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3 0:00:00

王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某甲市交警支队某某队大队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一涛,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选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孙一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3年12月末担任某甲市交警支队某某队的大队长,对某某队的队伍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2014年期间,被告人王某以不懂电脑、不会操作等为借口,不履行对交通违章案件的审批与监管职责,将自己专属数字证书长期插在办公室电脑上,并告知于某等人其自己的专属数字证书密码,允许其他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其办公室处理交通违章案件。同时,被告人王某未对某某队处理的交通违章车辆数及应收缴的罚没款数进行及时检查、核实,致使于某等人利用被告人王某管理上的漏洞,采取不开具交通违章罚没款发票的手段,侵吞罚没款。经鉴定,2014年度某甲市交警支队某某队处理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应收罚款3278940元,交警支队某某队向交警支队交处理车辆交通违章收款1139939元,差额213900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于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的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按照侦查人员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具有到案的自觉性,因此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系主动投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雅慧

人民陪审员郑国华

人民陪审员刘东影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