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在“德扑圈”手机软件上经营一个名为“中法联盟”的俱乐部供玩家赌博。玩家先通过转账到该俱乐部的客服人员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中,将现金兑换成筹码,后可在该俱乐部所开设的牌局中进行赌博,赌局结束后,玩家可再将手中剩余的筹码同该俱乐部的客服人员兑换成现金。对于在牌局中赢的玩家,客服人员将从其所赢取的筹码中抽取5%作为该俱乐部的利润。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除自己担任客服人员外,还先后招揽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作为该俱乐部的客服人员,负责兑换筹码、记录输赢结果等,并给其二人发放工资。另查明,在林某甲伙同他人经营该俱乐部期间,该俱乐部所获取的总利润达5388788元,其中被告人林某甲获得962964元。
本院依法委托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司法局、茂名市茂港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进行了社会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
三名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证,从林某甲家中扣押,以照片形式固定。
2、书证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三人的户籍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三份。证实:2017年5月11日,蕲春县公安局民警关某草田派出所民警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林某甲家中将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三人现场抓获,后口头传唤关某草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3)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包括林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00)吴某容(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922;广发银行卡,卡号62×××266),林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11)这四张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这四张卡为林某甲用于同赌客之间进行转账的银行卡,根据交易明细显示,四张卡上均有多笔进账出账记录。(其中包括秦某鸣柯某华池某毅孟某涛宫某心等涉案参赌人员使用的银行账户存在交易往来)
(4孙某才银行卡交易明细;林某乙吴某容银行卡交易明细孙某才支付宝账号吴某容、林某乙支付宝交易记录、交易截图孙某才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截图。证实孙某才用其银行卡向林某乙银行卡(尾号为6770)汇款4万元,吴某容银行卡(尾号为7326)汇款24万元孙某才支付宝账号吴某容、林某乙支付宝账户转入23.7870万元吴某容、林某乙银行卡孙某才银行卡打款21.2503万元吴某容、林某乙支付宝账号孙某才账户转入19.2251万元。孙某才的聊天记录显示“中法联盟”群聊中提到上分支付宝吴某容”,财务微信“17820110808”等内容。
5)蕲春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提供了该案下线(貔貅、老B、子敬、Andy。)开设赌场的犯罪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整个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
(6)蕲春县人民法院针对立功情节建议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2018年4月20日蕲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一份,说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中法联盟”俱乐部的上线组织者宋城辉林某伟等人的犯罪线索,根据此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将犯罪嫌疑人宋城辉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为协助侦查机关侦破赌博案件,提供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网名和姓名、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对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孟某涛汪某才徐某1安秦某鸣谈某智金某慧等人起到了积极作用。
(7)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书二份,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适用非监禁刑。
3、证人证言
(1孙某才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孙某才在手机网络平台“德扑圈”上进行赌博,通过支付宝账户和手机银行给用户名为林某乙的支付宝账户吴某容的支付宝账户吴某容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上分。
我在手机上用德扑圈APP玩德州扑克,对方自称是德扑圈APP代理,可以帮我赢钱,我就给对方汇款充值了。
2017年1月,我朋友吴亦凡(音)把我拉进一个叫“中欧至尊会”的微信群,群里是德州扑克玩家,有一百多人,平时群主发消息,叫玩家去玩德州扑克。我一直输钱,3月14日下午19时许,群主就跟我发消息说,他可以帮我把钱赢回来,叫我多充点钱,我就开始给他转账了,先转了6笔钱,分别是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3万元,对方给我回了2笔钱,分别是10477元、36052元,后来我又给对方转了3万元,全部都输掉了。之后我就报警了。
对方自称是德扑圈APP代理,我直接给对方转账,对方给我的德扑圈游戏账号充值游戏币。我充值的人民币1:1兑换成游戏币,一元钱可以充值成1个游戏币。
2017年1月我分别用支付宝和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对方转过账,我的支付宝账号smc×××@163.comm。
3月14日到15日,我用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对方转账的,我的银行账号62×××566。对方的支付宝账号421×××@163.comm,真实姓名林某乙,还有一个支付宝账号15×××411,真实姓吴某容62×××266,广发银行,发卡行是广东茂名电白支行,姓名吴某容。
我从2017年1月至3月期间总共输了24万元人民币左右,“中欧至尊会”微信群在今年三月份更名为“中法联盟”,我报案四、五天后,在3月20日左右,该“中欧至尊会俱乐部”停了七、八天,群主说是:在广州开新平台,内部整顿,4月1号会重新开启。后来就开启了,微信群更名为“中法联盟”,我看了一下,群内近200人。“中欧至尊会俱乐部”也相应更名为“中法联盟俱乐部”,参与赌博人员在平台显示有近1000人。
(2)吴某(系被告人林某甲妻子)的证言证实:与林某甲是夫妻关系,吴某名下的尾号为“7326”的广发银行卡、尾号为“1192”的工商银行卡、支付宝账户“150××××9141”均为林某甲在使用。
广发银行卡号为62×××26这张卡开户人是我,这张卡不是我本人使用,开卡后几天,我将卡和密码都给林某甲了。工商银行卡号为62×××92这张卡开户人是我本人,这个卡开通了网上银行。这两张银行卡密码我只告诉过林某甲,他对我说他最近在做生意,他二哥林某乙和我表弟李某甲在帮他做,我老公也可能会把密码告诉他们。
我老公用我这张广发银行卡做什么生意我不知道,我问过我老公做什么生意,但是他不跟我说。
我的支付宝号码:150××××9141,密码:liko55260600。从今年1月至今我的支付宝不是我本人在使用,是林某甲在生意上使用。他说他生意上要用,他自己本人的支付宝要自己私人用,他这样说我就借给他用了。
我的银行卡号和支付宝号账号都涉嫌为赌博人员上分(筹码)、结账,这些都不是我本人进行操作的。2017年5月11日你们民警在林某甲家中五楼搜查发现很多网络赌博用的电脑,账本,我不清楚这些东西。
(3)汪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今年1月份参与张俊经营的网络赌博的事,先是宋黎聪拉我去参与的,刚开始我只在旁边学习他们如何经营的,2月份后我才使用我的银行卡参与进来。张俊在经营网络赌博,我是财务客服人员,按照张俊的安排将自己名下“0563”的银行卡用于转账和收钱,其中向“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代理吴某、林某乙的账户收转过赌博资金。我记得“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代理提供的账号有二个人,一个是吴某的账号,另一个是林某乙的账号,我与该俱乐部代理交易,对方的账号有三个,其中吴某账号有二个:62×××92、95×××31;林某乙的账号:62×××70。
我与这些账号都有交易,这些交易记录都是我的银行卡与“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代理账号之间赌博资金的交易。
(4)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春节期间,我开始在“德扑圈”手机软件中的“中欧至尊会所”进行赌博,玩之前先要找“请叫我纹枪先生”上线。2017年至今“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提供了吴某、林某甲、林某乙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给我,具体账号我不记得。我与吴某、林某甲、林某乙三人户名的支付宝和银行账户的交易都是用于在“德扑圈”软件“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参与赌博的赌资。“中法联盟”客服人员用林某乙、吴某、林某甲银行账号与我交易24次,我总共收到汇款1346084元,汇出50000元;“中法联盟”客服人员用林某乙、林某甲支付宝账号与我交易9次,我总共收到汇款153374元,汇出442872元。以上确认的均是赌资。
一张名为“Andy下线返水表”,表中的“Andy”就是指我,“下线”就是指带玩家到“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参赌的人,“返水”是指“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把他们“抽水”(中欧至尊会所俱乐部从赢的玩家中抽取赢的数额的5%作为利润)的一部分返给我,返给我的比例为我输赢总额的2%。
(5)柯某的证言证实:我用过6228481458418732474和62×××75这两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2017年2月22日之前与林某甲之间的汇款交易是阿某让我汇的。我代阿某给林某甲汇款735700元(经核对交易明细,该段时间内柯某账户汇款给林某甲的数额为995700元)后,阿某拉我进入了“中法联盟俱乐部”德扑圈网络赌博平台。2017年2月24日至3月13日期间,我用我的银行卡向林某甲银行卡支付过13笔款,共计1281635元(经核对交易明细,该段时间内柯某账户汇款给林某甲的数额为1021635元,两个时间段内汇款之和与笔录中所述的之和一致)。这些款都是用于赌博;2017年3月9日,林某甲向我银行卡转入100000元,这是我赢的钱。
2017年3月6日,我让我女朋友张某向林某甲汇款20万元,那天是我输了,我手里没钱就让她帮我转的。
(6)张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7年3月6日用6228272576202514171这张卡向林某甲62×××71卡上打过一笔200000元,这笔钱是我男朋友柯某让我打的,至于做什么用我不知道。
(7)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我下载“德扑圈”手机APP,在德州扑克“群鱼俱乐部”微信群里认识王某(音,新加坡人)。王某(音)在“德扑圈”里有一百多个客户的名字,这些客户实际上就是参加“德州扑克”赌博的人,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个游戏账号,一个人可以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多个游戏账号。所以这一百多个客户有可能不是一百多个人在玩。我帮王某(音)转账的流程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收钱,一个是转账,我的银行卡是用于同“德扑圈中欧至尊”俱乐部进行赌客之间的输赢转账交易。我只给王某告诉我的俱乐部名称和王某(音)告诉我的客服或玩家发生收、转账。2017年2月27日至3月9日,我一直都与林某乙、吴某的账号有过转账,都是王某掌握的玩家赌博时输的钱。
(8)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德扑圈”软件中的“中法联盟”俱乐部进行赌博,赢了的部分俱乐部会抽取5%的水作为服务费用,累计向“中法联盟”俱乐部汇入赌博资金386891元。“中法联盟”俱乐部汇给我的赌博款合计446132元。
(9)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左右,我在“德扑圈”手机软件注册了账号,进入了“中法联盟”俱乐部,之后断断续续在该俱乐部赌,2017年3月之后就没有赌了。我提供了我本人建设银行的账户(卡号62×××23)与“中法联盟”俱乐部结算赌资,俱乐部给我提供了林某乙的银行卡号汇款。
(10)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至7月期间,我经朋友介绍分别在“德扑圈”手机软件“fish女王”、“中法联盟”等现金局俱乐部参与过赌博。我记得“中法联盟”俱乐部客服微信有两个,分别名为“请叫我纹枪鱼先生”和“中法财务”。我本人银行卡与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交易都是赌资。
(11)朱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7年1月至9月期间参与“德扑圈”网络赌博的,主要是在1至3月期间进行的赌博,后来我赌的就少些。在2017年1月份参与“中法联盟俱乐部”,他们提供给我的转账账号有林某甲、林某乙的。我先后向该俱乐部打款赌博资金30多万元,输了1万多元。我向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账号打款的都是赌博资金,因为我与这些人没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2016年12月,宋城辉通过微信联系我,让我一起经营一个“德扑圈”俱乐部,我只知道这个网上俱乐部是宋城辉和一些自称“法国人”的老板开的,我们客服人员使用的电脑、手机等设备是老板们出资提供的。赌博抽水的时候分给我抽水总额的百分之九。俱乐部ID:2829995,名称为:中法联盟。宋城辉和宋城辉的老板们带玩家到“中法联盟”我经营的房间来玩,我负责跟他们转账,上分(筹码),结算输赢情况。2017年2月,俱乐部名称改为中欧至尊会。经营的中法联盟房间,按照玩家赢的钱,退款给玩家时抽水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我和宋城辉还有老板们再分成。“中法联盟”俱乐部中客服人员有我、林某乙、李某甲三人,客服人员以我为主,他们两人只是听从我的安排,我还负责财务。
客服人员在“中法联盟”俱乐部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工作内容:
第一、我们作为客服人员,负责赌局正常运作,老板将中法联盟俱乐部开桌权限下放给我,我按照老板的要求在俱乐部内开设不同大小、数量牌局。
第二、每个牌局内的玩家参与赌博,要先向我们的客服账号打款,我们确认收款后再给他们上分(筹码),玩家有分(筹码)就可以在牌局里面进行赌博。牌局结束后,玩家要退筹码换取现金给他,也是我们客服人员给他兑换并打款给他。
第三、每局赌博中的赢家,我们要对普通玩家中的赢家抽取5%的水钱。下线介绍带来的玩家,不论输赢,我们都会按照玩家输赢总额的2%返利下线,我们抽取下线赢的玩家总额1%的利润,计算好利润再汇给老板。
第四、另外老板和老板的客人要赌的话,老板要求我给一些额度给他们,他们会先将一些现金放在我这里,或者老板说已经有些玩家的现金在他那里,这些玩家可以先上多少额度的分(筹码),输超、输完再补现金,我也要将这些客人和一般客人区别对待,制好表格,以便以后上分(筹码)时区分。我们要将输赢情况、玩家输赢剩余额度、抽水和下线返水情况制好表格,让老板随时了解赌局情况。
第五、我们向微信群内的玩家发公告,目的是对微信群中的玩家进行提示,让想玩的玩家及时了解新的开局信息。
第六、因为中法联盟俱乐部是24小时开局的,我负责招募其他客服人员,并提供工作场地,我哥哥林某乙、我表弟李某甲都是我做客服之后,先后招募的其他客服人员,他们的工资也是老板负责结算。
我、林某乙、李某甲三人轮流登录客服微信以及宋城辉建立的中法联盟微信群。我在群里的名字叫“广东仔”,群内大概有将近200人,这些信息是我用我自己手机号码185××××4440注册的;另外有两个客服微信号码,两个号码都叫中法财务,微信号分别为×××、Zhongfacaiwu,这两个号码的信息分别是我哥哥林某乙182××××8697和我自己17820110808手机信息注册的,这两个客服号码我、林某乙、李某甲三人分别登录,主要用于和在俱乐部内参赌的人员联系。孟某银行交易流水时发现孟某账号与我(尾号0227)、林某乙(尾号6770)、吴某(尾号1192)三个银行账号之间有四十多笔交易记录,这些都是我们之间用于“德扑圈中欧至尊”赌博时的往来交易。
公安民警检查我们使用的手机发现有一些表册,上面有“法国”、“广东”、“广东仔”、“小辉”等名称,还有一些现金数据。这些表册是法国老板“阿某”通过微信发给我的,其中的名称法国是指法国老板,有两个人,就是“阿某”和“至尊游子”(微信昵称),听说他们是浙江温州籍法国人,“小辉”是指宋城辉;这些表上数字主要是一个时间段的赌局抽水的钱的分配情况,“广东”、“广东仔”是我,名字后面的钱数是用来给输钱的玩家发红包,包括客服人员工资,由我来发,所以记在我的名下,表中法国老板名下的钱是用来请法国玩家的花销,“小辉”名下的钱不知道他得到没有。
公安机关检查我们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一张彩色表格,上面有一些像“貔貅、老B、子敬、Andy、苏某1、4Bet、红灯、爷爷吉祥、江某、jimm、金牌、亮”等词语,每个词下面都有一些类似微信昵称的词语。貔貅、老B、子敬、Andy、苏某1、4Bet、红灯、财神爷爷吉祥、江某、jimm、金牌、亮等都是微信昵称,这些昵称背后大多都是另外俱乐部的老板或者另外俱乐部老板的客服人员,这些人带了很多玩家到中法联盟俱乐部赌博进行赌博。表格中他们每个人的微信昵称后面都有一些名字,这些名字我们称之为下线玩家。“德扑圈”手机软件中一个手机号只能注册一个游戏昵称,一个玩家可以同时操作多部手机多个游戏账号进行赌博。我们对普通玩家中的赢家抽取5%的水钱,下线介绍的,我们按照输赢总额的2%返利下线,我们抽取下线赢的玩家总额1%的利润。
公安机关在我家中五楼扣押的涉案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中发现的大量的抽水、返水账目,这些账目是我、林某甲、李某甲三人轮流做的。抽水账目中“广东仔”是我本人。“中法联盟”俱乐部收取参赌人员的赌博资金按照交易流水大约有5000万元,按照俱乐部每天的抽水账目表中统计,总抽水金额为512000元、“法国人”分得的抽水金额为2042813UI元,“游子”分得的抽水金额为1726679元,“广东仔”分得的抽水金额为962964元,“阿某”分得的抽水金额为636130元、“小辉”分得的抽水金额为9165元。
作为“广东仔”在俱乐部抽水获利我实际上没有拿到那么多,“至尊游子”和“阿某”在作为老板期间,约定的抽水分成一直都没有给我,要求我每天账户只留50万客人本金,其余的都打给“至尊游子”和“阿某”提供的账户,“至尊游子”当老板期间甚至把输客人本金都输出去了,客人本金不退客人只会找我要,我只好先垫付要填补客人本金的空缺。其次在“中法联盟”俱乐部开局期间,我使用的银行卡被公安机关冻结过两次,冻结的金额有50万元左右,这笔钱俱乐部的“至尊游子”等局头(股东)没有帮我分担,是我自己想办法填补的空缺。我每个月只拿到客服负责人的底薪12000元,加上林某乙、李某甲每个月5000元,我总共拿到70000元,林某乙拿了15000元,李某甲拿了12000元。
我会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我现在举报一些我知道的情况,我向你们公安机关举报,希望争取宽大处理。
(2)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
1、2017年1月至5月期间,我经林某甲介绍在“中法联盟”俱乐部担任客服,领取工资报酬,李某甲是在2017年2月开始做客服。2、客服主要负责给玩家上分、结算输赢。会从玩家赢的分中抽5%作为抽水,归股东所有,由林某甲统计“抽水”数额,和中法联盟俱乐部股东结算。3、对于专门介绍玩家参赌人的,玩家不论输赢,要按照输赢总数额的2%给介绍的人做提成。4、做客服期间,林某乙将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和农业银行卡借给林某甲使用。我在担任俱乐部客服期间,将我的支付宝和农业银行卡都借给我了弟弟林某甲使用。我借给我弟弟林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账号为421×××@163.com,支付宝名称为吃柠檬吧。银行卡账号是我本人农业银行的卡号,银行卡尾号是6770。客服负责人是我弟弟林某甲,我和李某甲由他管理,所做的具体工作都是我弟弟林某甲安排。我需要把我负责的每一个赌局的输赢结果制成表格后截图发给他,由他统计“抽水”数额(就是从赢钱的玩家那里抽头的5%部分),和中法联盟俱乐部的股东结算。
我做客服期间,我记得输赢比较大的玩家一次赢了四十几万,他提供的有一个账号名字叫张某、柯某。
下线群有有七八个,我记得有江某、子敬、苏某2、金牌渔夫、ANDY、宫某愿(愿子是个繁体字)、貔貅(他提供的账号名字叫汪某),还有一个下线的昵称我不知道,但记得他提供的财务账号名字叫孟某,还有一个下线提供的财务账号名字叫徐某1。还有一个四BET下线,是一个最大的下线,提供的财务账号名字林瑶瑶,我记得账号是浦发银行的。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1月份这段时间,我们三人都是用笔在本子上记账,后来玩家多了,就改成电脑记账,谁当班谁记账,记账主要记录玩家输赢的数额(不记录买分情况,直接在微信中和玩家说明一下,玩家申请上分,现金转账到账后,我们客服就给他上分),下线返“水”(下线是指专门介绍玩家参赌的人,他们介绍的玩家不论输赢,都要按照输赢总数额的2%抽头给他们做提成,这就叫做返“水”)。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林某甲是我表哥,2017年2月至5月期间,他让我在他家帮他做事,在一个网上俱乐部做客服,他给我发工资,我表哥林某甲对我说过,这个俱乐部最开始是一个微信名叫“小辉”的人用他的信息注册的,“小辉”真名叫宋城辉(江苏盐城人)。2016年12月之前都是宋城辉使用这个俱乐部与他人在网上合伙开设德州扑克现金赌局,后来宋城辉与他的合伙人在出现矛盾,宋城辉推荐了我表哥林某甲接手俱乐部。2016年12月12日我表哥林某甲正式接手了俱乐部,与宋城辉之前合伙人一起在网上开设德州扑克现金赌局。林某甲是不是组织者之一我不知道,局头们叫我表哥林某甲“广东仔”,账目上显示“广东仔”占一定的股份。我每天帮他给“中法联盟”俱乐部中的玩家上分、结账、记录战绩,计算输赢,抽水后返还给参赌人员,录入“中法联盟”俱乐部老板给我们的表格进行备份,林某乙、林某甲也做这些工作。我与林某甲和林某乙的客服工作区别就是财务方面不归我管,财务方面现金进出太大了,我做不来,转账方面都是林某甲和林某乙在做。我没有使用他们的汇款账号。牌局是林某甲的老板在网络平台开的。赢的客人要退款的话,我们从中抽取百分之五的利润,利润林某甲怎么分成我就不清楚了。
赌局中很多账目是我做的,从我做过的账目中显示,所有抽水盈利分为120股,局头之间按约定好的比例分抽水,我表哥林某甲也分了有股份,具体占股比例多少我不清楚,至于局头之间抽水多少,我们每天做的抽水表中记录的很清楚,局头经常会换,不同阶段局头分股的比例也不一样。我和林某乙都是拿固定工资,工资多少也是和我表哥林某甲直接谈,我们之间约好每月工资是固定的5000元人民币,工作以来,他给我发了两个半月薪水,一共12000元。
5、勘验、检查、笔录
(1)2017年8月14日,蕲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林某甲使用的白色苹果6S手机、红色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黑色台式电脑一台进行检查,对有关电子介质进行提取。(附“抽水获利统计表格”130张。)以上表格已经林某甲、林某乙签字确认,根据表格上记载,有“抽水总额”、“广东仔”、“法国”、“保险总额”等项目。公安机关对表格上抽水获利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所得“中法联盟”俱乐部抽水获利总额为5900788元(因玩家欠赌资,从抽水获利中扣除512000元填补,实际抽水获利总额为5388788元),其中“广东仔”抽水获利为962964元。
(2)远程勘验笔录
①2017年5月15日,蕲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林某甲所使用的白色苹果手机登陆账号为“linyixiang8866”的微信,并用该微信账号与他人的聊天记录内容进行截图。(卷六P23-53)
该账号与微信名为“游子”、“4BET”、“过过”、“中法财务”等人的聊天记录。证实:该账号向“游子”发送抽水情况表,并同其他人谈到转账、返水的事情。
②2017年5月15日,蕲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林某甲所使用的白色苹果手机登陆账号为“18×××40”的支付宝账户,并将该支付宝上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内容进行截图。(卷六P55-73)
证实:该账户与“中欧至尊会所”、“中法联盟俱乐部(吴某)”、“中法财务”之间的交易记录。
③2017年5月15日,蕲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林某甲所使用的白色苹果手机登陆昵称为“中法财务”的微信账号以及“150××××9141”支付宝账号,并将有关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交易记录进行截图。(卷六P75-112)
证实:该账户同他人聊天涉及到充某、转账、返水等内容。
④2017年5月16日蕲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孙某所使用的手机进行检查,并对其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以及其在德扑圈软件内的战绩进行截图提取。(卷六P114-152)
证实:孙某支付宝账号与“中欧至尊会所”、“中法财务”之间有多笔交易往来。
⑤2017年5月16日蕲春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林某乙被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并对其昵称为“中法财务”的微信以及421×××@163.com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进行截图提取。(卷六P154-164)
证实:该账户与用户名为“昂刺鱼”(孙某)之间有多笔交易往来。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对三名被告人的讯问视频光盘三张。
(2)查获三名被告人经过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
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林某甲及三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经营该俱乐部期间,获利金额不真实,网络上表格数据的金额并非是真实的获利金额的意见。
经查,侦查机关对有关电子介质进行了提取,查获被告人林某甲抽水获利统计表格共130张,根据表格上记载,有“抽水总额”、“广东仔”、“法国人”、“保险总额”最终获利等项目,以上表格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签字确认,证实“中法联盟”俱乐部抽水获利总额为5900788元(因玩家欠赌资,从抽水获利中扣除512000元填补,实际抽水获利总额为5388788元),其中“广东仔”(“广东仔”即为林某甲)抽水获利为962964元。另有被告人林某甲所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内容的截图、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获利962964元,本院予以认定。三辩护人的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
经查,三被告人到案后,虽主动交代“中法联盟”俱乐部的上线组织者宋城辉、林某等人的犯罪线索,根据此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将犯罪嫌疑人宋城辉抓获,但该嫌疑人为本案的上线组织者,系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的同案犯,三被告人的此行为不构成立功。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案发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为协助侦查机关侦破赌博案件,提供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网名和姓名、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对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孟某、汪某、徐某1、秦某、谈某、金某等人起到了积极作用。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此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具有立功情节,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三被告人属从犯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在该俱乐部担任客服人员,领取工资,为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所起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甲除自己担任客服人员外,招聘被告人林某乙、李某甲,并给二人发放工资,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从犯,其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