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早上,被告人王刚及蒋某2(已判决)与彭某(已判决)在普陀区舟山国际水产城(以下简称水产城)为争抢水产生意发生纠纷,彭某被王刚当众打了一耳光。彭某被打后心怀不满,遂电话联系王某(已判决),要求帮忙解决此事,王某予以答应。当日,王某纠集了张某2(已判决)等30余人驾车从宁波赶至普陀与彭某碰面。后王刚及蒋某2与彭某一方在新海亮茶室谈判,但谈判未果,彭某一方在离开茶室时声称要通过打架解决此事。王刚及蒋某2亦决定纠集人员斗殴。蒋某2联系了余某(已判决)等人并要求第二天纠集人员去打架,余某等人予以应允。
2016年4月5日早上,王某与被告人王刚一方电话联系相约在水产城2号码头见面。当日8时许,王某带领李某3(另案处理)等人携带刀、棍驾车从宁波至舟山,又电话联系彭某、张某2在水产城出口汇合,并前往2号码头。
同日早上,蒋某2、余某等人以及被告人王刚和其纠集的被告人赵宽与张某1(已判决)等40余人先后至中元大酒店集中。蒋某2又指使陈某(已判决)前往码头察看情况并随时汇报。当日9时许,王刚及蒋某2等40余人从中元大酒店出发前往水产城2号码头。赵宽及余某、张某1等人途经水产城东门附近时,从事先停放在此的汽车上取出铁锹随身携带。张某2见王刚一方持铁锹前来,遂持刀上前,被赵宽等人持铁锹击倒。之后,王刚一方的人员追打王某、张某2等人,最终造成张某2外伤致左颞枕部4.3cm长头皮裂创的轻微伤后果。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王刚主动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5月16日,被告人赵宽经王刚规劝,主动至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蒋某2、余某、陈某、李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早上,被告人王刚及蒋某2与彭某在国际水产城发生纠纷,王刚打了彭某一耳光,后王刚、蒋某2与彭某一方在新海亮茶室谈判,但未谈判成功,彭某一方扬言要打架,后蒋某2联系了余某等人参与打架,次日早上,双方电话联系相约在水产城2号码头见面,蒋某2、余某等人以及王刚和其纠集的被告人赵宽与张某1等40余人先后至中元大酒店集中,蒋某2又指使陈某前往码头察看情况并随时汇报,当日9时许,王刚、蒋某2等40余人从中元大酒店出发前往水产城2号码头,赵宽、余某、张某1等人途经水产城东门附近时,从事先停放在此的汽车上取出铁锹随身携带,并用铁锹将张某2击倒,大家一起追打王某、张某2等人,后均逃离现场的事实;
(2)证人彭某、王某、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4日早上,彭某与被告人王刚及蒋某2在国际水产城发生纠纷,彭某被王刚打了一耳光,后电话联系王某,要求帮忙解决此事,王某遂纠集了张某2等30余人驾车至普陀与彭某碰面,并在新海亮茶室于王刚一方谈判,但谈判未果,彭某决定通过打架解决此事,次日早上,王某与王刚一方电话联系相约在水产城2号码头见面,并于8时许带领李某3等人携带刀、棍至舟山,又电话联系彭某、张某2在水产城出口汇合,并一同前往2号码头,双方相遇后,张某2见王刚一方持铁锹前来,遂持刀上前,被对方持铁锹击倒,后王刚一方的人员追打王某、张某2等人,双方均逃离现场的事实;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水产码头现场管理部工作人员,2016年4月4日,其因水产市场2号小店附近有人被扇巴掌的事情报警,4月5日上午,其在上班时,看到东门岗有二三十人进来,其中10多人手持铁锹,在水产城活品2弄南边地段附近看到一小伙子蹲在地上,旁边有一大群人看着,打人的那帮人离开了现场,之后被打的小伙子也离开的事实;
(4)证人季某、蒋某1的证言证明:二人均系水产城的工作人员,2016年4月5日2时30分许,二人在值班时看见有1辆白色轿车从东门门岗进入水产城,蒋某1称车前排的2个人像是4日在水产城闹事的人,当日9时40分许,季某和胡某在办公室里听见外面有人在喊“打了打了”,季某就从办公室的窗户朝外看,看见有2人举着铁锹往前冲,2人跑到现场发现有6、7个男子拖着铁锹从西往东走的事实;
(5)辨认笔录及视频、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刚、赵宽对其他同案犯的辨认情况;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王刚一方及蒋某2一方纠集的人员众多且有人手持铁锹的情况,在9时49分时,视频显示彭某一方有人从一旁的1辆三轮车上拿起1把砍刀朝对方冲去,6秒后被王刚一方的人持铁锹击倒,双方在水产城东门斗殴的事实;
(7)(2016)浙090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8)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张某2外伤致左颞枕部4.3cm长头皮裂创,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9)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王刚在案发当天与蒋某2有过电话联系;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刚、赵宽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王刚、赵宽的前科情况;
(1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刚、赵宽的归案情况,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
(13)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刚的立功情况;
(14)被告人王刚、赵宽的供述与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