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黄能富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能富,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嵊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8]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能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能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黄能富在嵊州市石璜镇溪西村129号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沈某、黄某等人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至少16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黄能富向本院退缴人民币1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能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黄某、张某、邢某、金某、楼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嵊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能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能富当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已退缴,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能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单学忠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叶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