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9月,中储粮济宁直属库负责执行济宁辖区内小麦最低收购价工作,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监管科负责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人崔某时任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监管科科长,负责监管科全面工作。崔某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放松对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及驻库监管员许某1(已处理)、冯某(已判决)、张某1(已判决)、逄某(已判决)的监督、管理,致使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违规操作“转圈粮”,将35298.96吨2008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直接转换为2009年托市粮,给国家造成3917485.11元经济损失。其中,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将22842.129吨2008年收购的托市粮转为2009年托市粮,给国家造成2803667.44元经济损失;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将12456.768吨2008年收购的托食粮转为2009年托市粮,给国家造成1113817.67元经济损失。
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