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国华于2004年7月至2017年7月在任霸州市堂二里镇文教室校长期间,明知辖区内民办“亲爽养正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任何办园手续,长期非法经营,对其管理活动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7年7月13日“亲爽养正幼儿园”发生一起将三岁女童郭某某遗忘在接送校车内,造成其死亡的安全事故。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荣国华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荣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段某、杨某的证言,刘某等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侦查卷宗,霸州市教育局关于文教室职责的说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廊坊市教育局、霸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及实施方案,廊坊市、霸州市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统计表,堂二里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教育安全工作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堂二里文教室人员工作分工情况及涉及相关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的文件、排查表、民办幼儿园整改通知书,霸州市教育局出具被告人荣国华工作简历,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