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明才于2011年至2016年9月在阆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主要负责在本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审查和收费等工作。期间,熊明才未严格按照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规定审核、计算、收取白蚁防治费,在与广安市尊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广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阆中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建设单位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时,未将或者少将建设单位新建房屋的地下建筑面积纳入白蚁防治费收费面积中,未收取白蚁防治费487212.94元,并按建设单位缴纳白蚁防治费的建筑面积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在与阆中市名城房地产公司签订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时,少收取该公司建设的“新石街住宅”小区的白蚁防治费30380.70元,并按该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出具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2017年6月2日,广安市尊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次缴纳白蚁防治费9444元,欠款9445元。
同时查明,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熊明才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明才向相关建设单位追收白蚁防治费498704.64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人口基本信息,聘用合同书、年度考核登记表、工资变动审批表,《阆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阆中市房地产管理处增挂阆中市白蚁防治所牌子的批复》,《阆中市物价局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批复》,《阆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白蚁防治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费办法》,《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建设单位与阆中安宁白蚁防治所签订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合同书》、通知建管科办理开工手续的通知、缴费票据、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须知、新建房屋白蚁预防证明、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各建设单位新建房屋的审查批复文件等,缴费票据,证人蔡某、姚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