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兵连的丈夫李某9被发现在分宜县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仓库内意外死亡,现场有盗窃铜管痕迹。2017年3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刘兵连、刘志成、李细明纠集李某1等三十余人来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管委会,通过围堵工作人员办公室、打砸物品、围堵工业园管委会大门等方式,聚众扰乱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管委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李细明联系纠集二十余人亲戚朋友乘坐六辆小轿车从新余来到分宜,与被告人刘兵连等人会合;被告人刘兵连在工业园管委会指挥部分男性人员在外等候,纠集多名女性人员在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内将工业园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围堵在内不许外出,进行言语侮辱,并故意掀翻桌子,毁坏财物,推搡并扯烂工作人员衣服,且在公安民警正常执法过程中予以阻拦;被告人刘志成指挥李某1等人驾驶六辆汽车将工业园管委会大门堵住,不允许车辆进出,造成城西工业园管委会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不能正常上下班,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刘兵连、李细明被公安民警当场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刘志成经电话传唤到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表,证实三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刑事立案情况。
3、归案情况说明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兵连、李细明是被当场传唤到案,被告人刘志成是次日电话传唤到案。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相关参与人员已被行政处罚。
5、承诺书、协议书,证实本案在矛盾化解上已经达成协议,工业园区建议本案从轻处理。
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经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刘兵连、李细明、李某1、刘志成违法犯罪记录。
7、有关刘兵连、刘志成等人在城西工业园闹事造成影响的情况说明,证实因本案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不能正常上下班,且影响了客商业务。
8、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其他聚集人员对李某1在现场的行为表示不知情及李细明的通话记录无法调取。
9、城西工业园李某9非正常死亡材料共61页,证实李某9在某集团非正常死亡,现场有盗窃铜管痕迹。
10、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其因工业园有人闹事协助出警,发现死者家属方有五六十人在工业园管委会,堵着办公室的门,并侮辱谩骂,死者妻子还掀翻桌子,摔了花瓶。民警在处理过程中有人被拉扯抓伤。
11、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工业园上班时碰到有人到工业园闹事,管委会大门被堵,严重影响了工业园管委会的正常办公秩序,影响客商洽谈业务和投资兴趣,不利于工业园的发展。
1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细明带了新余的亲戚过来会合,刘兵连堵了办公室的门,辱骂警察,砸坏办公桌和花瓶,闹事人员还用车子堵了城西工业园管委会的大门,李某1参与了开车堵门。
13、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和很多亲戚一起到分宜县城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闹事,根据死者岳父的安排,其将车子停在工业园区大门口,将大门堵住,李某1将车堵住工业园区大门口,死者的妻子骂骂咧咧,工作人员衣服被扯拦,民警被拦阻不能离开。
14、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三十多人聚集在城西工业园,刘兵连辱骂民警,并不让民警和工作人员离开,其参与开车堵了工业园管委会的大门,并证实开车堵大门的有其、李某3、李某1、李某7、李某10。
1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李某9亲戚在分宜工业园闹事,看到办公室的办公桌等物品被砸了,看到辱骂现场的警察,工业园的大门是两边的亲戚开车堵的,一共有六辆车堵在门口。开车堵的有李某7、李某1、李某1李某4,其参与了开车堵大门。
16、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李某9亲戚在分宜工业园闹事,其参与了开车堵门。开车堵门的还有李某1、李某5、李某7、李某1李某4。同时看到李某1在现场指挥亲属阻拦民警。
17、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自己参与了开车堵门,同时陈述没有听到或看见李某1在现场有指挥行为。
18、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自己参与了开车堵门,听到李某9的岳父喊“把车子开过来,把门堵住”。
1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跟随他人在分宜工业园管委会闹事的经过,并供认自己在刘兵连父亲指挥下开车堵了管委会大门。
20、被告人刘兵连的供述,证实其纠集三十余人在分宜工业园区管委会闹事的经过,并供认自己掀翻办公室桌子,摔烂物品,堵办公室门、辱骂民警和工作人员等行为。
21、被告人李细明的供述,证实其在分宜工业园管委会闹事的经过,并供认二十多人系其联系召集的。
22、被告人刘志成的供述,证实其在工业园聚众闹事的经过,并供认指挥他人将工业园管委会大门堵死。
23、现场照片16张,证实分宜工业园管委会大门被五辆汽车堵住。工业园办公室有被掀翻的桌子,摔烂的物品。被告人刘兵连对工作人员围堵辱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