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5日9时许,东乡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获悉线索,在东乡县达板镇桥头抓获妥某甲,次日10时许对妥某甲之父妥某某的住宅(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沟沿社5-1号)依法进行搜查,从该住宅内的羊圈顶棚上查获外用白色、绿色多层塑料袋内分别用黄色胶带分块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内装十二块,分别编为1-1至1-12号),从草房内窗口下方草堆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包裹的分别用黄色胶带分块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三包(每包内装十块,分别编为2-1至2-10号、3-1至3-10号、4-1至4-10号),经称量四包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4314克。
经(临)公(理)鉴(毒)字(2017)27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又经(甘)(刑)鉴(理化)字[2017]312号理化鉴定书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A0301-1海洛因含量50.03/100克,A0301-2海洛因含量50.03/100克,A0301-3海洛因含量51.08/100克,A0301-4海洛因含量49.91/100克。
支持起诉的证据有:毒品照片,毒品扣押、辨认、称量笔录,毒品理化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妥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