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被告人黄贤德等四人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贤德,男,生于1974年9月19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街道95号1单元17号,原四川省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场长。

辩护人唐隆茂,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思均,男,生于1973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盛锦苑9栋2单元9楼1号,四川省万源市尖峰山林场护林员兼技术员。

辩护人魏定刚,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正学,男,生于1961年1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王家街200号附2号,四川省万源市尖峰山林场护林员。

辩护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冉罗,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旭太,男,生于1980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向前广场C2栋1单元8—1,四川省万源市尖峰山林场护林员。

辩护人董子界,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贤德、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本院申请延长审限一次。)。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博、代理检察员朱永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贤德及其辩护人唐隆茂、胡明海,被告人杨思均及其辩护人魏定刚,被告人罗正学及其辩护人李显诗、冉罗,被告人王旭太及其辩护人董子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以下简称尖峰山林场)系万源市林业局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2015年7月29日晚,尖峰山林场遭受严重风灾,大片林木被风吹倒。风灾发生之后,时任尖峰山林场场长的被告人黄贤德将林场受灾情况上报至万源市林业局,并安排被告人杨思均具体负责林场受灾情况的资料统计和风灾木采伐事宜的相关协调上报工作。

2015年8月17日,尖峰山林场向万源市林业局书面请示清理风倒木作业设计,万源市林业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万源市政府书面请示对尖峰山林场受灾风倒木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万源市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批复同意后,万源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于2015年10月9日对尖峰山林场的受灾现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制作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采伐总蓄积1123.1立方米,总出材量673.8立方米。2015年12月7日,万源市林业局批复同意《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下达采伐计划1123.1立方米,出材673.8立方米,占有2015年采伐限额指标。同日,鉴于尖峰山林场作为编限单位,在“十二五”期间的采伐限额蓄积量为447立方米,下差采伐指标671.1立方米,故万源市林业局向四川省林业厅请示追加万源市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指标。2015年12月25日,万源市林业局向尖峰山林场办理了4张风灾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为447立方米,出材量为268.1立方米。

2015年12月2日,在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尖峰山林场组织召开风灾木采伐竞拍会,由郑某挂靠的刘某某木材加工厂中标,并与刘某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风倒木采伐协议。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贤德组织召开林场职工大会,成立风灾木间伐小组,被告人杨思均任间伐小组组长,被告人罗正学、王旭太为间伐小组成员,负责对风灾木采伐的现场监管等相关工作。郑某的合伙人廖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进场开始采伐风灾木,郑某于2015年12月24日进场开始采伐风灾木,后因他人举报,二人于2016年1月底停止采伐。在郑某、廖某某采伐风灾木期间,尖峰山林场及风灾木间伐小组未对采伐的风灾木进行青山检尺和台账登记,未对风灾木的采伐量进行限额管理,导致尖峰山林场的风灾木被大量砍伐。后经现场检尺,尖峰山林场风灾木被滥伐蓄积为598.23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贤德作为尖峰山林场场长,被告人杨思均作为护林员及间伐小组组长,被告人罗正学、王旭太作为护林员和间伐小组成员,在监管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灾木采伐过程中,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执行青山检尺和台账登记制度、未执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未按照采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对风灾木进行采伐,导致尖峰山林场风灾木被滥伐蓄积为598.23立方米,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贤德辩解称自己无罪,其理由是:在以往的工作中,对林木的采伐都是以采伐公示为准,公示后就表示能进行采伐,公示和采伐许可证的效力是一样的。采伐风灾木,是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灾害,这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处理,并未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黄贤德实施的采伐风灾木的行为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对风灾木公开处置,是为了排除火灾等安全隐患,从而让国家获得利益。2、从法律适用看,本案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用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的规定。加之法律规定落后和有关部门审批拖延才导致了案件事实的发生,故鉴于刑法的公平性原则,应宣告被告人黄贤德无罪。

被告人杨思均辩解称自己无罪,其主要理由为:1、我并没有具体负责采伐工作,具体负责此次采伐工作的是林业局资源股的工作人员,所有的工作安排是林业局资源股传达给黄贤德,黄贤德再传达给我们。2、我们是场长负责制,场长安排我做什么工作,我就做什么工作。我们是为了挽救国家损失。

被告人罗正学辩解称自己无罪。其理由是:林场遭受风灾后,场长给我安排的工作就是不砍活林木、不超范围砍伐、不出安全问题,同时做好日常的防火宣传,这些工作职责我都尽到了。

被告人王旭太辩解称自己无罪。其理由是:当时我们是按照林业局的意见清理风倒木,虽然在没有砍伐证的情形下进行清理,也是出于挽救国家损失的目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对风灾木的清理没有做到凭证采伐和限额管理是林场集体出于保护抢救公共财产的目的造成,不应由杨思均等林场工人个体来承担刑责。2、省林业厅追加限额指标及万源市林业局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对前面没有执行好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的事后追认,涉案风灾木清理没有做到凭证采伐和限额管理的违法情节现在都已经消除。3、《木材检尺鉴定意见书》没有提供检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关于尖峰山林场采伐、制材的风倒木价格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经济损失的依据。4、风灾木不具备活林木的“生态调节、水土保持、水分涵养”的森林资源功能,不能把清理风灾木当做滥伐林木的对象来同等对待和处理,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被告人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以下简称尖峰山林场)系万源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林业局)下属的国有事业单位。该林场共有四个工区,分别是场部工区、刘家坡工区、尖峰工区、蜂桶工区。被告人黄贤德系尖峰山林场法定代表人、场长,被告人杨思均系尖峰山林场技术员兼护林员,被告人罗正学、王旭太系尖峰山林场场部工区的护林员。

2015年7月29日晚,尖峰山林场遭受严重风灾,大片林木被风吹倒,其中场部工区和尖峰工区受灾严重。风灾发生之后,时任尖峰山林场场长的被告人黄贤德将林场受灾情况上报至万源市林业局,并安排被告人杨思均具体负责林场受灾情况的资料统计和风灾木采伐事宜的相关协调上报工作。

2015年8月17日,尖峰山林场向万源市林业局书面请示清理风倒木作业设计,万源市林业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万源市人民政府书面请示对尖峰山林场风倒木实施采伐,并建议由林场聘请具有资质的林场调查设计队对风灾木进行采伐作业设计。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批复同意后,万源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于2015年10月9日对尖峰山林场的受灾现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制作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该设计书将尖峰山林场受灾林设计为四个小班,其中场部工区分为1号小班野猪包、2号小班场部屋基坟下边、3号小班场部屋侧边;尖峰工区狐狸梁为4号小班。4个小班采伐总蓄积共计1123.1立方米,总出材量为673.8立方米。2015年11月17日,林业局派员到林场开展现场查验。同月19日至27日,尖峰山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公示。2015年12月3日,在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由林业局查验人员出具查验报告。2015年12月7日,万源市林业局批复同意《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并下达采伐计划1123.1立方米,出材673.8立方米,占用2015年采伐限额指标。同日,鉴于尖峰山林场作为编限单位,在“十二五”期间的采伐限额蓄积量为447立方米,下差采伐指标676.1立方米,故万源市林业局向四川省林业厅请示追加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指标676.1立方米。2015年12月16日,尖峰山林场向万源市林业局书面申请办理蓄积为44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日,向万源市林业局书面申请对林场1、2尖峰工区1号小班进行清理采伐447立方米,下余676、1立方米蓄积待省林业厅追加采伐限额后,再申请办理下余部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15年12月25日,万源市林业局向尖峰山林场办理了4张风灾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为447立方米,出材量为268.1立方米。其中尾号为8099的采伐许可证备注:受采伐限额控制,该小班先采伐面积2.70公顷,蓄积325.20立方米,下余5.70公顷,蓄积676.1立方米待省林业厅追加限额后再清理。被告人黄贤德安排人员将办理的4张采伐许可证取回并保管在自己手中。

2015年11月20日,尖峰山林场对采伐制材风倒木进行竞拍公示,2015年12月2日,尖峰山林场组织召开风灾木采伐竞拍会,最后由郑某挂靠的刘某某木材加工厂中标。2015年12月9日,尖峰山林场与万源市刘某某木材加工厂签订了风倒木采伐协议。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贤德组织召开林场职工大会,成立风灾木间伐小组及销售小组,并确定被告人杨思均为场部工区间伐小组的组长,被告人罗正学、王旭太等人为该工区的间伐小组成员,负责对风灾木采伐的现场监管等相关工作。在林场召开的职代会上,被告人黄贤德公布了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蓄积量,但要求间伐小组督促采伐者必须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禁止超范围、超面积采伐林木、禁止采伐活林木、禁止采伐工人在林区抽烟、用火,并要求其督促青山,制作相关台账等。2015年12月18日,郑某的合伙人廖某某进场开始采伐风灾木,郑某于2015年12月24日左右进场开始采伐风灾木。郑某、廖某某二人进场进行采伐时,被告人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根据被告人黄贤德的安排,向其宣读了采伐作业设计书的相关内容,并对如何采伐进行了严格要求,即严格按照采伐作业书的范围进行采伐,禁止超范围采伐及采伐活林木等。在郑某、廖某某二人采伐的过程中,间伐小组成员轮流监督采伐工人不砍活林木,不超范围、面积砍伐。后因他人举报,郑某、廖某某二人于2016年1月底停止采伐。

同时查明,2016年2月29日至3月5日,万源市林业局安排木材检尺员对尖峰山林场风倒木已制材的木材和修建防火通道采伐的木材进行了现场检尺鉴定。经现场青山检尺,野猪包(场部工区1号小班)、场部屋基坟下边(场部工区2号小班)、场部屋侧边(场部工区3号小班)、场部堆码场和防火通道(公路)边堆码点、桅杆坝村村道公路沿线、刘某某木材加工厂四个检尺点中已采伐、制材的原木材积共计934.488立方米,除去修建防火通道的杉原木3.630立方米及刘某某木材加工厂的杉原木8.117立方米、松原木51.508立方米、余下的原木材积为871.233立方米(其中杉原木为104.979立方米、松原木为766.254立方米)。按照当时杉原木、松原木出材率为60%的标准,折算蓄积为1452.056立方米。

2016年5月16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文对原《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采伐作业设计》的出材量从原673.8立方米增加到944.8立方米,同时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灾马尾松的出材率由60%变更为83%,杉木和柳杉的出材率由60%变更为89%。按照变更后的出材率,上述871.233立方米原木材积折算蓄积为1041.151立方米。将已办理采伐许可证的447立方米予以扣除后,尖峰山林场风灾木被滥伐的蓄积为594.151立方米。2016年6月3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将于2015年12月25日向万源市尖峰山林场颁发的四张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原木出材量进行了手动变更。

2016年4月5日,四川省林业厅向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278立方米。但未对万源市林业局2015年12月7日追加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指标676.1立方米的请示予以批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31日决定对尖峰山林场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黄贤德、杨思均、王旭太、罗正学的户籍证明,证明四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被告人黄贤德的干部履历表、工作安排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万源市人社局文件,证实被告人黄贤德退伍后于1999年1月14日被安排在万源市黑宝山林场工作,于2014年11月20日由万源市黑宝山林场调至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工作,并聘任为场长。

4、被告人杨思均的干部履历表、招工审批表、录用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杨思均于1993年12月13日被录取为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全民合同制工人。

5、被告人王旭太的干部履历表、招工审批表、录用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旭太于2000年4月10日被录取为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全民合同制工人。

6、被告人罗正学的招工推荐表、录用通知书、工作安排文件、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罗正学于1983年11月26日被分配到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工作,并于2004年确定技术等级为中级。

7、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万源市尖峰山林场由万源市林业局举办,性质为国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黄贤德,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管理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促进林业发展、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防火。

8、7.29风灾受灾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附有采伐作业设计图、采伐调查一览表、出材量、受灾现场照片),证明万源市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受万源市尖峰山林场的委托,于2015年10月9日对受灾现场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将受灾林木设计为四个小班,并确定采伐受害林木6311株,采伐总蓄积1123.1立方米,总出材量673.8立方米。

9、万源市人民政府向万源市尖峰山林场颁发的国有林权证两张,证明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属于国有林场。

10、尖峰山林场关于清理风倒木作业设计的请示,证明尖峰山林场于2015年8月17日向万源市林业局请示清理风倒木作业设计。

11、万源市林业局关于国有尖峰山林场风倒木采伐向市政府的请示及批复,证明万源市林业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万源市人民政府就尖峰山林场风倒木的采伐进行请示,万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批复同意该请示。万源市林业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作出批复,同意批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下达采伐计划1123.1立方米,出材673.8立方米,占用2015年采伐限额指标,并明确要求按审批程序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严格按设计文件组织采伐作业,严禁超范围、超强度滥砍滥伐。

12、万源市林业局向四川省林业厅的《关于追加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指标的请示》,证明万源市林业局于2015年12月7日向四川省林业厅请示追加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的指标,请示追加采伐限额指标676.1立方米。

13、尖峰山林场的申请及林业局行政许可审批表,证实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林业局申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清理风灾木蓄积447立方米(许可采伐的指标),下剩的676.1立方米待省林业厅追加限额后,再申请办理下余部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万源市林业局于2015年12月17日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要求办理采伐证。

14、达州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表,证实2016年5月,四川省林业厅向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278立方米。

15、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4张,证实2015年12月25日,万源市林业局向尖峰山林场办理了4张风灾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为447立方米,出材量为268.1立方米。其中

尾号为8009的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采伐期限为201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备注栏注明:受采伐限额限制,该小班先采伐面积2.70公顷、蓄积325.20立方米,下余5.70公顷、蓄积676.1立方米待省林业厅追加限额后再清理。

16、万源市尖峰山林场风倒木竞拍公示、中拍公示及竞拍会会议记录,证明尖峰山林场于2015年12月2日在花楼坝办公室组织召开风倒木竞拍会,会议由被告人黄贤德主持,被告人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均参会。由郑某挂靠的刘某某木材加工厂中标。

17、采伐协议,证明2015年12月9日,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与刘某某木材加工场签订风倒木采伐协议。

18、万源市林木采伐公示反馈表4张,证实尖峰山林场共计采伐风灾木的面积为144.5亩,蓄积为1495.1立方米,采伐方式择伐,公示期为2015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27日。万源市林业局和尖峰山林场于2015年12月3日确认在公式期间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

19、气象证明及万源市尖峰山国有林场风灾木照片,证明2015年7月29日万源市局地遭遇阵性大风,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受风灾的情况。

20、尖峰山林场会议记录7份:

(1)2015年11月16日下午场管会、职代会的会议记录,证实会议决定关于林场风倒木的情况,由被告人杨思均负责与市局资源股联系。

(2)2015年12月2日林场职工大会的会议记录,证明①黄贤德安排部署成立林场风倒木竞拍会小组,由杨思均具体负责。②杨思均在该会议上发言,发言的主要内容为风倒木实行检尺上车,两人一组负责检尺。

(3)2015年12月17日职代会会议记录,证实林场场部、尖峰工区成立风倒木间伐小组,由杨思均负责,成员由工区人员组成,包括场部工区的罗正学、王旭太。黄贤德在该会议上谈到关于风倒检尺单情况的说明,但会议没有详细的记录。

(4)2015年12月23日职代会会议记录,证实①杨思均就关于林场风倒木间伐的实施情况进行汇报时提到“按上面要求在12月31日前完成,补植补选在明年3月31日”。②黄贤德(黄场长)就林区风倒木的工作提到“按作业设计施工,先砍场部、尖峰工区周围,野猪包最后收。采伐量227立方米”。

(5)2015年12月28日上午职工大会会议记录,证实黄场长就林场风倒木情况说明提到“风倒木间伐小组由杨思均负责。制材、青山、间伐小组必须督促青山”、“要求杨思均负责督促施工方加强进度、协助工作”。

21、尖峰山林场“7.29”风灾木现场查验报告,证实林业局工作人员在对尖峰山林场7.29风灾木进行查验后,于2015年12月3日向林业局作出报告,报告称风灾属实,采伐设计地点、范围、树种等采伐设计内容与实地一致,采伐方式、强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建议市局尽快批复采伐作业设计,下达采伐计划,发放林木采伐证。

22、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证实“省级预留指标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等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同时证实尖峰山林场在“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47立方米。

23、森林管护协议三份、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责任书三份,证实被告人黄贤德、杨思均、王旭太、罗正学四人的工作职责包括制止偷砍、滥伐森林和林木。

24、被告人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的工作日志,证实三被告人的工作情况。

25、万源市林业局处理达州市市长热线的相关材料,证实2016年1月29日,群众通过市长热线举报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存在滥砍滥伐现象,万源市林业局于2016年2月3日作出回复。

26、《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向扩权试点县(市)下方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扩大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通知》,证明①万源市属于扩权试点县(市)②5公顷以上的受灾(含病害、火灾、自然灾害)林木采伐的审批,由扩权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万源市森林公安局罗文派出所于2016年8月24日对万源市尖峰山林场的原木604.9立方米予以了扣押。

28、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同意变更尖峰山林场受灾林木出材率增加出材量》的批复,证实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文对原《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采伐作业设计》的出材量从原673.8立方米增加到944.8立方米,同时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灾马尾松的出材率由60%变更为83%,杉木和柳杉的出材率由60%变更为89%。

29、变更出材量的采伐许可证四张,证实2016年5月26日,付某在2015年12月25日颁发的四张采伐许可证上签发同意变更出材量,第一张采伐蓄积325.20立方米(出材量由195.1立方米变为贰佰柒拾肆立方米,2016.6.3);第二张采伐蓄积45.50立方米(出材量由27.3立方米变为叁拾柒点陆立方米,2016.6.3);第三张采伐蓄积26.10立方米(出材量由15.6立方米变为贰拾壹点肆立方米,2016.6.3);第四张采伐蓄积50.20立方米(出材量由30.1立方米变为肆拾贰点叁立方米,2016.6.3),变更后的出材量总共为375.3立方米。

30、万源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重新估算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出材量的说明:证实万源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为尽量降低国家财产损失,根据万林办会(2016)19号文件精神,林调队对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采伐出材量进行了重新估算。

31、四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四名被告人在接到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其接受讯问的电话后,均准时到达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32、四川省林业厅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证实2016年4月5日,四川省林业厅向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278立方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段某某(系尖峰山林场副场长)的证言,证实(1)林木采伐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应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相应记录登记。当采伐的林木达到采伐证规定的蓄积量、面积、出材量中的任何一项都要停止采伐。尖峰山林场系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就更严格,须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2)2015年12月17日林场召开职代会,决定成立风倒木间伐组和销售组。场部工区间伐组由杨思均负责,成员有罗正学、王旭太、寇某某。其主要职责是监督郑某和廖某某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设计的范围采伐风倒木,不准采伐活林木,不准采伐工人在林区生火、抽烟等。(3)在职场大会上,场长黄贤德要求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采伐风倒木,只准采伐设计范围内的风倒木,不准采伐活林木,尽快将风倒木采伐、制材完,等下差部分采伐证办理下来后再运输。黄贤德在2015年12月28日的职工大会上说过间伐组必须青山检尺和制作相应的检尺记录。(4)郑某和廖某某是按照风倒木采伐作业设计书设计的范围、蓄积量等来采伐风倒木的,但按照相关规定,应严格按照采伐证规定的蓄积量、面积、出材量来采伐风倒木。

2、证人赵某(系尖峰山林场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1)受灾林木跟正常林木一样,应凭证采伐。在采伐风倒木前,林场于2015年12月17日召开职场大会,成立了间伐组和销售组,场部工区的间伐组由杨思均负责,成员有罗正学、王旭太、寇某某,其工作职责是负责监管风倒木的采伐、制材,督促青山,并负责安全,不允许在林区生火、抽烟。(2)林场场长黄贤德在会上要求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一个小班一个小班的采伐并制材。在会上,黄贤德要求间伐小组必须督促青山。(3)会议记录中的“黄贤德讲:风倒木检尺单情况的说明”的内容就是要求对风灾木的检尺单进行统一制作,便于到时候汇总和管理。但是到底是谁来制作检尺单和有没有制作检尺单我就不清楚了。(4)检察院给我出示的2015年12月23日的会议记录,“黄场长讲林区风倒木,采伐量227立方米”,这个227立方米是修改过的,因为在会上黄贤德讲了办理采伐证的情况的,我当时没有听清楚,开始记录的数字是447立方米,这447立方米应该是蓄积量,后面黄贤德在2016年1月28日上午开会说了办了227立方米的采伐证,我就统一改成了227这个数字,但是,通过蓄积量乘以60%的出材量来算的话,实际上办理采伐证的出材量应该是268.2立方米。(5)我们林场2014年以前都是每一名护林员同林场签订的《管护协议》,林场也要同林业局签订《管护协议》;2015年(含2015年)以后我们林场先同林业局签订了《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书》后,再以林场工区为单位同林场签订的《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责任书》,同时工区的每名护林员都要在责任人栏签字。

3、证人黄某某(系尖峰山林场出纳)的证言,证实(1)林场受灾后,场长黄贤德组织召开过好几次会议。在会上,林场确立间伐小组由杨思均负责。黄贤德要求间伐组对制材的林木进行堆码和检尺、制作检尺台账。(2)在会上场长黄贤德还强调,为了防止风倒木腐烂,间伐小组要抓紧制材,只要是风吹倒了的都要抓紧制材,尽快将风倒木变成钱。(3)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黄贤德打电话叫我到万源市河西政府大厅拿的,我拿到后交给了场长黄贤德。

4、证人许某某(系尖峰山林场会计)的证言,证实(1)林场受灾后,场长黄贤德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在会上,林场确立风灾木间伐小组、销售小组,并强调为了防止损失,要尽快将所有风倒木制材。(2)黄贤德最开始进场的时候没有讲过青山检尺和制作检尺台账,后来的会议上,讲到了青山检尺的问题。

5、证人寇某某(系尖峰山林场护林员)的证言,证实(1)林场受灾时我请了假的。我没有见过采伐证,只听说办了220多立方米。(2)郑某和廖某某进场的时间是2015年11月22日左右。当天,杨思均就组织间伐组成员同廖某某在一起开会,杨思均就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进行了宣读,并要求他们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范围进行采伐,不准采伐活林木,不准采伐工人在林区抽烟,注意安全等。杨思均说完后就将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拿给了罗正学。在郑某和廖某某采伐风倒木的过程中,杨思均安排我、罗正学、王旭太轮流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管,我们作了相关的巡山记录。郑某和廖某某是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规定的采伐地点、树种、采伐方式、蓄积量、出材量等进行采伐风倒木的。(3)林场开过职代会,场长黄贤德在会上要求先将所有的风倒木全部采伐完并制材,等采伐证办理下来后再处理,办了多少立方米的采伐证就拖多少立方米的木料走。在会上,黄贤德还要求进行青山检尺,但未要求制作台帐。

6、证人张某甲(系尖峰山林场蜂桶工区队长)的证言,证实遭受风灾后,场长黄贤德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在会上,林场确立风灾木间伐小组、销售小组。间伐小组由杨思均负责,成员由各受灾工区成员组成。间伐小组的职责就是负责对风倒木进行采伐、制材,注意采伐安全和森林防火,还要对采伐、制材的风倒木进行检尺登记。在会上场长黄贤德还强调,为了防止风倒木腐烂,间伐小组要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将所有的风倒木尽快采伐制材,严禁采伐活林木,严禁在森林明火,注意采伐安全。

7、证人宋某某(系尖峰山林场护林员)的证言,证实采伐受灾林木同采伐正常林木一样,都应该凭证采伐。在采伐风倒木前,林场开会成立了风倒木间伐组和销售组。间伐组主要由杨思均负责。

8、证人邓某某(系尖峰山林场林业助理工程师)的证言,证实林场受灾后,召开了多次会议。在会上,林场确立了风灾木间伐小组、销售小组,在会上场长黄贤德还强调,为了防止风倒木腐烂,间伐小组要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抓紧采伐和制材,不准采伐活林木,注意森林防火。在林场被举报之前,黄贤德没有说过青山检尺或者制作台账,接到举报过后,林业局介入调查,黄贤德才说的要青山检尺。

9、证人张某乙(系尖峰山林场尖峰工区队长)的证言,证实(1)发生风灾后,林场先向林业局请示,后林业局派员核查受灾情况,再由林调队做采伐作业设计,资源股按照设计书进行现场勘验和核准,然后下发采伐公示,在公示后,林场举行了风倒木招投标会,最终由郑某、廖某某中标(2)我没有看过采伐作业设计书,只听说过设计书设计的采伐蓄积量是1100多立方米。我也没有见过采伐证,林场开职场大会讲过办理了227立方米的采伐证。(3)2015年12月17日职场代表会决定成立了风倒木间伐组和销售组,场部工区间伐组主要由杨思均负责,成员有罗正学、王旭太、寇某某。黄贤德多次在会上强调必须严格按照风倒木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边采伐边办理下差部分的林木采伐证,只准采伐风倒木,不准采伐活林木。要求先采伐完并制材,避免风倒木在山上腐烂。

10、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1)我同廖某某竞标采伐万源市尖峰山林场的风倒木,用刘某某加工厂的资质竞标成功。2015月12月9号,我们和林场签订了《采伐协议》。大概2015年12月24日进场进行采伐。罗正学带领我们到山上,给我指定了砍伐的区域,强调只要是风倒木就砍,不准采伐林区的活林木和树尖断了一点的。(2)我是按照风倒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上设计的四个小班范围内进行采伐风倒木的。(3)我没有见过林木采伐证,在采伐风倒木前,林场没有人要求每天采伐完后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只说过等风倒木全部采伐完制材后进行青山检尺。

11、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1)去年我同郑某竞标采伐万源市尖峰山林场的风倒木,是郑某用刘某某加工厂的资质竞标成功的。(2)进场采伐时,林场召开了会议要求我们按照设计书的规定来采伐风倒木,不准采伐活林木,也不准采伐断了一小截树尖的林木。同时,也要求我们在林区内不准抽烟,还要给采伐工人购买保险,保证安全。(3)在采伐风倒木前,林场没有人要求过每天采伐完后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林场很多人说过,只管把风倒木全部采伐完并制材,其他的先不管。

12、证人廖某甲(系万源市林业局资源股副股长)的证言,证实(1)2015年8月17日,尖峰山林场向林业局提出清理风倒木作业设计的请示。同年9月7日,我和其余两名同志到尖峰山林场查证风灾属实后,向领导汇报。同月14日,林业局向万源市人民政府提出国有尖峰山林场风倒木采伐的请示,建议由林场聘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队对风灾毁损林木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同月22日,万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同意请示的提案表。然后,尖峰山林场拿着提案表向林业局林业调查设计队申请采伐作业设计。然后,林业局林业设计调查队进行采伐作业设计,并出具采伐作业设计书。然后,尖峰山林场向林业局提出安排人员对采伐作业设计进行实地查验核实的请示。然后,林业局资源股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后进行林木采伐公示。然后由资源股查验人员出具查验报告。同年12月7日,万源市林业局批复同意批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下达采伐计划指标。同日,万源市林业局向四川省林业厅请示追加万源市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指标。(2)林场拿到采伐计划指标后,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过程中,发现尖峰山林场在“十二五”期间的年限额指标只有蓄积量447立方米,采伐指标不足。我于2015年12月和今年3月份两次到省林业厅办理追加指标的事宜。(3)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受灾林木采伐应当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

1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田某某、宋某某(系郑某聘请的采伐工人)的证言,证实(1)我受郑某聘请到尖峰山林场来采伐风倒木。采伐前,林场的工作人员罗正学等给我们指定了采伐范围,并说了一些安全事项。(2)林场和郑某没有给我看过采伐证,只听到郑某说过采伐证是由林场负责办理,我们不管这事,只管采伐风倒木就行了。(3)郑某没有要求过我们每天采伐完毕后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只是采伐完制材后,运走拉料上车的时候,林场的工作人员就进行检尺,我们负责上车。

14、证人游某某(系采伐业主廖某某之妻)、廖某乙(系采伐业主廖某某之子)的证言,证实在采伐风倒木前,林场的工作人员罗正学给我们指定过采伐范围,要求我们只采伐风倒木,不准采伐活林木。我们在采伐风倒木过程中,林场的其他的工作人员也这样要求我们的,而且他们还要求我们采伐风倒木快一点,他们林场好种树。林场未要求我们每天采伐完毕后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

15、证人郑某某(系万源市林业局原局长)的证言,证实(1)我于2012年5月至2016年5月份在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任局长;尖峰山林场受风灾后未直接向我汇报受灾情况。林场首先应该是向林业局书面报告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到办公室,办公室再在会上提出讨论研究。(2)风灾木的采伐应该实行限额管理和凭采伐证采伐。在风灾木采伐过程中,尖峰山林场应该严格执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登记。如果林场向林业局申请要求派检尺员协助林场进行青山检尺,我们是要派有资质的检尺员到林场协助进行青山检尺的。林场不一定要有资质的检尺员才能进行青山检尺的,林场的工程师或技术员根据林场场长的安排也是可以进行青山检尺的。(3)在风灾木采伐过程中,林业局的资源股应该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的,监督风灾木的采伐是否在办理的采伐证规定的范围内。但是林场自身也应当对风灾木的采伐实行自我监督。尖峰山林场办理了蓄积量447立方米的采伐证。(4)林业局没有开会决定尖峰山林场采取边制材、边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采伐风灾木。我也未对任何人说过可以采取边制材、边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采伐风灾木。我记得有一次黄贤德、段某某、许某某、杨思均在我办公室来找我汇报尖峰山林场采伐的事宜,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但我直接让他们去找分管领导付某的,我也没有给过他们答复。因为付某的办公室在我对面,我听到付某讲的让他们严格按程序、按原则办理。

16、证人付某(系万源市林业局总工程师)的证言,证实(1)2015年7月29日,尖峰山林场受风灾后向林业局请示,林业局派员到林场核实风灾属实。林业局向万源市人民政府请示采伐风倒木,并建议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对风灾木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林场聘请万源市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采伐作业设计,设计需采伐的林木蓄积为1100多立方米,出材量为600多立方米,出材率是使用的四川省指导性的出材率60%。而实际上,尖峰山林场的林木杆性好,树粗,出材率更高。采伐作业设计后,林业局派员按照伐前作业设计进行查验。查验完毕后,对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在林场等地方进行公示,公示无争议后进入办证审批程序。林业局对采伐作业设计批复同意采伐,要求林场按照《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采伐证,并实行限额管理。突破限额指标后,要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2)因为在“十二五”期间,尖峰山林场年限额指标为蓄积400多立方米,远远达不到采伐作业设计的蓄积1100多立方米。但是当时不可能等所有的林木采伐指标下达和所有的林木采伐证办理下来后才采伐。所以先根据2015年万源市的指标办理采伐证,不足部分向省林业厅追加。当时林政资源股廖某甲到省林业厅资源处追加指标,并提交相关材料。林业局行政审批股根据林业局批复文件和办理采伐证的要求办理林木采伐证。(3)2016年1月底接到群众举报后,就对风灾木进行了冻结。2016年3月初,资源股再次到省林业厅资源处追加林木采伐指标。因林场采伐指标不够,省林业厅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增加采伐指标。针对国有林场风倒木的实际情况,采伐强度和采伐方式应当发生变化,建议将采伐方式由择伐变为皆伐,以方便林木清理和造林更新。林场出材率也应当变化,根据实际出材率进行测算。(4)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NO:00059182上面备注的内容:受采伐限额控制,该小班先采伐面积2.70公顷,蓄积325.20立方米,下余5.70公顷,蓄积676.1立方米带省林业厅追加指标后再清理。这个备注只是限于该张采伐证。主要是因为在“十二五”期间,万源市尖峰山林场属于编限单位,下达的年限额指标只有蓄积400多立方米。在四川省林木管理系统中只有400多的采伐限额。尖峰山风灾木作业设计设计的蓄积总量为1100多立方米,所以下差的蓄积676.1立方米待省林业厅追加指标后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5)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受灾林木采伐和正常林木是一样的,也应当纳入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按照《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采伐单位每天采伐后,应当进行青山检尺,制作检尺台账,林场应当加强采伐管理。林木采伐证是办理给尖峰山林场的,林场作为采伐业主,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自我监督。至于竞拍给其他人,林场也要进行青山检尺,林业局只认林场,不得认其他人。如果没有检尺员,可以由技术人员进行检尺。

17、证人蔡某某、赵某丙(均系万源市林业局林调队工程师)的证言,证实(1)2015年10月9日,林调队到尖峰山林场对受灾林木进行调查后,形成了尖峰山受灾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采伐设计书引用的出材率是60%。(2)林场拿着我们林调队出具的采伐作业设计书向林业局申请对采伐作业设计查验审核。林业局同意采伐作业设计后,林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3)2016年2月29日,王某某安排我、黄某乙代表林调队到尖峰山林场核实林场采伐与作业设计是否存在出入、引用的综合出材率60%是否过低。通过林场制材的情况看,我个人认为,林场采伐风倒木的出材量肯定是超过了采伐作业设计书上设计的出材量。针对林场来说,60%的综合出材率确实偏低,所以之后对出材率进行过调整。(4)按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凭证采伐,林场不能依据《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采伐作业设计书》只是限定风倒木怎么采伐、采伐蓄积量、采伐面积、采伐地块,主要就是起限定范围的作用。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林场采伐的唯一依据。受灾林木也要凭证采伐,只要超过采伐证上规定的面积、蓄积量、出材量任何一个标准,就应当停止采伐。

18、证人袁某某(系万源市林业局工程师)的证言,证实(1)尖峰山林场受风灾后,是请示了林业局的。2016年1月27日,资源股股长贾某某安排我和胡某某,配合万源市森林公安前往尖峰山林场调查林场是否存在滥砍滥伐、超范围采伐。到达现场后,我们大略估计制材的林木已经超过了作业设计书设计的出材量。于是森林公安就要求林场停止采伐、制材和运输。2016年2月1日,我、贾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人前往尖峰山林场核实是否存在滥砍滥伐现象,发现尖峰山林场采伐风倒木的数量超出了设计的出材量。贾股长召开会议并要求林场立即停止对所有风倒木采伐、制材和运输。(2)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受灾林木采伐程序有2种,一是国有林场直接报省林业厅申请,经批准后由省林业厅直接决定国有林场的采伐指标;二是国有林场有在“十二五”期间,有编限指标,受灾后,由国有林场向当地政府申请占用编限限额指标,不足的部分向省林业厅申请追加采伐指标。受灾林木应当由国有林场自主监管,只要超过采伐证上规定的面积、蓄积量、出材量任何一个标准,林场就应当停止采伐。

19、证人贾某某(时任万源市林业局资源股股长)的证言,证实(1)尖峰山林场发生风灾后向市林业局汇报后,资源股派员到尖峰山林场调查核实风灾情况,查证属实后,林业局向万源市人民政府请示清理风倒木,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林场向林调队申请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拿到作业设计书后我们资源股又对林木采伐作业进行现场查验。2015年11月19日至27日,林场进行林木采伐进行了公示。在无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资源股出具了查验报告。12月7日,万源市林业局批复同意批准《万源市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害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下达采伐计划指标。同日,万源市林业局向四川省林业厅请示追加万源市尖峰山林场风灾木采伐指标。林场拿到采伐计划指标批复后,到万源市政府大厅办理了蓄积量为447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12月初,廖某甲和林场工作人员到过四川省林业厅追加过林木采伐指标。因为追加指标一直没有批复下来,今年3月初,我和黄贤德又去省林业厅申请办理过追加指标事宜。(2)2016年1月20日左右,林业局接到举报电话称尖峰山林场存在超范围采伐和林木外运的情况。2月1日,我同资源股叶某某、杨某某等同志到林场进行调查。还专门召开了会议,在会上,我要求林场立即停止对所有风倒木的制材,已制材的妥善保管,绝不允许外运。(3)受灾林木采伐应当在采伐作业设计限定的范围和方式内凭证采伐。不能凭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受灾林木应当由国有林场自主监管,尖峰山林场自身成立了间伐小组,间伐小组每天采伐完毕后,应当对制材进行堆码,青山检尺制作青山日记账,掌握采伐进度。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黄贤德的供述,供认(1)2014年7月23日,我调至万源市尖峰山林场任场长,主持林场的全面工作。万源市尖峰山林场是国有事业单位,国有林场属于编限单位,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林木应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实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2)林场遭受风灾后,我组织班子成员和所有职工召开职工大会,决定将风灾情况向市林业局报告。同时,安排杨思均负责配合资源股收集林场林木受灾的相关资料。市林业局安排资源股和林调队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林调队进行采伐作业设计,然后经过了核查、公示等程序。在公示期后,林场举行风倒木采伐招投标,并邀请市林业局资源股和纪检组的工作人员参加招标会,最终郑某用刘某某木材加工厂的资质中标。确定中标单位且经公示无异议后,我安排黄某某到市林业局办证审批股领取采伐许可证。(3)风倒木招投标结束后,我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成立了间伐组和销售组。间伐组由杨思均负责,成员为各工区的人员,并对自己工区负责。场部工区有罗正学、王旭太、寇某某、邓某甲。我在大会上要求,间伐组必须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采伐,不准超范围、超面积采伐林木,不准采伐活林木,每天采伐完毕后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不准采伐工人在林区抽烟、用火等。按照规定,郑某和廖某某应该凭证采伐,但我要求郑某和廖某某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范围和面积进行采伐,我当时的想法是风倒木始终是会办理采伐证的,加之若不及时采伐、制材,很快就会腐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4)我们先后两次到省林业厅申请采伐指标,其中第二次是2016年3月14号,我和林业局的贾某某到省林业厅资源处去的,资源处的领导告诉我们给林场追加4278立方木的蓄积采伐指标,等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就给我们林场下达指标。(5)虽然我未给郑某、廖代东看过采伐证,但电话告知了采伐证上的蓄积量和出材量。市林业局原局长郑某某通知我和杨思均、许某某、段某某到他办公室召开班子会议时,郑局长一是要求班子成员公平公正,在采伐风倒木时严格按照程序来,二是让林场与资源股衔接追加指标。在会上,郑局长给我们说边清理、边追加指标,但不能将木材拉出去卖,凭证运输,所以我们林场也就照办了。

2、被告人杨思均的供述及自书材料,供认(1)我于1989年在尖峰山林场参工,编制是合同制工人。我的职责是护林防火,协助办公室工作,负责联系上级对口部门和接待工作,以及林场领导和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2)2015年7月29日发生风灾后,场长黄贤德安排我负责收集风倒木的佐证资料。对此安排我尽心尽力完成了的。(3)林场经开会研究决定,成立了三个小组。其中,场部工区间伐组由我负责,成员有王旭太、罗正学、寇某某,其中寇某某虽会议中安排到场部工区负责,但实际工作中她是作为机动人员,哪里需要就安排到哪里。间伐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林木采伐过程中的安全;严禁砍伐采伐作业设计内、外的活林木,只能砍伐风倒木。2015年12月23日我组织场部间伐组成员、业主郑某委托的廖某某召开了会议,就采伐作业设计的说明书进行了宣读,并将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复印件拿给场部工区队长罗正学保存。后面与业主郑某签订了《安全承诺书》。我们间伐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管业主郑某只能对风倒木进行砍伐、制材,并由我和罗正学、王旭太、邓某甲四人每天轮流进行监管,同时做了巡山日记。我要求郑某和廖某某按照林业局的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采伐风倒木。在林场召开的多次会议上,场长黄贤德求我们间伐组监管是否采伐活林木,未要求我们每天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台帐。在会上,黄贤德还强调要加快施工进度,并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将风灾木全部采伐、制材完,便于开年好造林。

3、被告人罗正学的供述,供认(1)我自1983年到万源市尖峰山林场担任护林员。2015年7月29日林场遭遇风灾后,林场向市林业局做了书面报告,并经相关程序获得批准采伐风倒木。我不晓得林场具体办理了几张采伐证,只晓得共办理了227立方米采伐证。林场经开会决定成立了风倒木间伐组和销售组。我们场部工区间伐组由杨思均任组长,成员有王旭太、罗正学、寇某某。间伐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监管采伐方的防火安全和只准采伐风倒木,不准采伐活林木。(2)2015年12月22日,我们间伐组四人同业主郑某及他的合伙人廖某某一起到达采伐点,杨思均就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了宣读,并要求郑某等人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规定进行采伐,禁止采伐活林木。会后,杨思均将采伐作业设计书交给我保存。之后,杨思均安排我、王旭太、寇某某每天轮流进行监管。(3)因为我没有见过采伐证,也不清楚采伐的风倒木是不是在采伐证范围内,反正是按照林场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在设计书的范围内采伐风倒木的。在进场采伐前,林场场长黄贤德在职场大会上要求我们间伐组将风倒木全部采伐、制材完毕后进行青山检尺。黄贤德在职场大会上还讲过为了减少国家损失,先将风倒木全部采伐,制成材后拖到林场堆积,等采伐证办理下来后再处理,办了多少米的采伐证就拖多少米的木料走。(4)郑某、廖某某采伐风灾木是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的,黄贤德在会上也是这样要求的。我们间伐小组成员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因为黄贤德在会上讲林业局说边采伐边追加指标。我是最基层的职工,黄贤德和杨思均叫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完全服从于领导的安排。

4、被告人王旭太的供述,供认(1)我是2000年到万源市尖峰山林场担任护林员。林场受灾后,首先向市林业局打了报告,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林场安排人就到市局办证股申请、领取采伐许可证的。我不清楚林场具体办理了几张采伐证,只晓得共办理了227立方米的证。(2)2015年8月14日林场召开职工大会,会上决定由杨思均负责风灾木的处理工作;2015年12月17日林场开职代会,会上成立了间伐组和销售组,间伐组由杨思均负责,成员由工区人员组成。黄贤德在会上讲过风倒木要制作统一的检尺单,便于汇总和管理;2015年12月23日林场开职代会,在会上黄贤德讲风倒木要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进行施工;2015年12月28日开职工大会,会上黄贤德讲风倒木间伐工作由杨思均负责,加快施工进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清理完所有的风灾木,以便造林。并要求我们间伐组要进行青山检尺和制作相应的检尺记录。(3)在郑某、廖某某进场采伐时,杨思均组织间伐组成员我、罗正学、寇某某同二人一起开会,杨思均就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进行了宣读,并要求其对场部工区的1号、2号、3号小班的风倒木先进行采伐制材。后间伐组按照杨思均的安排,轮流到采伐现场进行监督,不准业主采伐活林木,只准采伐风灾木,同时不准采伐工人在林场抽烟、生火。

(四)木材检尺鉴定意见书及检尺人员资质材料。经现场青山检尺,野猪包(场部工区1号小班)、场部屋基坟下边(场部工区2号小班)、场部屋侧边(场部工区3号小班)、场部堆码场和防火通道(公路)边堆码点、桅杆坝村村道公路沿线、刘某某木材加工厂四个检尺点中已采伐、制材的原木材积共计934.488立方米。

上列证据,业已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贤德身为尖峰山林场场长,主持林场的全面工作,明知风灾木的清理和采伐必须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却在监管尖峰山林场“7.29风灾”受灾木采伐过程中,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受灾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风灾木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在职工大会上明确宣布按照“采伐设计”进行采伐作业,强调将风灾木全部砍完并规定了完成期限,导致尖峰山林场风灾木被超限额采伐594.151立方米(蓄积),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贤德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黄贤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贤德的犯罪行为导致尖峰山林场木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598.23立方米。经审查,修建防火通道所用的杉原木材积3.63立方米应予以扣除,故被告人黄贤德的犯罪行为导致尖峰山林场风灾木被滥伐的蓄积应为594.151立方米。

被告人黄贤德在获得部分采伐许可后所作出的针对风灾木尽数采伐的决定,虽违背了风灾木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制度,但具有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以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和来年能及时栽树的良好初衷,同时也未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贤德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思均、罗正学、王旭太作为尖峰山林场的护林员,其主要工作职责为护林防火、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等。尖峰山林场在遭受“7.29风灾”后,林场成立间伐小组并确定三被告人分别为间伐小组组长或间伐小组成员,被赋予的工作职责是对进场采伐者的采伐行为进行监管,监督砍伐者根据采伐作业书清理完所有的风灾木,杜绝出现超范围砍伐和砍伐活林木的现象发生。三被告人在采伐者进场进行采伐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场长的相关决定和安排,未擅自作出其他违法的决定和行为,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对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贤德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思均无罪。

三、被告人罗正学无罪。

四、被告人王旭太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跃

审判员薛红兵

人民陪审员黄志兴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