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庄彪潘爽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彪,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潘爽,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址同庄彪。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4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彪、潘爽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邸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彪、潘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庄彪通过与朋友就餐,结识尹姓男子,随后尹姓男子联系被告人庄彪让其做群发短信的工作,承诺每天群发短信给被告人庄彪人民币500元的工资(油费、饭费等其它费用自行负担),尹姓男子给被告人庄彪提供了群发短信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短信内容及指定发射地点,并将无线电发射设备安装在被告人庄彪的私家车上。而后被告人庄彪联系被告人潘爽,让潘爽与其一起做群发短信的工作,承诺每月给潘爽工资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先后驾车在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省四平铁西区等地进行群发“银行贷款、速提公积金,当天拿钱点位完美,实力中介,广大客户来电咨询189438710XX”短信内容的操作。

2017年3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庄彪、潘爽二人驾车窜至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附近,正在使用无线电台(站)群发诈骗广告短信一万余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委托“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对被告人庄彪、潘爽使用的短信群发设备进行测试,确认:

1.该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年用频率相同;

2.该设备在其发身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频点均存在发射功率,由于采取辐射测试,具体测试数值仅供参考;

3.该设备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庄彪、潘爽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彪、潘爽在开庭审理时均无异议,且有物证中兴手机1部、伪基站设备1台,证人付志强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吉林省信息化建设促进中心出具的现场测试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彪、潘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庄彪、潘爽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庄彪、潘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庄彪、潘爽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庄彪、潘爽到案后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均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庄彪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潘爽犯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中兴手机1部、伪基站设备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响

人民陪审员李民

人民陪审员孙艳

二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