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1 0:00:00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杨,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系磁县人。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8月28日被广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4日被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杨犯窝藏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珍珍、霍浩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杨在马率报(已判)住处见到戴着一只手铐、脚镣的马某,李杨明知马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且出逃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现金400元,帮助其逃匿。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杨到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杨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2011年8月28日广平县人民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及广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石家庄市藁城中西结合医院出院记录、(2011)广刑初字第80号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广刑初字第63号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人马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同案犯马率报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杨明知马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现金400元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杨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了解,同意对被告人李杨进行社区矫正,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杨犯窝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书强
审判员石光霞
人民陪审员袁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