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考试作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8 0:00:00

郭美桔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美桔,女,1970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2017年10月8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美桔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美桔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日期间,被告人郭美桔伙同浦某(已判)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郭美桔提供汽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生源,由浦某提供针孔摄像头、耳机等专用工具,在位于临海市江南街道台运汽车城临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考试中心驾驶证理论考试过程中,三次组织学员利用上述工具进行考试作弊,并从中收取考试学员费用,其中被告人郭美桔个人非法获利600元。

2017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郭美桔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郭美桔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美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退赃票据,证人戴某,4的证言,同案浦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美桔与人合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美桔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郭美桔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美桔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包一个、作弊工具一个、U盘一个、迷你耳麦四个、塑料盒(内有3张电话卡)一个、平板电脑一个、信号接收发送器一个、车用电源转换器一个、疑似微型对讲机一个、帆布包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叶裔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