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杨国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国启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六十元,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
三、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杨国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