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姚延勇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吴某添加为好友。在微信聊天后,被告人姚延勇先约被害人吴某面谈公司创业事宜,后提出驾车带被害人吴某去东丽湖。当晚21时许,被告人姚延勇驾驶牌照号为鲁N×××××宝来轿车将被害人吴某带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附近,吴某因天色已晚要求返回。在返回途中,被告人姚延勇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吴某强行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吴某谎称去快捷酒店开房,得到被告人姚延勇应允。被害人吴某趁机通过微信向其男友张某求助。汽车抵达河东区卫国道汉庭酒店后,被害人吴某趁被告人姚延勇停车时得以逃脱。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姚延勇被通知到河东公安分局唐口派出所解决纠纷时被抓获归案。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姚延勇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吴某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姚延勇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延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医院诊断证明,证人田某、张某、邢某、王某、菅兴乾、姚某、司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光盘5张,姚延勇的供述,被告人姚延勇户籍证明,民事赔偿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