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郭美桔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美桔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包一个、作弊工具一个、U盘一个、迷你耳麦四个、塑料盒(内有3张电话卡)一个、平板电脑一个、信号接收发送器一个、车用电源转换器一个、疑似微型对讲机一个、帆布包一个、笔记本电脑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