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乔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彭昆明,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8]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彭昆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在与张某2(另案处理)离婚期间,与徐某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后被告人乔某与张某2于2017年4月5日复婚。2017年5月7日23时许,张某2以商谈被告人乔某流产事宜为由,约徐某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诸葛城村其家中,因徐某不同意乔某流产,二人发生争执。徐某准备离开时,张某2持刀追至其家门前的胡同内捅伤徐某左胸部,致徐某死亡。后张某2将徐某的尸体抛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诸葛城村南一废弃桥洞内,并指使被告人乔某驾驶徐某的奥拓汽车抛至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义和官庄村附近拆迁废墟处,张某2将该车焚毁。经鉴定,徐某系带有尖刃的刺器作用于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3、张某1等人的证言,诊断证明,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乔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坦白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缓刑期间,被告人乔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乔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霞

审判员王倩

人民陪审员张华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继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