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师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的规定,将尚未考完试的属于国家绝密级的省级公务员考试试题拍照传播泄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予惩处。鉴于王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试题泄露的范围小,并及时、有效地得到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上诉人王师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职能管辖违法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主体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无理,不予以采纳。
对于上诉人王师及其辩护人关于王师泄露的考试试题属于何种密级没有合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海南省公务员局并非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其作出的《海南省公务员局关于我省公务员考试笔试试卷密级的复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认定其泄露的试题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且根据《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规定,海南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为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故该《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实际上就是定密条款,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属绝密级是适格主体依法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秘密作出合法有效的定密行为。一审法院认定被泄露的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王师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无理,不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关于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记载和《到案经过》记载为相互矛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安民警侦查工作和民警接群众举报线索是案件来源的延续,二者并不矛盾,故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扣押笔录》记载与案发时间相互矛盾,应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扣押笔录》时间先于案发时间,但扣押清单的记载时间与案发时间一致,该扣押笔录所记时间为笔误,应为瑕疵证据而非非法证据,侦查机关也做了说明,亦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应予以采信,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关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王师上传到"爱情公寓"微信群里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师对海南省公务员考试期间,拍摄当天上午刚发放的考试试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及案发现场的多人证言相互印证,故王师上传到"爱情公寓"微信群的照片就是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试题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