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部分
被告人黄文生于2016年8月以来,在晋江市泉商环球广场泉商公馆3栋2606室租房内,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工具,发布虚假信息,谎称系银行客服人员,以能够提供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徐某、王某、张某等人信用卡密码、验证码等信息,后通过事先准备好的POS机刷卡消费并套现人民币(币种,下同)324,430.64元,其中汇入户名为伍某6212***7009银行卡125,689.75元(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9日)、户名为张奎6217***6981银行卡72,902.31元(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10月23日)、户名为谢玉川6217***8495银行卡27,800元(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0月16日)、户名为肖含飞6217***0416(自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0月14日)银行卡98,038.58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部分
被告人黄文生于2016年6月间,在上述地点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5298条。
2016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桂华苑12栋1803室内查获被告人黄文生并扣押到笔记本电脑2台、手机10部、手机卡31张、身份证13张、银行卡14张、U盾11个、空卡槽1张、POS机5部、纸张12张等物品。被告人黄文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工作说明,现场抓获其他人员材料,公民个人信息情况,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脑文档截图内容,光盘,被害人张某、徐某、王某的陈述,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文生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