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8年1月份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开设赌场共4次,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在赌场内赌博,有时被告人杨某也参与赌博,被告人杨某请被告人杨某军在赌场内帮忙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赌场从“合瘪”(三张牌相加点数为零)庄上每盘抽50元至100元,被告人杨某军从被告人杨某处领取工资报酬。被告人杨某从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91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军从被告人杨某处领取工资共计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份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一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三毛”等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13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2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
2、2018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一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刘某1、王某等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40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2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
3、2018年1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309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有王某、杨某2、杨某1等人。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800元左右,被告人杨某付了100元工资给被告人杨某军。
4、2018年1月31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在赌场内玩“三公”赌博。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内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及参赌人员杨某1、杨某2、王某等十余人,并当场扣押了被告人杨某赌资6300元及其他参赌人员赌资11165元、无主款项7879元及扑克牌两副。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在赌场内抽头渔利3000元左右。
被告人杨某、杨某军归案后均交代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杨某1、刘某1、杨某2、黄某、杨某3、梅某、邹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共4次,杨某军在赌场内发牌、抽钱、买东西,赌场内是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从“合瘪”庄上每盘抽50-100元。2018年1月31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在豪华宾馆403房间内当场抓获杨某、杨某军及其他参赌人员。
(1)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31日下午,杨某等人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403房间内用扑克牌玩“三公”进行赌博,杨某军在赌场内发牌和抽钱,有“合瘪”就抽100元钱出来。他在旁边看,没有参与赌博。当日下午2时许,公安机关过来抓赌,将赌场内的人员带到了派出所。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的老板。2018年1月份,杨某在豪华主题宾馆开了四五天左右的房间,其中在2018年1月30日开了309房间,在2018年1月31日开了403房间。
(1)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杨某、杨某军的出生日期分别为1989年10月5日和1975年4月21日等基本情况。
(1)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1)高安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金进帐单证实:高安市公安局当场扣押了被告人杨某赌资6300元及其他参赌人员赌资11165元、无主款项7879元及扑克牌两副。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1月份,他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共4次,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他请杨某军在赌场内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他付工资给杨某军。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9100元左右,其中第一次抽了1300元左右,第二次抽了4000元左右,第三次抽了800元左右,第四次抽了3000元左右。他共付了500元工资给杨某军。
(1)被告人杨某军的供述证实:杨某在高安市豪华主题宾馆房间内开设赌场,参赌人员以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杨某叫他过去帮忙,他共去了4次,他在赌场内发牌、抽钱、买烟水等物品,杨某共付了500元工资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