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通过相关程序给予足额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若愚到案过程。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若愚身份信息。
3、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证明大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对死者于某一次性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死者近亲属且再不追究陈若愚的刑事责任。
4、收据、谅解书、补偿协议、行政判决书。
(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发现场珲乌公路大安段820KM+700M处。
(三)鉴定意见。
1、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在送检的于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明于某因被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中磕撞等)头面部及肢体,致严重颅脑损失死亡。
3、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发生时XXX号小型轿车为采取制动踏板制动状态、行驶速度为102KM/H。
(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6年5月16日8点钟左右,我在长山办完事,本想坐火车或者客车回大安因为没有合适的车,正好有个黑色轿车在那拣活,司机说20元一位我打算坐这台车回大安,上车时有个男的也过来拼车,这个人能有30多岁,他也要回大安。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那个男子坐在我后边的位置。司机启动车辆就往大安走,等车开到大安要进城的时候,我看见有穿制服的人向我们的车挥手示意停车,司机告诉我系上安全带,如果有人问就说咱俩是亲属,司机跟我说这个话我都没有明白是什么意思,然后司机就按照指示停车。接着执法人员就开始检查证件和车辆。这时有个执法人员打开司机后边的车门就上车坐到驾驶员后边的位置,跟司机说了一句话,然后司机和他有对话,我都没听清,反正是司机掉头就往回(长山)行驶。坐在车上的执法人员让司机靠边停车,司机不听话,继续加速行驶。执法人员就要上来抢车钥匙或者方向盘,具体是要干啥我说不清,反正司机就用身体或者手阻挡执法人员的行为,我看车越来越快,就不敢看了,也就一瞬间的事情,车就撞了,然后我啥也不知道了。执法人员在同司机厮扒的时候我吓得就往副驾驶门的这个方向躲,那个乘客在干什么我没注意,从司机掉头往长山方向行驶到出车祸的这段期间,我没有去触碰方向盘、发动机钥匙、或者刹车等能够影响车辆驾驶的敏感部件,我就在副驾驶座位上老实的坐着了。
2、被害人矫某陈述,2016年5月16日上午,我在长山镇卖化肥一条街附近,打了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去大安市,我上车后坐在了副驾驶后面的位置,跟司机讲好是20元一位,我上车不一会儿,又来了一个女的跟我拼车,坐在了副驾驶的位置。司机拉着我和这个女的从长山镇走到刚进大安市有一排抓拍灯的附近时,一些穿运管所制服的人把我们这辆车拦住了,我们的车刚停下,其中一个穿运管所制服的人就上车了,坐在了司机位置的后面。司机看运管所的人上车了,因为他这车不是制式的出租车可能是黑车,司机就害怕了,马上掉头往长山方向开,运管所的人看他要跑就在后面追。这个司机越开越快,坐在他后面的运管所的人就趴到司机身后不停跟司机厮扒方向盘,让司机停车。车速快起来之后,由于他俩一直厮扒方向盘,车就不受控制了,在公路上左右晃,差点撞到过往的车辆,后来就感觉是一瞬间的事车就撞树上了,我就啥也不知道了。要不是运管所的这个人跟司机厮扒方向盘,车根本就不能失控撞树上。当时我和那个女乘客都吓坏了没敢动,就运管所的那个人和司机他们俩厮扒方向盘了。
(五)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证实,于某是我丈夫,他是瓦匠。他是2016年5月16日上午发生事故之后在大安市医院抢救了,下午转到了松原市矿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的。我家在长山镇经营了一家文具商店,2016年5月16日早上6点多钟我就从家去商店了,我丈夫于某是几点离开家的我不知道,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丈夫的一个姓刘的女性朋友到我的商店跟我说:“你家车在刚进大安那出事了,挺严重的,你们赶紧去看看吧。”这样我找到我姐夫徐振波让他开车拉我往大安方向去。等我们的车从长山镇沿国道走到大安市消防队附近的时候,就看见那里有一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在了路东侧的大树上,车内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消防队员正在现场实施抢救,但司机不在车内。发生事故的车就是我家的车,黑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XXX,我问现场的人司机在哪里,他们说已经到大安市医院去抢救了,然后我就赶到了大安市医院。在大安市医院的时候,医生说我丈夫脑干受伤,已经快不行了,很难抢救过来了,这样我们就马上将我丈夫转到了松原市矿医院,结果还是没有抢救过来。XXX这辆黑色比亚迪车是我俩婚后用我的名字购买的,油气两用型三箱轿车。平常这台车就是自己家用,我丈夫是瓦匠,他出门联系干活啥的就开着这台车。我丈夫总开车到处干瓦匠活来回跑,难免会顺便梢个人啥的,但我家的车绝对不是专门营运跑黑车的。于某去大安市内做什么我不知道,他没跟我说他要去大安。
2、证人徐某证实,我是运管所的临时工。这段时间政府治超,我们单位的人轮流到大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上班。今天白天不是我队的班,但今天上午8点10分我们队长张乐告诉我和同事华海博一起去交警队门前卡点配合一队抓个黑车,有举报黑车拉人的。然后我俩就开单位的车去了,到那后我就和我们单位一队的两位同事唠嗑了,后来华海博被别人接走了,我就自己在车里面坐着,这个时候刘某也上我的车了,大约在8点半左右,我看见陈若愚奔一辆黑色的轿车去了,我和刘某也下车奔这台车去了,等我们两个走到跟前的时候,陈若愚已经上了这台黑色桥车的驾驶员后座。我和刘某到车辆跟前的时候直接就去了黑色轿车的右后车门,我们俩把车门打开后,听见陈若愚说了一句“人从哪拉的”这时黑色轿车突然就往北开,直接调头就往南跑了,我说这咋把人拉跑了,咱俩上车,然后我俩就跑上我们单位的车,我开车,刘某坐副驾驶,我俩开车就往南追,当时那台黑色车开的很快,离我们大约100米左右吧,一直开到大安市消防队附近时,那台黑色的轿车突然失去控制,直接撞到路东侧下面的树上。我一看那车出事了,就觉得我们单位车要是在现场怕影响不好,我就没敢在出事那地方停车,就往前又开了一段调的头,我让刘某下车去看看,我开车直接回单位了。回屋就跟队长张乐说,那台“黑车”拉着陈若愚撞树上了,然后我就开我自己车拉他又返回现场,消防队救援都到了,车上还有三个人,除了我同事之外,还有一男一女两个乘客,女的在副驾驶,男的在副驾驶后面的后座上,消防队救援的车用钢丝绳把那辆黑色比亚迪轿车拽了出来,我们也帮忙推,拽上公路了,陈若愚从车上下来,我就赶紧开我车把他拉到大安中医院去了。我开车跟着那辆黑色轿车往南方向追的时候,那辆黑色轿车速度大约得有60-70公里吧,我感觉就是司机很惊慌,打冷舵,超车时速度非常快,在出事前突然车头偏离了方向,车身有些打横向前滑行一段时间,然后直接就开路基下面撞树上了。我们制式车辆上都安有摄像,一共三个,一个在车顶,是可调的,负责摄录车辆外部周边情况的,车里有两个,驾驶员右上方有一个,负责摄录车内,另一个在车后风挡,是朝外录的,负责摄录车尾部情况。我们开车去追那辆黑色比亚迪的时候,这些录像设备是开着呢,只要车启动录像就开始摄录。我提供给警方的读卡器、内存卡,是我们今天所开的那辆执法车内所使用的,我在向警方提供前我看过,下午3点左右,我到单位去取车内的内存卡,因为警方的人要求我们提供当时的行车记录仪录像,我先给我队长张乐打电话,跟他说了警察要云台(我们把车载录像设备叫云台)内存卡,要看录像,他让我回单位,我就回单位,我和队长上楼和所长说这事,我们所长就让我们单位负责监控的武阳把钥匙拿来,是张乐下楼取的内存卡,然后在我们三楼负责监控的那屋电脑上看的,当时看的有我们所长郭佳荣、队长张乐、武阳、刘某还有我,我们看那录像就发现车顶的录像因为摄像头朝下,只能看到我们车的顶灯,根本录不上车前面,朝后的摄像头是反影像的,录的都是树尖啥的,看不到大道,车里看的是棚顶,啥也没看着,然后武阳在电脑上操作后让我拿走,我就把卡从电脑上拔了出来。我把读卡器、内存卡交给警方后,民警将该内存卡放置电脑内播放,电脑提示该内存卡未被格式化,同时显示卡内使用0字节,空间0字节,已经无法读取,我也不清楚怎么回事了。
3、证人张某证实,我是班车管理中队中队长,具体负责班车运营是否超载,查处“黑车”非法营运,扰乱客运市场的违法行为。我们中队有我、陈若愚、刘某。2016年5月16日上午我们执法队员陈若愚在执法时,被一台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拉走,后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三伤的后果。陈若愚执法的过程中我没有在现场,但是给他查处黑车的任务是我告诉他的。我们有一个班车车主叫王可新的(他是长山人,手里有一辆跑长山到大安的班车,车牌照为吉J25792,他的电话号码为155XXXXXXXX),他跟我说这段时间长山跑大安的非法营运车辆特别多,严重扰乱了他们的营运市场,要求我们查处绕线黑车。他跟我说这个事情的时候是5月15日,当时我在客运站值班,离不开岗位。我就跟他说明天是我们班在卡点值班,明天办这个事情。第二天早晨6点51分,他给我打电话问我今天能不能去查处黑车,我说:“行”。他说他在大安客运站呢,让我去接他。我和刘某接到王可新以后,就往我们工作卡点去,到卡点以后陈若愚已经在卡点了。我跟陈若愚说今天帮他们“护线”。因为我们当时并不知道对方的黑车是谁,能否发现黑车只能靠班车提供。因为护线的任务很重,而且有一定危险性,光靠我们自己中队的力量有些单薄,于是我跟我们单位稽查四中队张乐联系,让他出几个人帮我执行任务。张乐就把徐某、华海博给我派过来跟我一起执行任务。我们这些人到卡点以后,待了一会,也就是八点左右,从长山方向就过来一台黑色比亚迪轿车,王可新说这台车应该是黑车。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这台车就是黑车,所以我们按照规矩采取跟踪取证的方式,我让华海博跟我去,当时王可新也在我这台车上,跟踪的时候王可新就接到长山来电话称,又过来一台车,是非法营运车辆。当时就把车的牌照,颜色告诉王可新。王可新跟我说这个事情,我说前边这台车也得跟。你给陈若愚打个电话。王可新就给陈若愚打电话,把他得到的信息告诉了陈若愚。我们跟这台车到了老交通局附近,发现跟踪的这台车确实存在非法营运的嫌疑,于是我们把车及驾驶员带回单位,我让张乐给他写材料查证该车是否为非法营运。我正跟张乐交代的时候,刘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检查的时候,有一台车撞树上了,事发地点在消防队南边不远的地方,让我们赶紧过去。听到这个消息,我们单位的工作人员就没有继续处理这个车的事情,赶紧往事发地点去,到那以后发现一台黑色比亚迪轿车撞在树上。之后大家开始救援。王可新的班车跑长山到大安这趟线,长山的黑车基本上都停在长山客运站对面,这些黑车为了节省费用,基本上都是加气的,长山还没有气站,都到大安城南的气站加气,一走一过就顺道拉几个乘客,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扰乱了客运市场营运秩序,损害了班车业主的合法权益。车主的这种行为按照规定是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要受到处罚。王可新跟我说他配合我们查处黑车,所以让我去客运站接他,在长山汽车客运站有王可新认识的其他经营者,他们发现有“黑车”运载乘客往大安方向走以后,给他打电话告诉他车辆牌照,他再把牌照信息告诉我们,由我们来查处。
4、证人刘某证实,与证人徐某证实基本一致。
5、证人王某证实,我是跑长山到大安线的客车司机,在长山镇客运站附近经常有非法营运的“黑车”拉客,严重影响了我们正常的营运,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一旦发现黑车就会向运管举报,要求他们查处。2016年5月16日我同样正常跑线,上午7点半到的大安,临去大安之前我跟大安运管所的张某联系了,跟他说最近黑车挺多的,让他帮忙护线进行查处,张某跟我说他们今天正好跟交警在大安城南卡点进行执法检查,他们对这些黑车不熟悉,认不出来哪台车是不是黑车,让我去卡点那配合一下他们,于是我就去了。当天上午8点左右,从长山方向过来一台灰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是XXX,我跟张某说“这台车应该就是黑车,我跑线的时候总能看见这台车拉人往大安来”。张某说“那咱们跟着去看看吧”。张某和一个叫“小华”的运管人员开车拉着我就跟着这台比亚迪车走,走到大安市农贸市场西头的时候,这台车就停下来了,从车上下来三个乘客,张某和“小华”就下车去进行了检查。因为我怕黑车司机认出我来报复我,所以我就没下车,没几分钟,我看这个司机把钱给了乘客,然后张某就回到了我们车上,小华上了比亚迪那台车。上车后,张某说咱们得先回运管所做材料,我们就一起往运管所方向走。刚往回走的时候,另一个跑线司机邵成宝(XXX,电话155XXXXXXXX)给我打电话说:“从长山往大安过去一辆黑车,车牌号是XXX,你跟运管的人联系查一下。”我把这情况跟张某说了。张某让我给陈若愚打个电话,让他在那头查一下。我就给陈若愚打了电话。我和张某他们到运管所之后,我在车里等着了,张某和“小华”把那个女司机带到了运管所里做材料,大概过了能有十分钟左右吧,张某匆匆忙忙的从运管所里出来了,上车说:“卡点那头出事了”。然后就开车往城南卡点那走,走到交警队南边一点的时候,看见道东有一辆车撞在了树上,现场围了不少人,消防员正在解救车上的人,这台车的车牌号就是XXX。当时,陈若愚和一男一女在这台车上,司机不在车内。我在那看了不一会儿,消防的人就把看热闹的人都拦住了,不让上前,这时正好过来一辆回长山的跑线车,我就上车走了。
6、证人陈某证实,我是交警大队交警,2016年5月16日在大安市交警大队门前执勤了。当天9时许,我和辅警马某依法检查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号为XXX的小型轿车,我正在车后看该车车牌时,该车突然掉头向南行驶,我还和马某说,这人怎么跑了,驾驶证还在我们这。这时我就看见运管所的二个执勤人员驾驶运管所是执勤车就撵该车去了。运管所的执勤人员都着装,穿着黄色的反光执勤服。
7、证人马某证实,与证人陈某证实基本一致。
(六)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若愚供述,我们中队有张某、刘某我们三个人,张某是正式的事业编制,我和刘某是合同工。2017年5月16日7时许,我们中队在交警队门前的治安卡点执勤,执勤的工作内容是拦截超载车辆、管理非法营运、客车超员等事,只要是营运车辆有违章行为我们都能处理。,我是7点半的时候到的交警队门前的治安卡点,大约8点左右张某、刘某和市区四中队的华海博、徐某都到了,然后我们就在这个卡点执法。大约8点半左右,张某跟我说他接到举报有个XXX的车可能是非法营运车辆,往这边来让我注意点。又过了几分钟有个大安跑长山的车主王某给我打电话说:“车就要过来了”。我得到这个消息之后,因为我跟交警联合执法,我就跟交警陈某和姓马的协管员说,一会有一台黑色吉JV3117轿车过来,该车非法营运,帮我们拦截检查一下,他们说:“行”。也就不到十分钟,我们就看见这台车过来,交警把他们拦停以后,在检查驾驶证以及车辆的时候我们就过去开始执法。我过来时看到司机后边座位是空的,其他位置都有人。于是我打开车门进到车内,坐到了驾驶员后座上。这个过程刘某的手机应该能够录下来。当时看见车内算司机有三个人,司机大约是四、五十岁的男子,副驾驶坐了一位戴着口罩的中年女子,大约四十岁左右,副驾驶后面坐了一个三、四十岁的男子。当时我亮出了我的工作证,表明我的身份,然后我和司机说:“我是大安市运管所的。”司机说:“我拉的是我家亲戚。”我说:“你先下车,我先对车内俩人询问一下。”这时司机突然向左打方向盘将车辆调头往松原方向开。我说:“大哥,你靠边停车我下去。”司机也没有说话,就是将车左右的打冷舵。他本身就是非法营运车辆,被我们运管所抓到后也就是罚款,他是为了躲避罚款才向松原方向逃跑的。司机在逃跑后,我们单位同事开着执法车辆在后面跟着了,我想司机打冷舵就是为了不让我们单位的车辆靠近他的车。车上一共有四个人,司机、我、坐在副驾驶的中年女子和副驾驶后座的那个男的。这一男一女和司机没有肢体接触、抢夺方向盘行为。向我出示一张照片,照片上显示我和司机有肢体接触,当时我坐在司机后边的座位上,半站起来右手往前伸,试图够车钥匙,司机发现我有够车钥匙的意图以后用右手阻止我,并且身体右倾阻挡我。我试了几次,给我的感觉我摸到了车钥匙上的部件,但是他阻止我往下拔车钥匙我也就一直没有成功。我抢车钥匙就是让他停车,我好下车。抢车钥匙的过程中,车辆是在行驶状态,当时我认为车速很慢,不会发生危险。我认为就二十迈左右。我没看见车辆当时的速度表,我只是凭经验认为的。我是在他车调过头往南行驶的过程中,跟他抢车钥匙的,也就四十多秒。他一边阻止我抢车钥匙,一边开车往松原方向行驶。过了交警队到了路西那个加油站位置我感觉他车速快了,不安全怕出危险我就不跟他厮扒了。然后他加速在向前行驶,来回打方向盘,不知道怎么搞的车就撞到道路东侧的树上,然后我就失去意识了。在司机驾驶车辆往松原方向行驶的过程中,我们的执法车辆在过加油站的时候我看到我们的车在我们后边一百米左右的距离,是跟我们走还是追我判断不出来。
另供述,我是2011年3月份左右至今在大安市运管所工作,编制说不清楚。我具体负责全市营运车辆的检查,包括违法营运车辆。我通过参加考试获得了行政执法证件,我们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流程是:遇到疑似车辆,要求其停车,待车停稳后,我们上前出示证件,要求其出示证件,进行检查。我们一般都是配合交警进行检查,每次都是交警把可能违法超载的货车、客车、轿车拦停,待车停稳之后,我们再过去进行调查,首先由我们出示证件,再要求驾驶员出示证件接受检查。我们的检查方法是依据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6年5月16日的值班队长是张某。他当时不在现场,他去处理另外一台的违法车辆。2016年5月16日,我跟我们中队的刘某在交警队附近的检查站进行执法检查,那天是7点上岗,同时还有交警在此检查。我们接到车主举报说有违法营运车辆从长山镇开往大安。大约上午9点多的时候,沿长白路从南向北驶来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交警示意这辆车停车后,我们就走过去进行检查。我发现这台车可能就是嫌疑车辆。就拉开驾驶员后座车门,坐进车里,出示工作证,说明我是大安市运管所的,驾驶员一听,就开车要跑。驾驶员刚把车调头,我右手从前排座椅之间伸出想抢钥匙,左手半抱着前排,具体抱到驾驶员还是前排座椅,记不清了。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不允许我这样做,如果我怀疑该车涉嫌非法营运,应该让司机下车接受检查,再对车上乘客分别进行询问。结果没过两分钟,车就出事了。因为当时交警正在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等证件,我没有等驾驶员下车,就直接上车了。我上车前没有出示工作证,我是进入车内之后才出示工作证,说明身份,因为交警正在检查,当时就是着急检查了,也没想那么多。但我按照执法规定
着装,身穿反光服。我上车之后,出示工作证,说明自己身份。驾驶员听到我是运管所的就害怕了,掉头就跑。我就上前打算抢下车钥匙,想让驾驶员把车停下。在这个过程中,车就失控撞路边树上了。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了,其他两个乘客也受伤了。我在执法过程中确实没有按照规定执法。我的执法行为不正确,我应该等交警检查完,再让司机、乘客等下车分别接受询问,就不会有事故发生。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若愚及其辩护人李俊峰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若愚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成立,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