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送达证明,证实:林某13、林某1因不服分宜县人民法院(2013)分杨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该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夫妇在2008年拆旧建新时在原址上有较大扩展,将其与林某13、林某1、林某15的公共通道缩窄至不到2米。林某13、林某1、林某15兄弟于2012年3月在其房屋南面自家地基上临溪修建的围墙虽然阻断了被告人家的南面通道,但该通道并非必经通道,被告人家仍有二个通道可以出入,林某13、林某1、林某15修建的围墙没有影响被告人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撤销分宜县人民法院(2013)分杨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并驳回被告人夫妇原审诉讼请求的(2013)余民一终字第65号终审判决。后被告人夫妇申请再审,该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驳回其再审申请的(2014)余民申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并向被告人夫妇送达了再审裁定书。
(8)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申请检察机关民事监督一案的办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因不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余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和(2014)余民申字第05号裁定,于2014年4月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4年6月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与林某13、林某1、林某15诉争的房前通道不是历史形成的人行通道,并且双方当事人进出的主要通道是双方房屋之间的通道,也是本村村民到江边洗衣的主要通道。被告人家房屋原有三个出口,林某13、林某1、林某15修建的围墙虽然阻断了被告人家南面的通道,但仍有二个通道可以通行,林某13、林某1、林某15修建的围墙并未造成影响被告人生产、生活的后果,因此于2014年10月作出赣检民监字[2014]7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被告人签收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送达回证也已寄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9)江西省人民政府信访局驻京信访工作处劝返接回通知单、落地报告单、送久敬庄分流场所涉访人员稳控责任表,证实:被告人因不服务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于2017年4月10日、6月14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与中南海周边上访,杨桥镇政府干部接通知后将被告人劝返接回。
(10)相关信访材料,证实:2013年以来,被告人多次到分宜县人民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上访。
(11)林某18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材料,证实:林某1之子林某18因不满被告人上访告其家人的状,强行闯入被告人家中,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12)分宜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经对被告人向江西省森林公安局举报林某13、林某1等人家族性非法砍伐千年古樟树一案进行调查后认定,被告人反映的问题系1987年至1989年林某1任村小组组长期间为解决村小组农田灌溉及队里工资而将部分樟树卖给本村村民林某19,该案已过追诉期限,因而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分宜县杨桥镇土坎下村委会证明、分宜县公安局杨桥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反映的2006年其与林某15之妻钟某2发生冲突一事,当时双方经协商处理息争,被告人并未向村委会反映相关情况,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与林某15家庭因房屋过道产生矛盾,并因此频繁上访,反映问题时有夸大事实。
(14)被告人向分宜县人民政府、分宜县信访局提交的《关于被告人、林某12与林某13、林某15、林某1通行纠纷案起诉上访11年经济损失赔偿申请报告》,证实: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向分宜县人民政府,分宜县信访局提出总计81万余元的赔偿要求。
(15)分宜县杨桥镇政府出具的用于接访、控访被告人费用统计表及相关凭证,证实:杨桥镇政府自2015年以来为接访、控访被告人共计花费11万余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因不服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与林某13、林某1、林某15兄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的裁判,在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地申诉、上访未达目的后,就一直去北京上访,想通过进京非访方式要挟政府满足其下列要求:令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变对其与林某13兄弟通行纠纷案的原有裁判;对林某13兄弟私自变卖集体良田、樟树及将变卖款占为己有的行为及殴打同村村民林某12、黄某夫妇的行为进行处理;由分宜县人民政府对其多年上访所造成的81万余元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其作为信访工作人员,曾多次接访被告人,告之其所反映的问题属涉法涉诉问题,应通过正当程序找有权处理部门解决,而不能找信访部门,更不能越级上访、赴京非访。但被告人固执己见,坚持到北京找中央国家机关上访、到敏感地区非访。地方政府为接访、控访被告人,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对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到信访局工作后,多次接待被告人,告诉其走正当程序去相关部门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能去非信访接待场所、地区非正常上访,但被告人听不进去,态度强硬,认为林某13背后有人撑腰,只有到北京去上访才能解决其问题,所以多次赴京越级上访,甚至特意登记非访以引起当地政府重视。即使受到行政处罚,被告人也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2017尤甚。其记得2017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20时许,杨桥镇的干部将在北京非访的被告人接回分宜后带其到县信访局,其按要求做被告人的教育与登记工作,但当时被告人十分激动,不仅听不进劝说,还走到办公桌前用力拍打桌子,说我们不能解决她的问题,满足她的要求,就不要管她,当时其与杨桥镇的干部都努力劝其不要激动,但被告人不仅不听,反而更加激动的拍打桌子,还用拳头敲打一楼大厅的登记查询机器,其与杨桥镇的干部制止被告人后,被告人又开始骂人,说不管其行为违不违法,其都会继续去北京上访,态度非常猖狂,致使其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的非正常上访、缠访行为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工作秩序,并造成地方政府财力的不当损耗。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县委政法委干部,先后两次接访被告人,其中第一次被告人提出了高达9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并说不满足其要求就去北京上访、非访,任何人不帮她解决就没有资格管她,其当时觉得被告人可能是随口提出的要求,要其认真考虑所提要求的合理性,并耐心解答了信访相关要求及规定,被告人当时骂骂咧咧讲了一大通后就离开了其办公室。隔了一个星期左右,被告人又来到其办公室,一进来就问其事情解决了没有,不解决其就到北京去登记。其耐心地接待被告人,说明其要求政府赔偿90多万元不合理,但被告人说其不管这么多,既然政府要管就要解决问题,否则其就上访到底,除非死掉。其又告知被告人违反信访规定无理上访、缠访、闹访、到国家敏感地区非访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被告人说其不怕,其就是要这样,坐牢也不怕,政府就是要满足其要求。不管其怎样劝说,被告人就是听不进去,脾气来了就用拳头砸其办公桌。其制止被告人时,被告人又对其骂骂咧咧,并变本加厉举起双手拍打其办公桌,说拍你桌子又怎样,除非解决其要求,否则其就是要拍桌子……。被告人态度之猖狂,言行之蛮横,是其所少见。被告人在其公办室纠缠了半个多小时,严重影响了其正常工作。
(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新余市驻京劝返工作小组工作人员,知道被告人有十多次赴京上访记录,其中2015年11月、2017年4月与2017年6月三次被登记非访。被告人通过多年上访积累了一定经验,知道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是非信访接待场所,只要去这些地方信访被查获就会被登记非访,而这样就会通报到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就要派人来将其劝返接离,从而重视其问题,满足其要求。
(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江西省公安厅驻京劝返工作队处置组成员,2017年6月8日到北京工作,同年6月14日就劝返特意来北京登记非访的被告人,8月28日又接到坚持要去登记非访的被告人,但被工作人员及时劝阻。被告人态度顽固,不听从工作人员疏导,甚至辱骂政府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没有办法,不得不迁就、耐心劝解被告人。被告人每次上访地方政府都要派人来接,耗费了大量成本。
(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再审案承办法官,审查期间曾与同事彭某1到被告人家现场勘查,还找了被告人邻居调查取证。经过复查,中院驳回了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再审结果出来后,其通知被告人前来领取裁定书,并告知了其救济途径,但被告人接到裁定书之后,态度强硬,大声对其说“我记住你了,我一辈子都记得你”,并一直坐在立案大厅,直到下班都不肯走,一直赖在那里。
(7)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其曾协助蒋某法官办理被告人再审案,期间,其和蒋某曾到被告人家勘查现场,找当地人调查取证,后中院驳回了被告人的再审申请。其接待过被告人三四次,被告人每次来中院反映诉求态度都不好,而且每次来反映情况都会辱骂法官,说法官判决不公,并说不给她改判,她就要去上访,并两次在其单位下班后还赖着不走。
(8)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以来已经接待了被告人三四次,被告人的主要诉求是撤销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余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改判拆除林某13、林某1、林某15所建堵路的围墙,说不解决其要求就去北京上访,一直到解决为止。其每次都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劝导其息诉息访,有问题也要按合理途径解决。
(9)证人龙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被告人包案管控领导之一,多次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劝导其息诉息访,但被告人非常固执,一旦要求没有满足就翻旧账,把一些陈年往事全部翻出来。其告诉过被告人要通过正当合理途径解决问题,不能越级上访,登记非访,否则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对政府造成损失,但是被告人根本听不进去,说有理走遍天下,只要有一口气在就要坚持上访,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被告人频繁赴京上访对政府人力、财力、物力及相关工作都造成了很大影响,特别是近两年,包案干部基本上围绕被告人转,镇里的相关工作和精准扶贫工作本来就紧张,被告人一去北京上访,镇里就要抽调人员去接,来回北京的车票、路上的吃住费用及被告人发生的相关费用,都是由镇、村负担,每次接访都要花费上万元。被告人曾因到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被告人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而变本加厉,更加频繁的赴京上访、非访,意图以此方式来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要挟政府,以达到其目的。
(10)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其分管杨桥镇政府政法工作,知道被告人于2015年11月、2016年1月、2016年9月、2016年12月、2017年1月、2017年2月、2017年4月10日、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7月、2017年8月均到北京上访,其中2015年11月、2017年4月与2017年6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而被登记非访,因为只要上访对象到北京上访,责任单位就会接到上级通报,就要派人前往将非访人员劝返接回。被告人反复去北京上访的行为对本就繁忙的乡镇工作及紧张的财政造成很大影响,仅接访被告人产生的费用就达十多万元。被告人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而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本地公安机关也三次对其行政拘留处罚,但被告人依然无所谓,扬言只要自己还有一口气,就要继续前往北京上访,甚至去登记非访,直到目的达成为止。其曾于2017年6月14日带人到北京将被告人接回,回分宜后其与信访局领导许某一起做被告人的问询、登记与教育工作,当时许某向被告人解释信访规定,但被告人根本听不进去,反而拍办事大厅的桌子,称既然不能解决她的问题、满足她的要求,就谁也不能管她。许某当时对被告人说,有问题可以提,但不能拍桌子,其与同去的村干部也一起劝被告人,但被告人根本不把工作人员的劝说当回事,反而再次冲上去拍打大厅的桌子,还用拳头砸大厅里的查询机器,其与同去的村干部当即拦住被告人,不让其继续打砸办公用具,被告人又骂我们是没用的人,是社会废物等等,无奈之下,其与工作人员只能一起将被告人送回家。之后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林某13家人才将之前所砌围墙拆除,但被告人还是不满足,认为其多年来因围墙一事上访,分宜县人民政府、分宜县信访局以及林某1、林某15兄弟应赔偿其多年上访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0余万元。
(11)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杨桥镇干部,做过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但被告人不听,说要按照她的要求办,否则就要不断的上访、非访,一直上访到结果满意为止。被告人不断到北京等地非访的行为扰乱政府部门的工作秩序,耗费了政府大量的财力、物力。
(12)证人汤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多次到北京上访,其中其参与了两次对被告人的接访。被告人频繁赴京上访不但不能解决其问题,而且影响乡镇的“保家行动”“精准扶贫”工作,造成大量不当开销。每次被告人赴京上访,政府都要派出三四个干部前往接返劝离,每次都要花费上万元接访费用。
(13)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其参与了2015年11月、2016年8、9月和2017年1月对被告人的接访,其中第一次是上级有关部门将被告人登记非访的情况通报到镇里后跟李某2副镇长一起去的;第二次是听说被告人又到北京上访后跟镇人大主席龙某一起去人,最后在国家信访局将被告人接回;第三次是其接到通知后和土坎下村委会村干部林某5等人一起去的,找到被告人时其说已经将上访材料送出去了,然后跟其回到分宜。被告人频繁上访不仅对其本职工作造成影响,而且耗费了杨桥镇政府大量的财力、物力。
(14)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政府干部,参与过一次对被告人的接访,当时被告人情绪非常激动,不停骂人,说工作人员多管闲事,接回其又不能解决其问题,其只要还有一口气在,就要到北京去上访,去中南海找“包青天”。被告人往往选择重要会议期间去北京上访,这个时候是基层政府工作最为紧张的时候。被告人频繁赴京越级上访,登记非访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也浪费了政府大量财力。
(15)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在杨桥镇政府工作期间先后两次到北京接访被告人,其中2015年11月是和镇干部林某3及土坎下村委的妇女主任钟某1和村治保主任林某6去接的,该次被告人到北京登记了非访;2016年3月是和土坎下村主任林某7和村治保主任林某6去接的,当时被告人坚决不同意回来,说回来就要先满足其要求,否则就要去中南海。其记得2016年时问过被告人具体要求,被告人提出要林某13家赔偿其30多万元,否则就去北京上访。其说不合理的要求政府不会解决,被告人则说既然有政府,政府就要想办法解决,林某13家不出钱就政府出钱,否则其不好过,政府也好过不了。有关镇干部为了劝导被告人息访经常找其谈心,被告人有时也会自己来镇里,且一来就会问她的事情解不解决,不解决就去北京,到时别怪她。耗时费力,反反复复的劝导对被告人毫无效果,一旦哪句话没有顺到被告人,被告人就大吼大叫拍桌子骂人。被告人从北京回来后总要提各种要求,在镇里就像老爷一样。每次接访都要安排三四个干部,花费上万元,频繁接访被告人使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遭到破坏,并造成人力、财力的极大浪费。
(16)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土坎下村支书,知道自2013年至今,被告人赴京越级上访多达19次,到南昌各大部门上访次数更多,其中2015年被登记了一次非访,2017年被登记了两次非访,且被告人近期到北京上访的直接目的就是登记非访。被告人上访的目的包括:撤销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拆除林某13家修建的围墙;处理林某13兄弟林某1私自变卖集体良田及樟树的行为及其家庭背后的官场势力;处理所有参与稳控其的相关单位及人员;要求林某13家人及政府赔偿、补偿其多年来上访的所有花销及经济损失(包含其被林某13家人烫伤、打伤的医药费等费用)。被告人的要求很难满足,政府通过大量工作使林某13家人拆除了围墙,但被告人反而变本加厉,漫天要价,向政府提出高达81万余元的赔偿、补偿要求。被告人目的明确,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扬言只要有一口气就要坚持上访。被告人频繁赴京越级上访、非访,致使当地政府不得不安排人员接访、稳控,造成地方政府人力、财力巨大浪费。
(17)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土坎下村委会干部,于2017年1月和镇人大主席龙某、村支书林某4及镇干部林某3到北京接访被告人,6月到宜春把从北京接访被告人的镇领导廖某、村干部钟某1接回分宜。被告人上访经验丰富,知道在北京登记了非访会对当地政府造成影响,因此很是嚣张,说不得两句,一说就要去北京上访,而且一去就要登记非访。被告人的要求根本无法满足,政府通过大量工作使林某13家于2017年6月拆除了围墙,但被告人又提出高达81万余元的无理赔偿要求,不满足其要求就去北京上访,仅2017年6至8月就到北京三次,其中6月14日这次被登记非访,其记得被告人被接回后在分宜县信访局大吵大闹,不仅辱骂其与信访局工作人员,而且在信访大厅拍桌子,砸登记机器,态度十分嚣张,致使登记工作无法进行。为接访被告人,镇、村干部都要放下手边的工作。每次接访被告人都要花费上万元费用。被告人频繁上访的行为不仅对政府、村委的“保家行动”“精准扶贫”等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而且给政府的人力、物力造成严重消耗。
(18)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土坎下村委会妇女主任,作为女干部,参与接访被告人次数比较多,仅2017年就有4次。其中6月份那次是其与村里的林某5及镇领导廖某将被告人从北京接回分宜的,当时分宜县信访局领导许某在信访局一楼大厅接待了被告人,但被告人很不配合,骂骂咧咧,说我们不能解决她的问题,满足她的要求,就不要管她,后来还发脾气拍大厅的桌子、用拳头砸大厅里的查询设备,致使登记工作无法进行。7月份那次被告人故意报错误的地点,致使接访人员左跑右跑,折腾了几个小时才接到其,而且当时被告人还不愿意回来,声称不解决她的问题就不走,哪怕是回去了以后还要来北京上访。8月份那次因为时间紧急而坐飞机前往。近两年,村里的工作基本上就是围绕被告人转,本职工作都无法开展,接访被告人不仅耽误时间,而且耗费大量金钱,碰上被告人不配合,耽误的时间,耗费的金钱更多,而且接到被告人后,被告人的车费和吃住费用也由镇、村负担。
(19)证人林某6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土坎下村委会干部,参与过两次接访被告人,每次被告人赴京上访,镇里、村委都要派二至四人接访,时间少则二三天,多则十多天,被告人的频繁上访不仅影响所在镇、村的其他工作,而且造成大量财力的消耗。
(20)证人林某7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土坎下村委会干部,曾多次做被告人工作,被告人有关诉求已经得到有关部门答复,但被告人不满意这些答复,仍然频繁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为接访被告人,镇、村干部耗费了大量精力,消耗了大量财力,并对镇、村干部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
(21)证人林某8的证言,证实:其是杨桥镇土坎下村委会干部,与其他村干部一样,曾多次苦口婆心做被告人的工作,劝被告人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但没有作用,被告人认为只有去北京上访才能解决问题。仅2017年,被告人就去了4次北京,其中其参与了8月28日对被告人的接访。被告人频繁上访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镇村干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而且给镇、村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22)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其家与被告人家原来关系还好,被告人于1994年购买了其兄林某13的老房子,后在拆旧建新时占私人的地扩建,因其三兄弟在被告人房屋东面有一块地基,加之被告人较为“结赖”(难相处),为避免麻烦,其三兄弟于2012年在自己地基上修建了一堵围墙,当时还叫被告人到场,被告人也没说什么,那时双方矛盾还没激化。后来被告人听人唆使,以其三兄弟修建的围墙影响了她家的出行,捏造各种事情到处告状,并于2013年将其三兄弟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该院判决其三兄弟自行将围墙拆出一个不少于一米的通道,其三兄弟对该判决不服,因为其是在自家地盘上修建围墙,而且当时被告人也没说什么,因此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也多次派人到现场调查,最后撤销了分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但被告人又不服气,为达到目的编造各种事来黑其家人,还到处告其两个有公职侄子的黑状,说其当生产队长的时候变卖了集体的樟树和良田,并私吞了公款。事实根本就不是这样,当时为了修桥、建洗衣服的岸堤及发工资,经队委会商量决定才做的,被告人为了达到上访目的,故意编造事实,恶意中伤。由于被告人经常到北京上访,搞得政府工作受到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做其家人工作,为了过得省更心、更舒服,其家人作出让步,于2017年6月拆除了围墙,没想到被告人贪心不足,要其家或者政府赔偿她一百多万元,这个女人真是疯掉了,如果人人都像她一样,输了官司就四处告状,得了便宜又要钱,那谁都会去上访。
(23)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其家和被告人家是一大家的(有家族关系),以前两家人关系很好,但后来因为宅基地及围墙问题,两家人渐渐疏远,现在老死不相往来。起因是被告人家购买了林某13家一栋老房子,后来拆掉旧房建了新房,因此林家三兄弟做了邻居。被告人建新房后,因为东占一点(地)西占一点(地)的事和其家发生矛盾,加之被告人总说其家靠近江边的那块地是她家通行的路,两家人意见不一,经常吵架。有一次其在家里洗锅,洗完后往外倒水时正好倒在从其家后面过的被告人腿上,因为水温不高,烫得不严重,被告人当时既没去治疗,也没有报警,只是一个劲地站在原地骂,为此村干部还来调解过。事后被告人说其因为被烫伤在家趟了很久,用了很多医药费。发生此事后,两家人关系更僵。为不与被告人家有过多瓜葛,同时确定自家地基界限,其夫林某15与林某13、林某1便在自家地基上修了一堵围墙。因为这堵围墙,被告人上访告了很多年。后来其家为了配合政府工作,答应把围墙拆除,没想到拆除围墙后,被告人又要其家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其家不赔就要政府赔,十分可笑。
(24)证人林某9、林某10、林某11的证言,证实:三人是杨桥镇土地坎下村委村民,认为被告人经常无理上访,不仅导致镇、村干部经常接访,耗费镇、村大量人力、物力,而且给当地风气带来不良影响,很多村民不赞成被告人的行为,对其意见很大。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家和林某13家系家族关系且关系比较亲,1994年购买了林某13家的老房子和老地盘(宅基地)后,两家人的关系慢慢变僵,特别是其家在购买的老房子原址上建新房后,两家人经常因为日常琐事发生吵架,加之林某13家在其新房旁有一块地基,一吵架对方就称不让其从其家地基上过路,为此,其与林某13弟媳钟某2还打过架,其被钟某2用开水烫伤了脚,但其也还手打了钟某2,当时其没报案,村委会进行了调解,但其一直都不服气。加之每次吵架后,林某13都会说自己家混得好之类的话,其因此更不服气,想着既然他家有人当官,其就去告状,当地告不了就去北京告,以便将其家人的名声搞臭。从2008年至2013年打官司期间,其每年都要去北京上访一两次。因林某13家人觉得其不断上访影响其家人名声,因此将之前不让其从其家地基过路的说法变成现实,于2012年在其地盘上修建了一段围墙。其觉得对方是故意刁难,就更加不服气,上访诉求就变为要求对方拆除围墙,不拆除就不断去北京上访。后来政府工作人员做其思想工作,要其采取正当合理途径解决问题,不能动不动就上访,其因此将林某13三兄弟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该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于2013年判决林某13三兄弟将围墙拆出一个不少于1米的通道。但林某13家人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该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听人说经过二审裁判后,林某13家修建的围墙就合法了,就不需要拆除了,其因此更不服气,凭什么分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就不是判决,既然地方不能解决其问题,其就到上面上访,直到对方将围墙拆除为止。起先其是到市省一级去上访,但被告知判决合法,不可能改判。其觉得在本地基本没有解决机会,从2013年开始,其每年到北京向各个部门递交上访材料,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纪委、国家信访局、公安部等部门,这些部门都告知其事情在哪里回哪里去办,不帮其解决问题,于是其从2015年开始到天安门、中南海上访,希望在这里找到解决其问题的大官,其中2015年11月这次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的,2017年4月这次是别人邀去的,2017年6月是故意去的,2017年7月、8月是为登记非访去的,2015年11月、2017年4月、6月这三次都被北京公安训诫并被转到了马家楼、久敬庄。其之所以去登记非访,是因为觉得地方政府就怕其去天安门、中南海上访,既然政府不重视、不帮其解决问题,其就去这些地方上访,其不信北京没人帮其解决问题。从2008年开始,其到北京上访共计二十余次,诉求也随时间推进变化,之前只是要林某13家将围墙拆除并赔偿其被开水烫伤花费的医药费,但因为没有解决,所以其要新账旧账一起算,包括:确认其家与林某13家的地盘界限,林某13家人无条件将围墙拆除并恢复原状;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条件改正对其不利的判决;政府尽一切办法赔偿其多年来因上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种花销、精神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924万元。如果政府不解决其以上基本要求,则还要帮其解决附带的下列要求:查处林某1任生产队长时变卖集体的樟树、田地之事;撤掉林某13之子林某1、林某17二人的公职并查处林某1、林某17背后的“大树”。所有的要求都必须满足,否则其就去上访,下次要在北京住几个月来上访,看政府是不是重视、解决其问题,可以试下看。
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向本院出具了悔过书,证实:其经过长时间反思,认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表示认罪、悔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政府接访费用及证人林某9、林某10、林某11的证言持有异议,认为因有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其问题,才导致其不断上访;其没有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访,接访费用与其无关;其上访事出有因,林某9、林某10、林某11的评价不客观。对其他证据,被告人均未提出实行质性异议。对被告人不持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持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多年来,分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杨桥镇政府及被告人所在的土坎下村委因被告人上访问题,不厌其烦做其工作,劝其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诉求,不要越级上访,刻意非访,但被告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逼迫地方政府重视并解决其问题,不仅频繁进京越级上访,甚至特意进京登记非访,每次被告人进京上访,杨桥镇政府都要派人赴京将其劝离接返,不但耽误工作,而且耗费大量金钱。特别是2017年6月被告人进京非访后,政府有关部门经过大量工作,劝说林某13家人拆除了与被告人相邻的围墙,实现了被告人多年夙愿,应该说,一直以来,地方两级政府及杨桥镇土坎下村委都十生重视被告人的问题,并竭力替其解决问题,故被告人所称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其问题才不断上访,杨桥镇人民政府所花费的接访费用与其无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的诉求或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林某13家人妨碍其通行问题,该问题属涉法涉诉问题,其他问题或与该问题有关,或因该问题引起。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涉法涉诉问题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问题经过二审、再审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已终局性解决。但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判,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导,信访不信法,固执、频繁地赴京越级上访,甚至特意去北京登记非访,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频繁派人赴京将其接返劝离,人为造成政府、村委工作的被动及人力、财力的不当耗费,该结果系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林某9、林某10、林某11等当地村民对被告人的行为不理解、有意见亦属正常,且林某9、林某10、林某11的证言与杨桥镇镇村干部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被告人认为有关村民评价不客观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供的悔过书不持异议,并建议本院考虑被告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本院对被告人提供的悔过书及表现出的认罪、悔罪态度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在司法机关对其与林某13、林某1、林某15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终局裁判后,不但不接受裁判结果,反而因怨恨林某13、林某1、林某15家人、责怪新余市人民法院裁判不公、当地政府不重视、不解决其诉求而频繁赴京上访,并因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而被北京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被分宜当地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在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意识到自身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并表示认罪、悔罪,对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况,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