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熊明才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明才,男,生于1970年7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阆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重庆市铜梁县人,住四川省阆中市新村路西段18号2幢1单元1楼1号。

辩护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南阆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明才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明才及其辩护人邓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今,被告人熊明才担任阆中市房管局财务科副科长,在本市政务中心房产局窗口工作期间,其主要负责本市房地产企业的白蚁预防审查和收费等职责,在对多家房地产企业新建的商业楼盘收取白蚁预防费用过程中,其不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计算收取白蚁防治费,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521708.89元。2017年4月26日侦查人员通知被告人熊明才到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次日熊明才主动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明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共计521708.89元,其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熊明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金额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按照部门要求履行了职务,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明才于2011年至2016年9月在阆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主要负责在本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审查和收费等工作。期间,熊明才未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规定审核、计算、收取白蚁防治费,在与广安市尊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广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建设单位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时,未将或者少将建设单位新建房屋的地下建筑面积纳入白蚁防治费收费面积中,未收取白蚁防治费487212.94元,并按建设单位缴纳白蚁防治费的建筑面积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在与阆中市名城房地产公司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时,少收取该公司建设的“新石街住宅”小区的白蚁防治费30380.70元,并按该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2017年6月2日,广安市尊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缴纳白蚁防治费9444元,欠款9445元。

同时查明,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熊明才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明才向相关建设单位追收白蚁防治费498704.64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变动审批表,《阆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阆中市房地产管理处增挂阆中市白蚁防治所牌子的批复》,《阆中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批复》,《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白蚁防治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办法》,《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设单位与阆中安宁白蚁防治所签订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书》、通知建管科办理开工手续的通知、缴费票据、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须知、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各建设单位新建房屋的审查批复文件等,缴费票据,证人蔡某、姚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明才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熊明才的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熊明才具有自首、案发后挽回经济损失的情节。综上,综合被告人熊明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被告人熊明才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熊明才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琼

人民陪审员李大泉

人民陪审员蒲春辉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松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