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田某1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无极县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13日,无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田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在该案侦查阶段,由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刘某某负责办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办案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无极县人民法院对田某1作出有罪判决后,未依法将田某1的驾驶证予以吊销,未在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标注为扣押、吊销状态。田某1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12年7月4日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在衡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补办了驾驶证,于2012年11月29日换领了新驾驶证,并于2014年1月17日通过了驾驶人年审。田某1补办、换领驾驶证后,于2014年5月5日驾驶一辆大型货车在河北省深州市内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某1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2014年11月23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田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在侦办田某1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曾因事请假,当时担任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张某某口头告知刘某某将案卷交由内勤。田某1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事故中队其他民警对田某1作了讯问笔录和取保候审手续,但未明确指定此案由他人负责办理。被告人刘某某上班后,未及时取回案卷继续处理后续工作。
无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在2014年5月20日以前,多年来未依法吊销过依法应当吊销的驾驶证。2014年5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了一次集中清理依法吊销驾驶证的专项活动,无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4年5月20日集中上报审核吊销了22名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其中有田某1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人田某1、张某、尹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2)无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甄某、齐某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田某1的常住人口信息及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深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和案卷材料,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驾驶人田某1的驾驶人信息和电子档案资料,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深州市交警大队的田某1在深州市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时所持有的驾驶证复印件,业务库中强制措施记录和详细信息,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田某1的驾驶人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田某1行政处罚案卷,公诉案件受理登记表,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处的2012年、2013年、2014年《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驾驶证登记表,无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无极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张某某提供的笔记本等证据。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