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崔悦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悦峰(绰号崔士千、老千),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原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现住老河口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9日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执行。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辉,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悦峰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悦峰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8月8日,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崔悦峰涉嫌渎职,建议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补查。2017年10月31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崔悦峰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悦峰及其辩护人武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悦峰利用担任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简称孟楼镇城建办)的职务便利,先后为贾某1、黄某、许某1在建设小产权房过程中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三人现金共计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底,本市孟楼镇小黄营村村民贾某1与他人合伙在孟楼镇曹坡村建小产权房期间,因手续不全被孟楼镇城建办工作人员要求停工。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崔悦峰在孟楼镇政府院内收受贾某1送的2万元,后贾某1顺利施工。

2.2012年,老河口市天安保险公司经理黄某在孟楼镇曹坡村建小产权房期间,因手续不全,孟楼镇城建办工作人员要求其停工并将建房设备拉到孟楼镇政府院内。2013年初,被告人崔悦峰在本市美景小区收受黄某送的5000元,默许黄某将设备拉回继续施工。

3.2003年7月,本市孟楼镇解放路副食店老板许某1与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取得孟楼镇商城大道原城建办院内一排平房所有权。2013年,许某1将平房拆除翻建小产权房。同年11月,被告人崔悦峰收受许某1为感谢崔悦峰在翻建小产房过程中提供帮助送的2万元。

崔悦峰将收受的4.5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016年6月3日,崔悦峰在接受老河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期间退缴全部赃款。2017年3月29日,崔悦峰接到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前来接受讯问。

检察机关认为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悦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指控:2011年11月10日,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受老河口市规划局及孟楼镇政府委托行使乡镇、村规划管理业务和行政执法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悦峰在担任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明知黄某、贾某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孟楼镇曹坡村6组建房,在收受二人贿赂后,为二人违规新建房屋提供便利,致使国家利益损失77.9406万元。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悦峰在担任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悦峰对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的滥用职权事实无异议。同时认为1.被告人受贿罪构成自首,受贿数额较小,建议从轻处罚。2.关于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3.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当作为滥用职权损失计算依据。4.若本案滥用职权罪构成犯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悦峰利用担任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孟楼镇城建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为贾某1、黄某、许某1在建设小产权房过程中提供便利和帮助,非法收受三人现金共计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底,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村民贾某1与他人合伙在孟楼镇曹坡村建小产权房期间,因手续不全被孟楼镇城建办工作人员要求停工。2012年2月23日,崔悦峰在老河口市孟楼镇政府院内收受贾某1送的2万元,后贾某1顺利施工。

2.2012年,天安保险老河口支公司经理黄某(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人)在老河口市孟楼镇曹坡村建小产权房期间,因手续不全,被孟楼镇城建办工作人员要求停工,并将建房设备拉到老河口市孟楼镇政府院内。2013年初,崔悦峰在老河口市美景小区收受黄某送的5000元,默许黄某将设备拉回继续施工。

3.2003年7月,老河口市孟楼镇解放路副食店老板许某1与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取得老河口市孟楼镇商城大道原城建办院内西边一排平房(含厕所)所有权。2013年,许某1将平房拆除翻建房屋时与周围居民发生纠纷,后经崔悦峰协调,周围居民不再阻拦施工。同年11月,许某1为感谢崔悦峰在翻建小产房过程中提供帮助送其2万元,被告人崔悦峰收受了该款。

崔悦峰将收受的4.5万元用于日常开支。2016年5月4日,老河口市纪委掌握崔悦峰涉嫌贪污公款的线索后,对崔悦峰采取“两规”措施,在“两规”期间,崔悦峰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2017年3月16日,老河口市纪委将崔悦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9日,崔悦峰接到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移交函、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到案经过、证明、收据、暂扣涉案款物登记表等;证人贾某1、黄某、许某1的证言;被告人崔悦峰的供述和辩解。

(二)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11月,老河口市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与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系一套班子)受老河口市城乡建设局、老河口市规划局委托行使村镇规划建设行政管理执法权。负责所辖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初步审查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建房申请,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放验线及竣工验收工作;可依据有关规定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悦峰在担任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责管理孟楼镇集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包含孟楼村、小黄营村、曹坡村),明知黄某、贾某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违法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对二人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处理,致使黄某、贾某1违建房屋完工,并面向社会公开出售谋取私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底,贾某1与张某1(两人亲家关系)合伙,准备将以10万元价格购买的老河口市孟楼镇曹坡村村民陈某承包的一块堰塘回填后违规建设小产权房,在施工过程中,城建办工作人员到现场阻止施工。2012年2月下旬,贾某1为了让施工顺利进行,来到崔悦峰办公室,送给崔悦峰现金20000元,又向孟楼镇城建办交纳了建房配套施工管理费(含押金)30000元后继续施工,此后,崔悦峰未安排工作人员阻止贾某1、张某1违规建房行为,导致贾某1、张某1违规建造的10套房屋顺利完工并公开出售。

2.2012年,天安保险老河口支公司经理黄某(老河口市孟楼镇小黄营村人)在老河口市孟楼镇曹坡村6组以每亩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当地农户的土地,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情况下,在该土地违规建设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孟楼镇城建办工作人员多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于2012年4月26日下达停止建设通知书,并把工地上的设备拉至老河口市孟楼镇政府院内。为了让施工顺利进行和以后继续在孟楼镇开发小产权的方便,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在老河口市美景小区送给崔悦峰现金5000元。后黄某悄悄将施工设备拉走继续建房。2013年8月1日,黄某向孟楼镇城建办交纳了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50000元。崔悦峰知道黄某将施工设备拉走并继续建房后,未安排工作人员阻止黄某违规建房行为。导致黄某违规建造的40套(每套两间两层)房屋顺利完工,并以每套24万元左右价格公开出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到案经过、任职文件、委托执法相关文件、停止建设通知书、证明材料、照片等;证人曹某、黄某2、周某、杨某、孔某1、王某、陈某、张某1、崔某、孔某2、张某2、贾某1、黄某、孔某3的证言;被告人崔悦峰的供述和辩解。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当作为损失计算依据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悦峰的渎职行为造成50套违法建筑建成,鉴定意见以各种税费组成,未考虑违建房屋无法取得合法手续的事实,并且只评估了已出售的房屋,未考虑全部违建的事实,故该鉴定意见不应采信,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悦峰身为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理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任老河口市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他人违法建房情况下,不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不加制止,造成大量违法房屋建成出售。崔悦峰的行为扰乱了国家法律实施,扰乱老河口市土地和房地产管理秩序,也为行政机关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增加了成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悦峰不具有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资格,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查,老河口市孟楼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与孟楼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系一套班子)受老河口市城乡建设局、老河口市城乡规划局委托行使村镇建设行政管理执法权,崔悦峰作为单位负责人,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罪犯罪主体。崔悦峰非在编公务人员不影响其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主体身份,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应当按照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的意见。经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悦峰滥用职权并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受贿罪构成自首、全部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经查被告人崔悦峰未主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滥用职权事实,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悦峰在办案机关调查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悦峰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罚金已交纳。)

二、对被告人崔悦峰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祖民

人民陪审员张钰

人民陪审员高云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姜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