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被告人高瑞在本市朱城子镇“某理发店”内理完发后,对店主被害人刘某强行搂抱、接吻,并隔着衣裤摸被害人的胸、腹部及下体,因被害人极力反抗,高瑞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1月2日8时,被告人高瑞来到理发店理完发后,突然强行将其抱住,亲她的嘴和脖子,并想解其衣服和裤子,因其挣扎、反抗没有解开,就隔着衣服摸其胸部和阴部。大约有十多分钟才松开后跑了。
2、被告人高瑞的供述,2018年1月2日8点多钟,我去某理发店剪头,剪完头后我给她十块钱,站起来我就从后面把她抱住了,我亲她的嘴,亲完后就摸她胸了,她就反抗,不让我碰她,我又摸她肚子一下就撒开了,我就走了。
3、被害人刘某嘴部受伤照片。
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瑞于2018年1月2日被抓获归案。
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高瑞的主体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