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昌某欠槐高超(已判刑)钱久拖不还。2016年5月28日22时许,槐高超让被告人张子华及李育款、张某辉、王某2(以上三人已判刑)驾车一起寻找昌某,行至河间市武装部附近时,遇到昌某等三人。槐高超向某波索要欠款未果,槐高超、张子华、李育款、张某辉、王某2将其强行带至车内,拉至河间市燕京饭店南侧和华北油田华苑综合服务处附近进行殴打。29日凌晨2时许,五人将昌某带至河间市尚客优宾馆,并由张子华和王昊宇在宾馆201房间进行看守,槐高超、李育款、张某辉离开宾馆。3时52分许,昌某趁机从201房间窗户逃脱时坠楼摔伤,致右侧耻骨及坐骨骨折、右肱骨近端骨折、右尺骨鹰嘴粉碎骨折。经鉴定,昌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子华赔偿被害人昌某各项损失一万元,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子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槐高超、李育款、张某辉、王某2一起吃饭,后槐高超叫着吃饭的几个人去找欠他钱的人。在河间市武装部附近找到了那个人,其没下车,他们几个把那个欠钱的人拉上车,拉到了燕京饭店南侧的地里,其没有下车,他们几个人都下了车。过了一会儿,来了人与槐高超他们商量。商量后槐高超带着那人又来到了一个地方。再后来开车到了车站西侧的尚客优宾馆,槐高超让其、小宇和欠钱的人去了房间,其进入房间后躺在床上睡觉了,过了一会儿小宇说那个人跳楼了。在拘禁期间其没有打个人。张子华对非法拘禁现场进行了辨认。
2.同案犯槐高超供述证实:昌某欠一万多元钱一直不还。2016年5月28日晚上,其和李育款、张某辉、王某2、张子华驾车行驶到河间市武装部东边,看见昌某和两个人在马路边上走着,其下车拦住昌某要钱,昌某让另外两个人走后上了车。其开车到了燕京饭店南边东西土路上,下车后其和昌某要钱并打了他几巴掌、踹了几脚。后开车到了三部东边,其和李育款拳头巴掌打了昌某一顿,接着其用腰带打昌某。后来有人说和此事,就把昌某拉到了尚客优宾馆,其在二楼开了房间,让王某2、昌某去了房间,其和李育款、张某辉走了。29日凌晨,王某2给其打电话说昌某从屋里跳了下去,其回到尚客优宾馆,之后就被警察带到公安机关。
3.同案犯李育款、张某辉、王某2供述向某波索要欠款及殴打昌某的经过与槐高超的供述基本一致。同时王某2供述其从卫生间洗澡出来发现昌某不见了,窗户开着,楼下有喊叫声。昌某在宾馆大门西地上躺着。
4.被害人昌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28日晚上,因其欠槐高超1600元钱,槐高超等人把其推到他车上,来到一个地方对其拳打脚踢,后又来到另一个地方用皮带和木棒打其,之后把其带到车站西侧的尚客优宾馆二楼一个房间,槐高超让两个人看着其,其想逃跑时被发现,不知道被谁拥了一下其从楼上掉下去。
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在尚客优宾馆对面经营城苑宾馆。2016年5月29日凌晨3点多,其看到尚客优宾馆门口西侧地上有一男子一直喊救命。
6.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在河间市尚客优宾馆负责登记和接待工作。2016年5月29日凌晨2点多,槐高超登记了201房间后把房卡给了另外一个男子,槐高超叫着其他两个人走了,上楼的是三个人。3点多,一男子说有人从二楼跳下去了。
7.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其在河间市尚客优宾馆当保安。案发当天凌晨4点左右,其看见在宾馆大门西边地上躺着一男子。
8.证人常某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5月28日晚上两次给昌某和槐高超调解过欠款的事。
9.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6年5月28日傍晚,其和表弟昌某、小伟走到武装部附近时,一辆车过来,停下后下来四名男子,昌某和其中一个人说话,随后两个人架着昌某上了轿车,昌某告诉其没事。后胡某给其打电话说昌某出事了,其和胡某来到三部附近,见一个人正用皮带抽打昌某。胡某等人调解这事,商量好后,昌某又上了那辆车走了。
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7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昌某右侧耻骨及坐骨骨折、右肱骨近端骨折、右尺骨鹰嘴粉碎骨折。昌某的损伤分别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
12.尚客优酒店宾客登记单、监控录像光盘证实:槐高超登记该酒店201房间及宾馆门口等地的视频情况。
13.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槐高超、李育款、张某辉、王某2因本案事实被判刑情况。
14.河间市人民法院(2007)河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子华的前科情况。
15.《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子华于1984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2018)冀0984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张子华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