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9 0:00:00

51高敬鱼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敬鱼,男,1974年3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高敬鱼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于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敬鱼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敬鱼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敬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1、2016年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敬鱼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金丝鸟服装厂女厕所内,趁被害人罗某上厕所之际,以摸阴部的手段,对被害人罗某实施猥亵。

2、2016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高敬鱼至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金丝鸟服装厂宿舍楼,尾随被害人吴某至××号宿舍,以摸胸部的手段,对被害人吴某实施猥亵。

被告人高敬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敬鱼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被害人罗某、吴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敬鱼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敬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敬鱼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敬鱼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0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4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敏

代理审判员罗兵

人民陪审员徐?英

二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