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桂某某生于1988年6月5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桂某某于2017年12月5日17时许在耒阳市五一路工商银行门口被抓获。
3、扣押决定书,证实耒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桂某某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台、湘A7XXXX比亚迪小车一辆、伪基站一台。
4、从被告人桂某某扣押苹果手机操作界面截图,证实被告人桂某某发送信用卡提额短信的操作界面。
5、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桂某某对作案工具予以确认。
6、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桂某某处扣押的设备,具有无线电发射功能。
7、辨认笔录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桂某某辨认出张某,但侦察机关未找到张某。
8、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通过长沙朋友张某提供的一个QQ号认识了上家,并从长沙岳麓区一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比亚迪小车。2017年11月下旬,上家安排一个男子把一台机器送到其手上,这台机器包括一台黑色机器、一个无线路由器、一个电源适配器、两个诺基亚手机,其接照上家的指示安装了机器。2017年12月5日上午10时许,其驾驶这辆装有机器的车在耒阳城区,用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连接无线路由器,登陆上家给的网址操作界面,向不特定的人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建设银行用户您好:您的信用卡已经达到提额标准,请登录wap.nsrcb.com进行在线提额,将在一个工作日日内完成额度调整!【建设银行】”的短信一万二千条。上家给的工资为每日一千元,因其刚发了半天,还没领到一千元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扣押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伪基站1台系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湘A7XXXX比亚迪汽车一辆虽然系作案工具,但不是其本人财物不予没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