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亮为非法获利,通过网络购买的方式从同案人处非法获取涉及山东、浙江、江苏、广东等全国各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利用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支付宝申诉平台获取他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后将获取的39个支付宝账号出售给同案人黄海涛(另案处理),违法所得人民币ll75元。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到陈亮位于甘肃省文县碧口镇碧峰村其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陈亮,并扣押了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张、手机1部等物品,后将陈亮带回审查。公安机关从上述扣押的陈亮使用的电脑和手机中提取了电子数据,同时从电脑文件中提取了含有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的数据,经潮州市公安局情报部门核实比对,已核实出包括涉及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的真实公民个人信息4003条,其中涉及居住于潮州市潮安区的被害人王某1、许某1等手持本人身份证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照片的公民个人信息3623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其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2015年6月份,其通过照片注册支付宝账号和淘宝网店,有使用本人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的照片、银行卡照片,没有授权其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其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10多个电话号码,造成其无法办理电话号码卡及无法开通宽带业务。
2、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证实其户籍地和居住地都在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2015年10月份以前,其通过照片注册盒子支付的账户,有使用本人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手持身份证的照片、银行卡照片,没有授权其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其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l0多个电话号码,造成其无法办理电话号码卡。
3、同案人黄海涛的供述,陈述其有向QQ号码85×××44、QQ昵称“哥哥的天空”(即被告人陈亮)购买几十个实名的支付宝账号。公安机关出示的其与QQ号码85×××44(即被告人陈亮)的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确认系双方聊天的内容,双方交易金额1175元。
4、被告人陈亮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经被告人陈亮确认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扣押物品拍照,证实2017年6月6日,公安机关到被告人陈亮位于甘肃省文县碧口镇碧峰村冯家坝社的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1张,手机1部等物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亮位于甘肃省文县碧口镇碧峰村其家中的现场方位及其概况。
7、经被告人陈亮确认的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清单及所附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亮被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中提取了相关数据及QQ聊天记录,并压缩成文件,后将提取和恢复的数据存于光盘。
8、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反诈骗中队出具的《证实材料》1份,以及经被告人陈亮确认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清单,光盘,证实本案中,公安机关提取自被告人陈亮电脑桌面文件中含有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的数据,经潮州市公安局情报部门核实比对,其中有4003条信息系真实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3623套涉及本人手持身份证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银行卡照片,该部分核实的真实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在光盘中,上述提取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卡信息清单已经被告人陈亮进行确认。
9、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反诈骗中队出具的《证实材料》1份,及经被告人陈亮确认的支付宝账号,证实本案中,经技术部门从黄海涛的电脑数据提取到陈亮出售给黄海涛的支付宝信息情况,并经被告人陈亮进行确认。
10、经被告人陈亮确认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亮通过昵称“哥哥的天空”与QQ账号昵称“人中之杰”(即黄海涛)进行联系聊天,并进行部分账号交易的概况。
11、经被告人陈亮确认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陈亮向黄海涛出售支付宝帐户,后黄海涛向陈亮支付款项共1175元。
12、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1张,证实陈亮支付宝账号的开户注册信息及转账、交易记录。
1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盘1张,证实陈亮与黄海涛的QQ账号转账、交易记录。
14、中国农业银行文县支行碧口分理处提供的被告人陈亮的银行存款账号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陈亮在该行开设的上述存款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
15、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证实,被告人陈亮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