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邢伟、许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伟,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公司职员,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人邢伟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坚、杨光(实习),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鹏,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被告人许鹏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伟、许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转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钮立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伟及其辩护人田坚、杨光、被告人许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邢伟搭建“咔咔社工库”网站,将通过网络分享和收集到的30余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其中公民开房记录等信息近2000万条上传网站,并按数据分类,划分账密、开房记录、MD5、QQ老密码、邮箱密码、QQ群关系等六个查询功能区,又通过365发卡网等平台出售会员账号,供注册会员查询。被告人邢伟还将“咔咔社工库”内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打包,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许鹏、张某、何某等人。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邢伟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5032.1元。被告人许鹏明知邢伟打包出售的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仍予以购买,并用于查询他人信息。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邢伟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鹏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邢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邢伟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QQ、电子邮箱等网络虚拟账号密码不属公民个人信息;2.被告人邢伟出售的信息系已被泄露的信息,其私密性及保护价值已降低,社会危害性不大;3.本案涉及的信息存在重复,且未对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4.本案违法所得缺乏流量分析证据,除打包出售部分外,应将查询虚拟账号信息部分所得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5.被告人邢伟的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该解释不适用于被告人;6.被告人邢伟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许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邢伟通过互联网分享和搜集的方式,获取包括开房记录、网络虚拟账号及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30余亿条,其中公民开房记录等信息近2000万条。被告人邢伟还在互联网架设“咔咔社工库”网站,将网站划分为账密查询、开房记录查询、MD5查询、QQ老密码查询、邮箱密码查询和QQ群关系查询等六个查询功能区,并将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按信息类别分类上传至该网站。被告人邢伟又通过365发卡网等平台出售“咔咔社工库”网站会员账号,用户经注册成为会员后,可以登录该网站查询到居民身份证号码、邮箱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告人邢伟还将“咔咔社工库”网站内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打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许鹏等人出售。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邢伟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5032.1元。

被告人许鹏明知被告人邢伟打包出售的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仍予以购买,并用于查询他人信息。

2017年7月1日、7月21日,被告人邢伟、许鹏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7年9月13日,被告人邢伟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赃款人民币70000元;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邢伟亲属向本院退赃款人民币15032.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南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许鹏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邢伟、许鹏的身份情况。

(2)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发破案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3)365发卡网账户信息、结算记录、订单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邢伟通过365发卡网出售“咔咔社工库”网站会员及获利情况。

(4)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邢伟出售“咔咔社工库”网站会员账号及数据包获利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邢伟退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至涟水县公安局账户。

(6)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邢伟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5032.1元至本院账户。

(7)湖南省南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调查评估报告,证实被告人许鹏平时表现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及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嵇某证言,2017年6月15日,其购买“咔咔社工库网站”月卡,注册登录后,发现网站有账密查询、开房记录查询、MD5查询、QQ老密码查询、邮箱密码查询、QQ群关系查询几个选项。其在开房记录查询选项中输入其丈夫名字,便搜索到其丈夫的相关身份信息。

(2)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5月,其花人民币60元购买注册成为“咔咔社工库”网站会员,其在该网站查询其和家人的身份信息未果,但查询到其QQ号码所加入的QQ群信息,其还发现该网站以1000元的价格打包出售数据,其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1000元,便收到对方通过邮箱发给的下载地址。因文件太大,下载速度非常慢,没有下载成功。其购买打包数据的目的是想查询其和家人的信息是否泄漏。

(3)证人何某证言,“咔咔社工库”网站中有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因工作需要,根据领导要求,其于2017年6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花1100元从“咔咔社工库”网站购买了打包数据。

(4)证人杨某证言,何某是其下属,因工作需要,其安排何某在“咔咔社工库”网站上购买了一批打包数据。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邢伟的供述与辩解,其于2014年通过QQ认识一个网名为“冰”的人,此人将10多亿条公民信息数据通过百度云盘分享的形式传给其,请其搭建一个社工库网站,并承诺付给其人民币3000元,“咔咔社工库”网站搭建好后,因对方没有付钱,其就将网站留着自己运营。另外其还将从网络上搜集到的20多亿条公民信息数据上传到“咔咔社工库”网站,并将网站分为账密查询、开房记录查询、MD5查询、QQ老密码查询、邮箱密码查询、QQ群关系查询共六个查询功能。该网站的域名是www.fangzhuangku.com,主要通过33fan发卡网、365发卡网等平台出售会员账号的方式运营。会员购买卡密后,在网站登陆界面注册登录,就可以查询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公民真实身份信息,这部分数据大概2000万条左右,还可以查询公民虚拟身份密码。早期其在贴吧里赠送500个永久会员账号用于推广,后其以人民币30元/个的价格出售永久会员,并逐渐涨价,目前,永久会员价格为150元/个,月会员价格为60元/个,周会员30元/个,该网站现共有会员3578名。2016年5月,其更新了网站源码,添加数据打包出售信息,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直接向他人打包出售网站内的公民信息,销售次数不到10次。其用在网上购买的支付宝账号来接受资金,共获利133478.92元。

(2)被告人许鹏的供述和辩解,其于2016年购买一个“咔咔社工库”的会员账号,其登录该网站后可以查询公民信息,且发现网站宣传花1000元可以买到网站上的所有数据,其就用QQ邮箱与网站联系购买,并通过支付宝先支付了1000元,对方将数据包的下载链接通过邮箱发给其,数据包里面有大量的个人开房信息、网站用户信息、邮箱用户信息、QQ信息等,其想从这些数据里找找看有没有对攻破网站有用的数据,但是查到的密码没有用上。其没有向其他人出售或泄露过这些数据。

4.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许鹏患精神分裂症(恢复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实“咔咔社工库”网站数据、被告人邢伟使用的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365发卡网账户交易明细等数据提取情况。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邢伟住宅搜查情况。

7.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咔咔社工库”网站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等情况。

8.“咔咔社工库”网站电子数据,证实“咔咔社工库”网站主要情况。

9.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情况,证实被告人邢伟向何某出售数据包及收款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鹏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伟、许鹏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伟已退清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所提“QQ、电子邮箱等网络虚拟账号密码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意见,经查,网络虚拟账号密码往往绑定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特定自然人信息,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通过网络虚拟账号密码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即使未绑定,网络虚拟账号密码被他人非法获取后也可能发生危及自然人财产、人身安全等情形,故QQ、电子邮箱等账号密码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账号密码范畴,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邢伟出售的信息属于已被泄露的信息,其私密性及保护价值已降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伟将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并提供给他人,使得公民个人信息更易被他人获取,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所提“本案涉及的信息存在重复,且未对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邢伟供述、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咔咔社工库”网站可供查询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30余亿条,被告人许鹏、证人嵇某等人通过该网站亦可以查询到相关人员的真实信息,且无证据证实涉案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复,故根据相关规定,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应依据查获的数量进行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所提“本案违法所得缺乏流量分析证据,除打包出售部分外,应将查询虚拟账号信息部分所得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伟违法所得人民币85032.1元,有其所作的有罪供述及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365发卡网账户结算记录等证据证实,另外,用户购买网站账号并注册登录后,便能对网站全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虚拟账号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需对违法所得进行区分。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邢伟的行为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该解释不适用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邢伟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邢伟供述许鹏向其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是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不属于检举他人犯罪,因而不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邢伟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邢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不应对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邢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现暂存于涟水县公安局账户人民币70000元,暂存于本院账户人民币15032.1元,系被告人邢伟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建

审判员付礼彬

人民陪审员周丽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孙乙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