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英豪,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卢英豪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2日被羁押),于2017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英豪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英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卢英豪于2017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至本市相城区尚景花苑×幢×室被害人谭某的暂住地,采用翻窗方式进入室内,趁被害人谭某熟睡之际,以手摸乳房的方式对被害人谭某实施猥亵。
被告人卢英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英豪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卢英豪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顾某、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英豪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英豪以夜间入户的方式强制猥亵妇女,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英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卢英豪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卢英豪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英豪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刘羽蕴
二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乾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