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彭中正利用其在成都市知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数公司)从事技术工作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十万条,伙同被告人吕雷,通过QQ向被告人周敏、“123哥”(身份不详)、“49哥”(身份不详)等人出售,违法获利约50万元。被告人周敏以0.35元/条、0.4元/条等价格,从彭中正、吕雷处持续购买约4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转卖获利,通过支付宝向吕雷给付对价161731元。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阶段,自2017年2月20日至4月12日,彭中正借用吕雷的支付宝账户,收取其个人售卖信息所得283225元。
第二阶段,自2017年4月13日起,彭中正伙同吕雷向周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具体操作方式为彭中正提供信息内容,吕雷与周敏联络售卖并收取钱款,获利52751元,吕雷将其中9000元分予彭中正,其间,彭中正还单独与“49哥”等人联络,通过吕雷支付宝账户及多张来源不明的他人银行卡等渠道,收取其个人售卖信息所得数十万元。
2017年5月16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司以用户数据泄露为由报案。警察于同年5月18日20时许在本市天府新区伏龙西街21号7栋2单元1303房暂住地门口将彭中正挡获,于同日14时许在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团山村十月组一租住房内将吕雷挡获,于同年6月6日19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高新大道湖口社区26栋2单元6楼楼梯间将周敏挡获。
原判认定以上事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到案经过、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公民个人信息内容excel表格、个人信息核实情况、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以及庭审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