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云龙,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复议人张云龙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下称越秀法院)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7)粤0104执3012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张云龙提出,其于2017年8月31日接到越秀法院裁决书后提出自己意见,及时交还给越秀法院,但越秀法院至今都没有回复,对越秀法院的罚款决定其表示不理解,希望中级法院给其一个满意答复及驳回越秀法院罚款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2016)粤0104民初42462号民事判决判令张云龙户(含同住人员)将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元运街23号905房腾空交还梁添,张云龙承认已收到越秀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但以其与梁添无任何关系、梁添让其腾空房屋无依据为由不同意搬迁。越秀法院已告知其对生效判决不服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张云龙称越秀法院对其意见没有答复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张云龙在广州市另有经济适用房,越秀法院认定张云龙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事实清楚。该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张云龙作出罚款的决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