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周刚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刚,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于山西省右玉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西省右玉县。因本案,2017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海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8]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刚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8年3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雷及张斯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刚及辩护人马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刚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诉请本院对被告人周刚予以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刚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中被告人周刚系强制猥亵未遂。被告人周刚的犯罪目的是醉酒后占被害人便宜,具体表现形式是想摸被害人的阴部。根据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猥亵概念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指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淫秽行为,实践中可表现为抠摸、搂抱、手淫等多种方式,一般认为是对他人的性器官实施抠摸等行为,如果仅是露出乳房、大腿、臀部等身体部位则不一定认为是猥亵。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猥亵行为应适当地限制性解释较为妥当。结合本案,被告人周刚的具体方式就是摸被害人阴部,而在被告人周刚拉下被害人裤子想摸而未摸到的那一刻,被害人男友及时某,导致被告人周刚未能完成其猥亵行为而逃跑。对于未遂犯,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周刚到案后能主动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3)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已谅解。(4)被告人周刚系初犯和偶犯,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和劣迹行为。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周刚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刚在海宁市银泰城下沉式广场商铺附近拐角处,见被害人肖某独自一人行走,即萌生歹念,上前抓住被害人手臂,被害人肖某反抗并喊叫,被告人周刚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并擒住被害人双手后强行脱下被害人裤子,对被害人肖某实施猥亵,被害人肖某男友在附近听到呼救声后到达现场,被告人周刚遂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周刚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刚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刚所犯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有关被告人周刚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强制猥亵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即他人对自身身体享有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等同样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猥亵行为表现为采用暴力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性交以外的方法,包括抠摸、搂抱、亲吻、手淫等淫秽下流的行为,刑法理论中具体对行为方式之表述属举例式表述,并未穷尽所有的行为方式。本案中,被告人周刚强行脱下被害人裤子包括内裤并使之性器官暴露,该行为即为猥亵的实行行为,且该行为已实际侵犯了被害人性的羞耻心和身体自由决定权,故被告人周刚的行为业已构罪,且属完成形态。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方面的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周刚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保护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刚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十五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乐群

人民陪审员吴心?

人民陪审员汤洪涛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