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6 0:00:00

徐年红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年红,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2017年10月1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年红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年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0月初,欧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徐年红。10月9日11时许,徐年红在武冈市×宾馆×开好房间,然后约欧某某到宾馆来聊购买欧某某的木地板的事情。两人见面后,在聊天过程中,徐年红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望,称欧某某是个苦面相,提出要给欧某某“做法”,如果不“做法”,欧某某家人会有血光之灾。然后要求欧某某将衣服脱掉,待欧某某脱得只剩内衣内裤后,徐年红拿筷子在欧某某身上画符“做法”,并用筷子隔着内裤摩擦欧某某的阴部。10月10日上午,徐年红约欧某某到×宾馆×房间内,要求取阴阳水“做法”。欧某某将衣服、裤子脱掉,只留下内衣后,徐年红用毛笔在欧某某身上画符,并用毛笔摩擦欧某某的阴道取阴水,之后,欧某某离开。当晚19时许,徐年红再次将欧某某约到皇城宾馆房间“做法”,欧某某将衣服、裤子脱掉后,徐年红用针刺了自己手指并刺了欧某某阴部旁的痣取血,然后徐年红脱掉衣裤提出和欧某某发生性关系取阴阳水“做法”,遭到欧某某的拒绝。徐年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徐年红犯强制猥亵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年红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通过封建迷信恐吓、欺骗的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年红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年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法律适用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初,被告人徐年红通过朋友介绍与经营木地板生意及从事保险业务的欧某某有了联系。10月9日11时许,徐年红在武冈市×宾馆开好房间,然后约欧某某到宾馆商谈购买木地板及购买保险的事情。两人见面后,闲聊中,徐年红故意说欧某某是个苦面相,提出要给欧某某做法,说只有做了法欧某某才会转财运,才可免去其家人的血光之灾。在骗得欧某某的信任后,徐年红要求欧某某脱掉衣服以便做法。待欧某某脱得只剩内衣内裤后,徐年红拿筷子在欧某某身上画符做法,趁势用筷子隔着内裤摩擦欧某某的阴部。10月10日上午,徐年红约欧某某到×宾馆×房间内,要求取阴阳水做法。欧某某按徐年红的要求将衣裤脱下,仅留下内衣,徐年红用毛笔在欧某某身上遍身画符,并用毛笔及手指插摩欧某某的阴道,称是取阴水。当晚19时许,徐年红再次将欧某某约到×宾馆做法。待欧某某将衣裤脱掉后,徐年红先用针刺破自己手指及欧某某阴部旁的痣,取了两人的血样,然后徐年红脱了自己衣裤提出和欧某某发生性关系以取阴阳水。欧某某不同意。

徐年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徐年红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其证明效力的证人张某、肖某、肖某1的证言,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年红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门诊病历,宾馆监控视频,开房登记薄,辨认笔录,微信聊天内容,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年红以获取性刺激为目的,以封建迷信恐吓、欺骗被害人,使其放弃反抗而对其实施下流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徐年红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徐年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年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年红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年红的刑期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志光

人民陪审员廖美英

人民陪审员乔志豪

二一八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