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叶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

审理经过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8]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2月份,赵某(已判刑)编写了网吧身份“免刷”软件“网咖科技”,用以破坏网吧身份验证系统,逃避公安机关的实名监管,并将该“免刷”软件向多家网吧出售。被告人叶某某利用网吧维护员的身份,帮助赵某向“平安网吧”、“龙飞网吧”、“世纪天地网吧”、“想飞网吧”等十家网吧出售并安装该“免刷”软件,用以逃避公安机关的实名监管,非法获利8000元,其中被告人叶某某分得200元。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7年10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已将非法所得200元退缴至青州市公安局。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朱某某、娄某某、念某某、贾某某、关某某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办案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帮助他人向十家网吧出售并安装用以破坏网吧身份验证系统的“免刷”软件,逃避公安机关的实名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作为赵某销售“免刷”软件的代理,仅是向购买者介绍购买该软件,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叶某某违法所得200元上缴国库,由青州市公安局负责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学军

人民陪审员袁加民

人民陪审员李成富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