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 0:00:00

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1988年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户籍地:山东省东菏泽市单县)。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瑛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杨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某非法获取徐州市玉泉雅筑、铜山万达、徐州医学院等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包含小区名称、业主姓名、联系方式、楼牌号等)合计120000余条,后利用微信联系并通过出售、交换等方式提供给陈某某等人合计27600余条,获取非法利益47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玉泉雅筑、铜山万达二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2615条,出售给微信号为“fugc777-向日葵”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200元。

2、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徐州市凯旋门一期、和平一号二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748条,通过出售、赠送的方式提供给微信号为“sgy868892-海峰”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260元。

3、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铜山万达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803条,出售给微信号为“wangbiao393466653―奋斗”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100元。

4、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徐州市橡树湾二期、奥铃花园、香榭兰亭二期三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757条,出售给微信号为“zhouxinyang216777-徐州天舒装饰公司”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300元。

5、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铜山万达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812条,出售给微信号为“wangbiao393466653―奋斗”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150元。

6、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玉泉雅筑、世贸天城、万福世家、滟澜公馆、南湖尚院、医学院六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3986条,出售给微信号为“wxid8iykqrpoe7sil2―悠悠茶香”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700元。

7、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智慧城(滟澜公馆)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638条,出售给徐某某(微信号“f136××××8944―瑞发设计装饰、王者归来”),获取非法利益170元。

8、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玉泉雅筑、凯旋门二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320条,通过微信出售给李某2某(微信号“wxid-ner7hm0m5rfd22―安宿木门188××××0575”),获取非法利益300元。

9、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云某华府二期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801条,通过微信出售给刘某(微信号“1j159××××0811(天创上品装饰)”),获取非法利益100元。

10、2017年5月2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绿地商务城一期、中铁未来城二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3028条,出售给微信号为“sz160809―明朗”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200元。

11、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凯旋门、橡树湾二期二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247条,出售给微信号“Xuemuxuan150311―薛某”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400元。

12、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云某万达广场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855条,出售给微信号为“hy219520―进击吧,懒人!”的人员。

13、2017年5月5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万福世家、星尚城二期、山南小镇二期三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609条,利用微信通过交换的方式提供给李某2某(微信号“litengzhi―A彬腾装饰、李某150××××0933”)。

14、2017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医学院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325条,通过微信出售给李某2(微信号“wxida6a1846608o712―树”),获取非法利益200元。

15、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医学院、橡树湾三期、和平一号二期三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492条,出售给微信号“n7685912―倪某某”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900元。

16、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凯旋门二期、橡树湾三期、医学院三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1196条,通过微信出售给孙某某(微信号“srj138××××7217―徐州佳利装饰”),获取非法利益500元。

17、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将其非法获取的润金城一期二期、云某华府、橡树湾、紫金东郡一期二期、和平上东五个小区的业主信息合计3415条,出售给微信号为“yanzhenyucf―闫某”的人员,获取非法利益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在侦查机关退回赃款4000元。本院审理期间退回赃款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徐某某、李某2某、刘某某、刘某、李某2某1、李某2、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退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电脑中储存的约1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非法获取,不应据此认定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经查认为,被告人高某在徐州久顺装饰公司、徐州波涛装饰公司从事网络推销员期间,公司为业务需要通过购买及交换等方式获取了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高某作为装饰公司的业务推销员,在离开上述公司时,将信息拷贝在自己的电脑中。后利用微信联系并通过出售、交换等方式将上述信息提供给陈某等人合计27600余条,获取非法利益4700余元。被告人高某从徐州久顺装饰公司、徐州波涛装饰公司获取的12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显然具有非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五万条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高某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回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38日,即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的违法所得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双华

人民陪审员杜?丽

人民陪审员金生贵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