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1 0:00:00

崔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监管科原科长,住济宁市兖州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传亮、曹连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微检公诉刑诉【201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辩护人林传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9月,中储粮济宁直属库负责执行济宁辖区内小麦最低收购价工作,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监管科负责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督管理工作。被告人崔某时任中储粮济宁直属库监管科科长,负责监管科全面工作。崔某在任职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放松对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及驻库监管员许某1(已处理)、冯某(已判决)、张某1(已判决)、逄某(已判决)的监督、管理,致使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违规操作“转圈粮”,将35298.96吨2008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直接转换为2009年托市粮,给国家造成3917485.11元经济损失。其中,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将22842.129吨2008年收购的托市粮转为2009年托市粮,给国家造成2803667.44元经济损失;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将12456.768吨2008年收购的托食粮转为2009年托市粮,给国家造成1113817.67元经济损失。

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后果系他人预谋实施导致;作为被告人崔某下属的冯某等人因玩忽职守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崔某仅是对下属管理不到位,其责任不应大于下属的责任;崔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工作中的过失,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崔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监管科科长和驻库监管员岗位职责、2009年收购托市粮的相关文件、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2015)微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梁山县人民法院(2014)梁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8刑终425号刑事判决书、许某1日记本、中储粮济宁直属库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确认材料及有关账务材料等,证人魏建军、冯某、张某1、许某1、兰某、逄某、高某、宋某1、侯某、张某2、刘某1、刘某2、陈某1、祝某、孔某、李某、吴某、王某1、张某3、胡某、金某、陈某2、齐某、董某、邱某、宋某2、王某2、许某2、张某4、佟庆金、刘某3、刘某4、郑某、宋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企业工作人员,在负责最低收购价政策性粮食收储的监管工作中,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放松对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及驻库监管员许某1、冯某、张某1、逄某的监督、管理,致使济宁市第一粮库微山分库、梁山县鲁南粮食购销中心违规操作“转圈粮”,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的后果主要系他人预谋实施所致;被告人崔某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崔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西波

审判员孟焕

人民陪审员王延河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鲍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