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姚延勇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延勇,男,1991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暂住天津市北辰区。2017年8月3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

辩护人张宏杰,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硕,天津晟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8)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延勇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延勇及其辩护人张宏杰、马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姚延勇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吴某添加为好友。在微信聊天后,被告人姚延勇先约被害人吴某面谈公司创业事宜,后提出驾车带被害人吴某去东丽湖。当晚21时许,被告人姚延勇驾驶牌照号为鲁N×××××宝来轿车将被害人吴某带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附近,吴某因天色已晚要求返回。在返回途中,被告人姚延勇在其驾驶的汽车内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吴某强行进行猥亵。后被害人吴某谎称去快捷酒店开房,得到被告人姚延勇应允。被害人吴某趁机通过微信向其男友张某求助。汽车抵达河东区卫国道汉庭酒店后,被害人吴某趁被告人姚延勇停车时得以逃脱。2017年8月3日,被告人姚延勇被通知到河东公安分局唐口派出所解决纠纷时被抓获归案。

2018年3月9日,被告人姚延勇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吴某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姚延勇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延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医院诊断证明,证人田某、张某、邢某、王某、菅兴乾、姚某、司某的证言,聊天记录截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光盘5张,姚延勇的供述,被告人姚延勇户籍证明,民事赔偿谅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延勇违背妇女意志,以追求刺激为目的,强行对妇女进行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姚延勇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其亲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延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姚延勇系初犯,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姚延勇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姚延勇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士军

人民陪审员林泽娜

人民陪审员赵俊兰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月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