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励纪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徐利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潘迪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潘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华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被告人姚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七、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各自单独或共同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