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结伙,利用刘某某可以登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工作便利,帮助他人查询车辆信息(包含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发动机号、车架号、车主联系电话、抵押情况),拍摄照片后通过互联网发送至他人微信以牟利,违法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00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MHD137××××9776”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3元。
2、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lihu1232006”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3、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lhdy7777”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5元。
4、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2512298177”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5元。
5、2017年2月20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diyachediyache”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5989元。
6、2017年2月21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haijuan5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7691元。
7、2017年2月22日至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BB2009080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001元。
8、2017年2月23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mxd2014666”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490元。
9、2017年2月27日至3月24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K888777666555K”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36元。
10、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li66v587”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0元。
11、2017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ZKD7777”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12、2017年3月7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郭某某(微信号为“wxid_1pwfe10dtuv221”,昵称“路在心中行在脚下”)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467元。
13、2017年3月7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s150××××1269”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6544元。
14、2017年3月11日至5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yayaya9768”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6760元。
15、2017年3月11日至4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Aaa311321”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262元。
16、2017年3月12日至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zhangkai92918”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936元。
17、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wx8a3rtbxfmf2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4元。
18、2017年3月23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diyache0123456”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272元。
19、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11nmfh9vxp001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93元。
20、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5月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eixin3847”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60元。
21、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lmluu348t3qw2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22、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chadang333”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0元。
23、2017年3月29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A155××××0305”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915元。
24、2017年3月30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chabei2017”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098元。
25、2017年3月30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AB-00123”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430元。
26、2017年4月1日至4月2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AA232455”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26元.
27、2017年4月5日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fdj45033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38元。
28、2017年4月5日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glwxpt450”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04元。
29、2017年4月9日至4月15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ml9pmnhuwy42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420元。
30、2017年4月9日至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abcd19900323”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30元。
31、2017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luhang___”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497元。
32、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diyache20150831”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08元。
33、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z777rlxryhee2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644元。
34、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t4oekmu6ysvi2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546元。
35、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lyz306233714”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314元。
36、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wxid_pwwckt6wjlw822”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295元。
37、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xq80526”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522元。
38、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kekeke7788”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1825元。
39、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帮助微信号为“cw183××××6668”的使用者查询车辆信息,非法获利人民币9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封存笔录,扣押清单,电子证据,微信交易记录光盘,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