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3 0:00:00

励纪根、徐利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励纪根,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利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潘迪科,男,1979年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10年9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建明,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96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7年7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华利明,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97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杰,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2009年3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建权、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励纪根伙同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及余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潘家6号被告人励纪根开设的棋牌室内,以“筒宝”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万余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坐桌角,被告人姚杰放风,余某放高利贷。

2017年12月下旬至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徐利成伙同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及余某等人,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周塘横路某号被告人徐利成家中,以“筒宝”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0.6万余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坐桌角,被告人姚杰放风,余某放高利贷。

2017年9、10月间,被告人潘迪科与陈某(另案处理)合股,伙同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及余某等人,在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西华头村老小学内,以“筒宝”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0.8万余元。在该赌场中,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坐桌角,被告人姚杰放风,余某放高利贷。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潘迪科向慈溪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励纪根、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华利明均向本院预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华某1、潘某1、徐某1、潘某2、华某2、潘某3、徐某2、蔡某、胡某、戚某、潘某4、潘某5、华某3、潘某6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暂存款票据、到案经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姚杰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建明、华利明、姚杰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迪科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励纪根、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利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励纪根、潘迪科、华利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各被告人的单独或共同违法所得,依法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励纪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徐利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潘迪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四、被告人潘建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五、被告人华利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六、被告人姚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七、被告人励纪根、徐利成、潘迪科、潘建明、华利明、姚杰各自单独或共同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艳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丹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