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杨某、杨某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军,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高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8)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杨某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豪华主题宾馆开设赌场共4次,其从“合瘪”(三张牌相加点数为零)庄上抽50-100元,并请被告人杨某军在赌场内帮忙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被告人杨某军从被告人杨某处领取工资报酬。

1、2018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在豪华主题宾馆某一房间内(具体房间号不记得),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共在赌桌上抽了13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2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参赌人员有“三毛”等人。

2、2018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在豪华主题宾馆某一房间内(具体房间号不记得),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共在赌桌上抽了40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2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参赌人员有刘某1、王某等人。

3、2018年1月30日晚上,在豪华主题宾馆309房间,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共在赌桌上抽了8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1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参赌人员有王某、杨某2、杨某1等人。

4、2018年1月31日上午,在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共在赌桌上抽了3000元左右。

2018年1月31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石脑镇塔溪村320国道旁的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当场抓获杨某1、杨某2、王某等十余人打“三公”赌博,并当场扣押赌资11165元、无主款项7879元及扑克牌两副。

被告人杨某共计抽头渔利达9100余元,被告人杨某军在赌场内工作获利500元。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杨某军有坦白情节。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1月份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开设赌场共4次,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在赌场内赌博,有时被告人杨某也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请被告人杨某军在赌场内帮忙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赌场从“合瘪”(三张牌相加点数为零)庄上每盘抽50元至100元,被告人杨某军从被告人杨某处领取工资报酬。被告人杨某从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91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军从被告人杨某处领取工资共计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一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三毛”等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13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2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

2、2018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一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刘某1、王某等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40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2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

3、2018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309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王某、杨某2、杨某1等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8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1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

4、2018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在赌场内玩“三公”赌博。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及参赌人员杨某1、杨某2、王某等十余人,并当场扣押了被告人杨某赌资6300元及其他参赌人员赌资11165元、无主款项7879元及扑克牌两副。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3000元左右。

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归案后均交代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杨某1、刘某1、杨某2、黄某、杨某3、梅某、邹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共4次,杨某军在赌场内发牌、抽钱、买东西,赌场内是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从“合瘪”庄上每盘抽50-100元。2018年1月31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豪华宾馆403房间内当场抓获杨某、杨某军及其他参赌人员。

(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31日下午,杨某等人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内用扑克牌玩“三公”进行赌博,杨某军在赌场内发牌和抽钱,有“合瘪”就抽100元钱出来。他在旁边看,没有参与赌博。当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过来抓赌,将赌场内的人员带到了派出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的老板。2018年1月份,杨某在豪华主题宾馆开了四五天左右的房间,其中在2018年1月30日开了309房间,在2018年1月31日开了403房间。

(1)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杨某、杨某军的出生日期分别为1989年10月5日和1975年4月21日等基本情况。

(1)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1)高安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金进帐单证实:高安市公安局当场扣押了被告人杨某赌资6300元及其他参赌人员赌资11165元、无主款项7879元及扑克牌两副。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份,他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共4次,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他请杨某军在赌场内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他付工资给杨某军。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9100元左右,其中第一次抽了1300元左右,第二次抽了4000元左右,第三次抽了800元左右,第四次抽了3000元左右。他共付了500元工资给杨某军。

(1)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证实: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叫他过去帮忙,他共去了4次,他在赌场内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品,杨某共付了500元工资给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专门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军为赌博提供帮助,被告人杨某、杨某军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杨某、杨某军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某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1)被告人杨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1)对高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杨某赌资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万鸿飞

人民陪审员许汉阳

人民陪审员郑卫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