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妥某某窝藏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妥某某,男,东乡族,文盲,农民。无前科。2017年9月7日因涉嫌窝藏毒品罪被东乡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妥某某犯窝藏毒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5日9时许,东乡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获悉线索,在东乡县达板镇桥头抓获妥某甲,次日10时许对妥某甲之父妥某某的住宅(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沟沿社5-1号)依法进行搜查,从该住宅内的羊圈顶棚上查获外用白色、绿色多层塑料袋内分别用黄色胶带分块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内装十二块,分别编为1-1至1-12号),从草房内窗口下方草堆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包裹的分别用黄色胶带分块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三包(每包内装十块,分别编为2-1至2-10号、3-1至3-10号、4-1至4-10号),经称量四包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4314克。

经(临)公(理)鉴(毒)字(2017)27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又经(甘)(刑)鉴(理化)字[2017]312号理化鉴定书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A0301-1海洛因含量50.03/100克,A0301-2海洛因含量50.03/100克,A0301-3海洛因含量51.08/100克,A0301-4海洛因含量49.91/100克。

支持起诉的证据有:毒品照片,毒品扣押、辨认、称量笔录,毒品理化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妥某某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量刑答辩中请求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5日9时许,东乡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获悉线索,在东乡县达板镇桥头抓获妥某甲,次日10时许对妥某甲之父妥某某的住宅(东乡县那勒寺镇大树村沟沿社5-1号)依法进行搜查,从该住宅内的羊圈顶棚上查获外用白色、绿色多层塑料袋内分别用黄色胶带分块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一包(内装十二块,分别编为1-1至1-12号),从草房内窗口下方草堆中查获外用黑色塑料包裹的分别用黄色胶带分块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三包(每包内装十块,分别编为2-1至2-10号、3-1至3-10号、4-1至4-10号),经称量四包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4314克。

经(临)公(理)鉴(毒)字(2017)275号《理化鉴定意见书》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又经(甘)(刑)鉴(理化)字[2017]312号理化鉴定书鉴定:所查获的毒品可疑物A0301-1海洛因含量50.03/100克,A0301-2海洛因含量50.03/100克,A0301-3海洛因含量51.08/100克,A0301-4

海洛因含量49.91/10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照片,毒品扣押、辨认、称量笔录,毒品理化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侦破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妥某某无视国法,将毒品窝藏至家中隐蔽地方,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妥某某属老年人故意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妥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妥某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正龙

审判员马兴明

人民陪审员马少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