屡次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可见,周明发提供的情报对于陈某逃脱公安机关查赌起了重要作用,周明发及其辩护人所提无据,不予采纳。

2.周明发有如实供述、初犯、退赃等情节属实,但原审判决对此已予认定并对其从轻处罚,现再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明发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应依法惩处。周明发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明发及其辩护人上诉所提,经查无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陆渊亮

审判员徐昶洁

审判员林慧娴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