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荣国华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国华,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霸州市堂二里镇文教室原校长,河北省霸州市人,现住霸州市。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霸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7]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国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荣国华于2004年7月至2017年7月在任霸州市堂二里镇文教室校长期间,明知辖区内民办“亲爽养正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任何办园手续,长期非法经营,对其管理活动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7年7月13日“亲爽养正幼儿园”发生一起将三岁女童郭某某遗忘在接送校车内,造成其死亡的安全事故。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荣国华的供述,证人刘某、段某、杨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霸州市教育局说明、刘某等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侦查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同时认为被告人荣国华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荣国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荣国华于2004年7月至2017年7月在任霸州市堂二里镇文教室校长期间,明知辖区内民办“亲爽养正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没有任何办园手续,长期非法经营,对其管理活动疏于管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2017年7月13日“亲爽养正幼儿园”发生一起将三岁女童郭某某遗忘在接送校车内,造成其死亡的安全事故。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荣国华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荣国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段某、杨某的证言,刘某等人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侦查卷宗,霸州市教育局关于文教室职责的说明,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廊坊市教育局、霸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及实施方案,廊坊市、霸州市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统计表,堂二里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教育安全工作隐患大排查的通知,堂二里文教室人员工作分工情况及涉及相关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的文件、排查表、民办幼儿园整改通知书,霸州市教育局出具被告人荣国华工作简历,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国华在履行相关教育管理职责过程中,明知辖区内民办幼儿园长期无证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疏于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发生校车内一名幼儿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荣国华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荣国华的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荣国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胜利

审判员张斌

人民陪审员苏芳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安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