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楚红勋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楚红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
三、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电动三轮车,电脑、发射器、天线、连接线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