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楚红勋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红勋,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禹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网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红勋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红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红勋于2016年4月23日至5月3日,在本市东城区等地,驾驶电动车搭载并使用伪基站设备,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代开发票内容的违法短信。经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认定,涉案伪基站设备没有办理过无线电台执照,属于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经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伪基站设备造成至少33272个用户正常通讯中断,即至少发送短信数量33272条。被告人楚红勋于2016年5月3日16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134号德国马牌轮胎专卖店门前被民警抓获,涉案手机、笔记本电脑、电动三轮车、发射器、天线、连接线被当场起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楚红勋具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犯罪事实及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被告人楚红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楚红勋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起赃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工作说明、抓获说明,辨认笔录,移动用户受影响情况说明、关于伪基站工作原理及危害的说明、电脑数据情况说明、伪基站勘验聘任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测报告,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情况说明,全国铁路售票查询记录,证人马某、邹某、陈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楚红勋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红勋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红勋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楚红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楚红勋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楚红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

三、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电动三轮车,电脑、发射器、天线、连接线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艳淼

法官助理何改芹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