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4 0:00:00

杨国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国启,曾用名保才,男,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2014年4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8]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启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下旬至4月6日,王中山(已判刑)伙同杨忠华(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红丰社区汤浦庙前1号副房袁某(已判刑)的租房内,组织多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的方式赌博10余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杨国启负责放哨10余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启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杨国启个人获利人民币约2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国启处扣押人民币460元,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国启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代某、王某1、蔡某、张某1、张某2、黄某、李某、胡某、余某、郑某2的证言;同案人员王某2、王某3、陈某、马虎、袁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本院票据;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启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而提供直接帮助,且涉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国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启退出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国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杨国启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六十元,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上缴国库。

三、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杨国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江云丰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无

书记员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