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长林、李桂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曾长林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2015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曾长林在审计部门对勐海县勐满镇中学审计过程中发现勐满镇中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款数据异常时,就带领学校班子成员到勐海县教育局向审计人员口头和书面汇报了情况,2015年12月30日勐海县纪委才介入调查,被告人曾长林也主动配合,向纪委说明了情况,被告人曾长林某成自首;二是本案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是被告人曾长林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突出,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建议给予被告人曾长林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桂芳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李桂芳在本案中作用小于被告人曾长林,是从犯;二是被告人李桂芳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建议给予被告人李桂芳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