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贵州省商务厅、财物厅联合下文黔商发(2010)10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报的上一年度病害猪数量、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和申领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文件下发至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后,被告人雷跃文时任该局副局长,负责辖区内屠宰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办法》规定,负责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2009年,被告人雷跃文在对水城县鸿源屠宰场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屠宰场没有经检疫部门检疫,也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2010年,水城县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工作开始启动,六盘水市商务局下达了《关于做好2009年度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的相关文件。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在2010年3月至2013年8月先后四次向各级主管部门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市级主管部门按文件反推省级计划的要求,确认该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数量。后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负责人徐某1就将该数据报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雷跃文就签字确认,该屠宰场就获得国家预拨补贴资金。后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中,雷跃文工作履职不到位,其未常到监管的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过程,也未逐一核实该屠宰场报送的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数据的实际情况。加之,上级部门要求各县区按照无害化补贴资金数额推算出无害化处理数量上报数据,雷跃文在没有监督核实的情况下,多次签字确认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申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数据,导致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顺利套取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19.25万元。
另查明,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负责人徐某1退缴违法所得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物证。
徐某1退缴赃款20万元。
二、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雷跃文,1963年5月10日生,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任职文件(水府任免字[2002]3号、水府任免字[2010]4号、水府任免字[2014]15号)证实:雷跃文于2002年4月16日任水城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2010年4月15日任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2014年12月任水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6年2月免除副局长职务。
3、水城县经信局关于雷跃文的分工情况说明、水城县经信局文件(水经信通字[2013]49号)证实:雷跃文2009年至2014年在水城县经信局任副局长期间分管商务工作(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工作属于商务工作)。
4、六盘水财政局文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实: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财政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予以补助的规定。
5、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证实:雷跃文的工作职责。
6、省财政厅、商务厅文件(黔财建[2009]202号),关于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清算工作的通知、省财政厅关于清算2010、2011年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通知证实:本年度对上一年度无害化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的规定。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场申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申领财政补贴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信息的核查,发现货主虚报数量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明确雷跃文的工作职责的事实。
7、省财政厅、六盘水市财政局下达2009年、2012年、2013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通知、分配方案的请示证实:水城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数额。
8、2009年度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统计表、无害化处理统计表证实:2009年水城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为20万元,病害猪数量348头。水城县经信局盖章,签字情况属实的事实。
9、水城县经信局关于要求调整追加无害化处理资金补助的报告、省财政厅追加2010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款的通知。
证实:水城县经信局2010年12月向市商务和粮食局要求调整追加2010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50万元,后水城县取得30万元无害化处理补贴预拨资金的事实。
10、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2011年、2012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处理计划、2012年拨款38万元、2013年拨款30万元申请证实:水城县鸿源屠宰场申请补贴资金,雷跃文签字确认的事实。
11、水城县经信局请求支付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函证实:2014年3月水城县经信局发函给县财政局,请求拨付水城县鸿源屠宰场补贴资金的事实。
12、记账凭证、收据、支付凭证证实: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2009年至2013年取得扶持资金人民币119.25万元及雷跃文签字报批的事实。
13、水城县鸿源屠宰场立项批复、定点屠宰证、水城县农业局情况说明、税务登记证证实:水城县鸿源屠宰场的企业情况。
14、雷跃文工作笔记证实:雷跃文曾在2011年4月、6月到水城县鸿源屠宰场进行检查,水城县鸿源屠宰场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的事实。
15、六盘水市财政局情况说明证实:因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水城县2012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有省财政厅直接下达并进行清算,经核查,该局无水城县2012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清算相关印证资料。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雷跃文供述:水城县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工作是2010年开始启动,六盘水市商务局下达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文件后,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法人徐某1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拿四次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申请和文件来找我签字,徐某1讲是市商务局的李某1让他来找我签字的。我在2009年对水城县鸿源屠宰场进行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屠宰场没有经检疫部门检疫,也没有无害化处理设备。按照工作规定,屠宰场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应当现场进行监督,按程序将经检疫部门签字确认的病害猪无害化资料提供给我们,我们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实后,才能签字拨放补贴资金。但是我并没有按文件规定开展工作,想为企业争取一些补贴资金。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清算,我审核时只审核清算表上的头数及补贴标准与总金额之间的关系是否算对,但是没有核实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也没有到该屠宰场现场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我知道该屠宰场提供的数据也是假的,但是为了应付清算,我就在清算表上签字了,以上四笔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共计119.25万元。
证实:雷跃文在分管水城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监管缺失,没有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对水城县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拨付审核及清算,而签署“同意”“情况属实”,致使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获得国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119.25万元。
四、证人证言。
1、徐某1的证言:水城县鸿源屠宰场2004年注册成立,我是法人代表,鸿源屠宰场开办至今从来没有购买、设置、配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和场所。从来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到鸿源屠宰场检查和核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核实和监督补贴资金的事情情况。2009年至2012年期间,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申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我就把表拿到水城县经信局找分管领导雷跃文副局长签字后,交给经信局财务室,由财务室交县财政局办理。我先后拿给雷跃文签字的无害化处理统计表上,病害猪处理头数为2009年是348头,2010年是680头,2011年、2012年以后都是我从网上填报数据,但是每年报送数量我都是推算的,报上去的数据也是不真实的,所以具体的数量是多少已经无法统计了。
证实:徐某1经营的水城县鸿源屠宰场在不符合申报无害化处理条件的情况下,分四次虚报无害化牲畜的处理数量,经雷跃文签字确认。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水城县鸿源屠宰场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不真实,县区经信部门的清算也只是按要求做形式上的程序,没有实质清算的事实。
3、陈某(原水城县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2原水城县经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某(原水城县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利国(水城县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蒋某(水城县经信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证言证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工作属于商务工作,分管领导是雷跃文,病害猪无害化资金的申报、清算等工作都是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雷跃文具体分管该项工作,没有给相关领导汇报过鸿源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工作存在问题的事实。
4、王某的证言证实:水城县经信局的商贸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是雷跃文,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雷跃文没有安排专人管理,也没有专门专项针对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开展过检查工作,只是每个季度或者县里面安排开展食品卫生检查时,到该屠宰场开展食品卫生检查。检查时,没有看见该屠宰场有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设备,也没有参加过该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雷跃文没有安排股室去清算病害猪无害化补贴资金的事实。
5、黄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我没有针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工作上报过任何数据或报表给市商务局。我们没有专门专项针对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开展过检查,只是到该屠宰场开展食品卫生检查,也没有参加过该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的事实。
6、李某3的证言证实:我们没有专门专项针对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开展过检查,只是到该屠宰场开展食品卫生检查,也没有参加过该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的事实。
7、徐某2的证言证实: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就没有屠宰过生猪,徐某1反映他的屠宰场收不到生猪,所以鸿源屠宰场没有正常开展过生猪屠宰业务,根本就没有处理过病害猪,也没有相关无害化处理设备,我也没有报送过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数据给其他部门的事实。
8、腾某的证言证实:没有参与过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也没有在记录表上签过字的事实。
9、聂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08年到鸿源屠宰场工作至今,鸿源屠宰场每天生猪屠宰量大概有10头左右,一种是徐某1自己买猪来杀,一种是附近村民拉猪到屠宰场杀,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进行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就是深埋,从来没有邀请过经信局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也没有邀请畜牧站进行检疫的事实。
10、崔某的证言证实: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是2009年建的,没看见屠宰场有无害化处理设备,也没有看见过该屠宰场处理过病害猪。徐某1所宰杀的生猪都是徐某1在宰杀前一天去农户家买来后直接宰杀的,就不可能出现病害猪的情况,也就不存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五、其他证据。
1、公安机关证明证实:雷跃文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发现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无吸贩毒史。
2、到案经过证实:雷跃文经水城县检察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4日通知到水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接受讯问。
3、扣押决定书、清单、凭证、收据证实:徐某1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4、文书材料、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在水城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同年7月4日该院对雷跃文取保候审。
5、视听光盘4张证实:取证程序合法,讯问雷跃文情况与供述相印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跃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雷跃文辩称“自己仅存在工作上的失职,属于在职务范围内履行职责,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宣告无罪”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经查,2010年至2013年期间,雷跃文在水城县经信局任副局长期间分管商务工作(包括监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工作)。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法人徐文美持六盘水市商务局下达的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相关文件及收据多次找雷跃文签字,雷跃文在没有监督核实的情况下,签字确认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申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预拨补贴资金金额。清算工作开始后,雷跃文只审核清算表上的病害猪头数及补贴标准与总金额之间的关系是否算对,便签字确认,未对该屠宰场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际数量进行核实,也未对到该屠宰场现场监督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了应付清算工作,便在清算表上签字确认,致使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违反规定套取了人民币119.25万元的国家补贴资金。上述事实有水城县鸿源生猪屠宰场的病害猪统计表,记账凭证、收据、支付凭证,证人徐某1、万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雷跃文的陈述,任职文件,水城县经信局文件、分工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雷跃文在水城县经信局担任副局长期间,分管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工作,对本辖区内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国家补贴资金的申请、使用、清算具有监督、核实的职责。雷跃文签字确认的行为是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其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本案正是因为雷跃文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犯。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