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汪金东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金东,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大专文化,系孝昌县小悟乡主任科员,中共党员,户籍地孝昌县,现住孝昌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孝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孝昌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满庆,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孝昌检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金东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日、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金东及其辩护人尚满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7月10日下达2015年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总投资36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65万元,孝昌县小悟乡指定被告人汪金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被告人汪金东在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期间,在明知小悟乡“夏小线”公路项庙段不属于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情况下,将“夏小线”公路项庙段列入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工程款,至工程完工,孝昌县小悟乡政府先后三次共计付给该项目工程承包人汪某工程款250万元,其中虚报冒领的工程款96.548315万元。后经审计发现,将汪某虚报冒领的工程款96.548315万元追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出示了干部任免审批表、孝昌县小悟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相关部门有关文件,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夏小线路面大修施工合同,拨付款凭证及银行交易记录,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关于汪金东职务犯罪线索转办函、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函、立案决定书,审计报告,退款凭证、身份证明,孝昌县纪委情况说明、汪金东交代材料、谈话记录、立案决定书等书证,并出示了同步审讯视频,认为被告人汪金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虚报工程量的手段,拨付工程款,导致国家异地扶贫资金损失965483.1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在二至三年幅度内予以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汪金东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系初犯、社会影响小、积极挽回损失、主观恶性不等同于其他职务犯罪,并非为一己私利;3.量刑同类对比,可免予刑事处罚,请求法庭从基层工作的困难、工程特殊性、社会影响等综合考虑本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金东系小悟乡主任科员。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5年7月10日下达2015年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工程总投资36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65万元。孝昌县小悟乡党委政府指定被告人汪金东为该项目工程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的相关合同,监督工程进度、质量,申报、拨付工程款,协调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工程完工后的验收等。该项目工程由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实际施工人为汪某。被告人汪金东在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期间,明知该项目中7米宽公路主车道主体部分实际是属于孝昌县公路局实施的“夏小线公路”一部分,不是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施工方汪某实施建设,而将该部分列入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申报工程款,且明知工程建设没有完工,而不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和实际工程量来申拨全部工程款。至2017年1月22日,孝昌县小悟乡财政所先后三次共计拨付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0万元,此款中的248万元转入汪某个人账户被汪某取款或转账使用。2017年2月国家审计署审计中发现该项目施工方涉嫌虚报冒领工程款56.9万元(“夏小线公路”重叠部分),在小悟乡政府责令下,汪某于2017年3月26日通过湖北祥旭建筑公司将虚报冒领的工程款57万元退回至小悟乡财政所专户。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汪金东主动到孝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具体负责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建设期间,让施工方虚报“夏小线公路”重叠部分工程量冒领扶贫项目工程款56.9万元的事实。当日,孝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违纪问题立案调查。2017年5月孝昌县审计局审核认定该项目工程总造价1534516.83元,项目资金违规多付965483.15元,除去退回的57万元,还多付395483.15元,在小悟乡政府责令下,汪某于6月1日通过湖北祥旭建筑公司将395483.15元退回至小悟乡财政所专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汪金东供述与辩解:2015年下半年,国家下达计划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国家投资3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65万元,小悟乡政府胡某书记在例会上指定我负责此工程,即工程负责人,当时工程的法人是时任乡长舒某,我和乡计划办的左某具体负责管理。我在此项目中具体职责和权限是组织招投标,图纸设计、工程预算、拦标审计,代表小悟乡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各种合同,有价格咨询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合同等,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申拨项目资金,在工程进度形象表上签字认可,工程款拨到施工方,我和计划办的主任还要审核签字,后由乡长签字,工程完工后还要参与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关于此项目,按照惯例,时任乡长是项目法人也是项目负责人,我是指定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计划办主任必须全程参与管理工程建设。我在负责管理工程建设期间,明知小悟乡“夏小线”公路项庙段不应该列入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来申报工程款,我和左某都按照乡长的意图虚报了,并且明知工程建设并没有完工,而不按照工程实际进度和实际工程量来申拨工程款,让施工工头汪某虚报冒领国家异地扶贫项目工程款965483.15元。主要是在申拨项目工程进度款时,一是将不属于汪某施工的夏小线公路重叠段虚报进去了,二是虚报了一些其他工程量,具体做法是虚拟工程形象进度表、现场签证,这些都必须由我、左某、施工方、监理方签字共同完成,后来由小悟乡财政所拨付工程款时必须由我和左某或胡明周签字后,再由乡长签字才能将资金拨付到施工方账户。此项目是2015年国家批下来的,后来湖北省祥旭公司中标也是近300万元,但我们都知道实际工程量根本达不到300万元,当时的乡长舒某为了将300万元扶贫资金不退回全部留在小悟乡,以便搞别的建设,指使我这样做,我又把乡长的意思转达给左某,我们就按照乡长舒某的意图做了。工程内容中有重叠部分,直到工程施工中途和尾声时我向县发改局提到过变更,县发改局对我说变更程序复杂,且已过变更时期,我就对舒某讲此情况,他说先报出来,把多报的资金放在乡里今后再搞其他建设。我和左某就按他的意思做了。不能变更,又不能将资金退回,我们就按300万的工程量做相关的资料申报工程款。所以到2017年4月份,我们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整套资料施工方也是按300余万元造价做的。对审计报告我没有异议。关于此项目的资金拨付情况,由计划办行文申请共计申拨了三笔,第一笔预拨100万元,第二笔按工程进度申请150万元,县里拨款100万元,第三笔申请100万元,县里拨了60万元。县里共拨了260万元,乡政府拨给施工方250万元,余下10万元等验收审计后再决定是否拨付。前两笔是我和时任计划办主任左某签字再由时任乡长舒某签字,最后一笔是由我和后来的计划办主任胡明周签字再由后来的乡长徐某签字。第一笔我签的是“属实”,第二笔我签的是“根据工程进度建议暂付”,第三笔我签的是“根据工程进度完工已预验收,同意暂付”。签最后一笔时,当时工程还没有完工,县发改局的向鹏来过,他们来只是看了一下,并说这还没搞成功,工程内容没有做完。

汪某超领的96万余元是乡长徐宝权打电话叫他退出来的,第一次是2017年2月国家审计署审出虚报56.9万元,汪某3月26日退出57万元,第二次是5月份县审计局的审计多付工程款39万余元,汪某6月份退出39万余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舒某证言证实: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我们一直在争取,我们县发改局2015年7月下文,其中中央投资3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65万元,实际上地方没有资金。这个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是小悟乡政府,乡政府按照程序进行控制价审计、招投标、造价咨询、委托监理并签订了相应的合同,中标方是湖北祥旭建筑公司,工程施工者是观音湖管委会的汪某,他可能是借用湖北祥旭建筑公司的资质中标。该项目工程,当时的胡某书记单独拿出来在副科级以上干部会上明确指示汪金东具体负责,是此项目的负责人,因为他是项庙村人,便于协调、开展工作,此项目没有哪个领导分管,我是乡长,也是此项目的法人。至于谁主管,我认为还是汪金东主管。我是负责政府的全面工作,我只是有时到工地上看看工程进度、质量,对他签字申报的工程款进行签字审批。汪金东的职责有代表政府组织招投标、签订相关合同,监督工程进度、质量,按照工程进度申报、拨付工程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完工后的验收、审计、结算等。此项目工程款在我手中拨付了两次,各100万元,我在支付凭证上签字同意拨付,后来我就调走了,由原来的乡党委副书记徐某接手任乡长。对于工程款的拨付程序,先是由项目负责人汪金东请县发改局、财政局、乡财政所的人到现场看工程进度、质量情况,做预验收,然后根据进度申报工程进度款,汪金东和小悟乡办公室主任左某同时签字,然后我签字,最后由乡财政所长周国柱签字就可以拨付了。我签字时到现场去过,估算做了那么多事,签字时没看合同,之前看过,知道大概,并对施工方汪某说这是预拨的,到时以结算为准,多退少补。小悟乡“夏小线工程”是县交通局施工的,与我们乡没有关系,我签字同意拨付工程款时,不知道汪某将该工程列入了他施工的项庙异地扶贫项目工程中。县发改局下达计划通知后,乡里明确汪金东为此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后,当时的“夏小线”公路已接近尾声,得知这个情况后,我对汪金东说“要想办法变更项目内容,能做点其他的事,一定不能把钱退回去了”。意思是要把国家下达的计划资金300万元资金不能退回去,要想办法留在乡政府,多出的钱用于做其他建设,这就需要变更,但他怕麻烦直接将“夏小线”公路重叠段报进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中去了,他没有对我汇报,我当时不知道他自作主张将“夏小线”重叠段报进去了,包括虚报的工程量我都不知道。“一定不能把钱退回去”是我的想法,小悟乡穷,争取到一个项目不容易。当时的党委书记胡某不知道。对审计报告我没有异议。作为项目法人,我应承担领导责任。我当时想最终以审计为主,施工方多退少补,他还要做小悟乡其他建设内容,事实上汪某按我们乡的意图已经在做别的建设内容,有项庙村三组的环境卫生整治工程和小悟乡政府与旅游公路的连接线工程,到现在没有完工,也没结算。这两个工程胡某知道,但他不知道钱从哪出。

2.证人左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左右我调到小悟乡计划办任主任,2016年10月8日调到邹岗镇政府,在任小悟乡计划办主任期间,主要负责乡镇的计划这一块的工作,有项目内的工作,主要是与发改相关的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组织协调,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大项目的招投标、报告项目的建设情况等。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应该是2015年10月份开始进行招投标,中标方是湖北祥旭建筑公司,标的近300万元,具体施工是汪某,他借用祥旭公司的资质。汪金东是此项目的具体负责人,他代表乡镇府与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与监理公司的监理合同等,他主持此工程的全面工作。我是作为计划办专门负责此工程的申报工作,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此项目工程款每笔拨款计划办都要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代表小悟乡政府行文,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提交申请拨付项目资金的函,然后县发改局、财政局的人员和我们乡政府项目负责人及我们计划办一起到现场看一下,然后各个单位审批。第一笔是2016年元月申拨了100万元,第二笔2016年5月申请150万元,批了100万元,第三笔应该是2017年元月,我调到邹岗了,胡明周接手。我所经手的两笔拨款,在施工方提供的发票上我代表计划办签字,汪金东代表乡政府项目负责人签字。申请拨付项目工程款依据施工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实际工程进度有工程形象进度表,进度表上有监理方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工程施工前我们到现场拍了照的,施工后还要拍照,包括领导检查都要留有图片,也就是我们对工程的进度确认了后才提申请,签字属实。当时实际进度并没有达到申请上面所说的进度,但因为每个项目都有限定的工期,上面有规定,项目资金不能滞留在县里太久,此项目早就批下来了,由于招投标进行太晚,耽误了时间,工程进度赶不上,乡政府只能虚报进度将项目资金先申拨回小悟乡财政所。我当时早就知道项目工程存在与“夏小线”重叠段,“夏小线”公路原本别人已施工好,先做的5米宽,异地扶贫要求7米宽,汪某加宽了的,我向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申请拨款时,项目工程负责人讲过,先将重叠段报进去,多报出的钱用于乡里做旅游连接线建设,重叠段今后要变更,我就按照他说的向上申请,并在支付工程款的凭证上签字同意支付,但我不知道后来汪金东与施工方怎么协调的,怎么变更的,变更了没有我不清楚,后来我调走了,情况更不清楚。

3.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指定由汪金东具体负责,左某配合汪金东负责此项目。我2016年11月接任乡长后,因为该项目之前只申拨了200万元,按照国家批复的计划,还有100万元,我以为工程彻底完工,就签字同意申拨,且将申请下来的50万元同意支付给施工方,后来才知道供水工程至今没有搞。施工方后来分两次退回冒领和超领的工程款96万余元是我责令汪某退的,一是依据中央审计署的审计报告退了57万元,二是依据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退了39万余元。

4.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5年,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是我具体施工的,这个工程本是湖北祥旭建筑公司中标,因我是当地人,该公司将这个工程转包给我,由我具体施工,按工程标的2%给予该公司管理费,我与该公司还签订了承包合同,标的价为2976848.72元。中标项目包含建设内容施工合同上很清楚,要求2015年12月6日开工,2016年12月6日竣工。我按照合同开始开工,开工不久,我就开始通过小悟乡政府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工程款,分三次拨付了共计250万元到祥旭公司账上,然后转到我个人账户上。后来,2017年2月中央审计署审计出我虚报冒领工程款56.9万元,根据小悟乡政府的要求,我于2017年3月26日向小悟乡政府退出了57万元;孝昌县审计局再次全面进行审计,认定我虚报冒领工程款63.6万元,多领工程款39.548315万元,小悟乡政府又责令我于2017年6月1日向小悟乡政府退出39.548315万元。我对审计报告没有意见。这个项目工程小悟乡政府的具体负责人是汪金东,他全面负责,签合同都是他代表乡政府与各方签订的,还有小悟乡政府计划办主任左某具体负责项目工程款的申报,前两笔共200万元是他申报的,后一笔50万元是后来接手的胡明周申报的。工程款的申拨先是由我们施工方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和工程进度,向乡政府提出申请拨款,乡计划办行文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申请拨付,县里同意审批后,县财政局拨款到乡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拨到祥旭公司。这其中祥旭公司提出申请和工程形象进度表,进度表要经过监理公司签字,再经过乡政府项目负责人签字,再经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领导签字,从乡财政所拨到祥旭公司又要经过乡计划办、项目负责人、乡长签字、财政所长签字。申拨第二笔工程款时,把不是我施工的那段重复的“夏小线”算进去了,就是完成了总量的95%,最后一次申报工程款100万元,说是完成100%,肯定没有完成,还有自来水、公厕没有搞,公路要是能变更的话,可以继续搞,乡里要把近300万元资金用完。关于该项目工程,其中一段属于县公路局王国芳施工并已竣工结算,小悟乡明知这个情况,但因为不能变更,乡政府为检查验收,为了将300万元用完,让我将重复的这段报进去,将资金套出后再做别的事。当时的乡长舒某和汪金东都是这样对我讲的。我虽然没有做到300万的事,但政府意图将300万元通过我留在乡里,多出的钱让我做其他工程建设。事实上2016年3、4月份乡长舒某叫我在做项庙村环境卫生整治工程和政府旅游公路连接线工程,这两个工程至今未完工也未结算,他当时叫我做时,对我说这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就从我多领的异地扶贫资金中来付。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主要是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的检查,我就按照中标的造价来报。其中施工日志和现场监证部分真实,部分是后来补做、补签的,这是审计署审出问题后,政府叫我们施工方补齐的。乡政府拨到祥旭公司账上的250万元我留了2万作为交给公司的管理费,其余的248万元转到我个人账户上然后取出用了。后来退给乡政府的钱有别人还我的钱,我跟别人做了事的,还有我自己的钱,加上248万中还有一部分转到我其他银行账上做别的生意,没有用完。

5.证人管某证言证实:我于2015年受诚信公司夏总委派到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现场监理中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不真实签证收到行政处分,但我要说明一下,现场签证表上我确实签字,但这是汪金东和左某叫我签的,我当时说项庙村有段路是我去之前已经做好的,不是我监理的范围,他们说“他们知道,到时你能负几大个责任”,左某当时还吼了我一顿,我想既然是建设方叫签字,我就签了名字。

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是2015年6月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我们县于同年7月转发小悟乡,因为我分管异地扶贫、以工代振项目,县发改局具体是我负责,还有向鹏配合我的工作,具体的事他经办。按照规定以工代振项目计划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如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须于计划下达之日一个月内报经省发改部门审查批准,层层上报,一般情况很难批下来。小悟乡政府开始一直没有向我们提出变更,直到工程快完工,徐某乡长口头向黄某局长提出,当时由向鹏到现场看了一下,看到还有饮水工程没搞,提出要整改,乡里又提出要变更,因按规定已过变更时期,不能变更了。小悟乡政府将“夏小线”重叠段报进了异地扶贫搬迁项目中我们发改局当初不知道,直到审计署审计出来才知道。在小悟乡申请拨付第三笔工程款之前,汪金东口头向我提出竣工验收,我说了竣工验收所需要的手续,过了一段时间,汪金东拿来第三方审计资料找我,我说没有法律效力,最好找县审计局审,后来因为审计局没时间,且需乡里写报告,就没有审计,我们没组织验收,至今未验收。

7.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关于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当时的乡长舒某是该项目的法人,汪金东是该项目的负责人,我们在开副科级以上干部会时提议过此事,汪金东是正主任科员,年纪大了,没有让他分管项目,只是明确让他具体负责项庙村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这个项目工程,包括项目的申请、项目资金的申报、整个工程建设方面由他全面负责,是工程的具体负责人,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程的预验收和完工验收等;舒某是乡长,当然是项目的法人;计划办主任的职责是项目争取、申报、检查验收等,包括项目的资料也由计划办来收集、整理。事实上,工程项目及资金的申报由计划办主任左某负责申报的,包括工程款的审核签字,也有计划办主任的签字。项目具体实施由项目法人舒某、项目负责人汪金东负责,平时在碰头会上对我简单讲一下,具体实施我不清楚。“夏小线公路”项庙段虚报为该项目中,工程项目实际未完工,虚报已完工预验收,多付施工方96万余元我当时确实不知道,他们也没向我请示汇报过,到今年6月份才听说,关于资金申请拨付我都不清楚。

8.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关于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发改局只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不管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县发改委将计划申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批后,县发改局在一个月内转发上面的文件,资金拨付没有硬性规定县发改局签字,只是按照惯例签字。发改局对全县所有的项目都有监管职责。重点是帮助项目单位策划项目、申报项目、争取项目,争回后由项目单位负责建设。

9.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关于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我们严格按照规定来履行职责。小悟乡政府申拨工程款时,我们和县发改局的人还要到现场去查看工程进度是否达到申报的进度,然后签字拨款。到目前为止,我经手签字拨付了260万元,尾款40万元等审计结论出来再决定是否拨款。我不知道“夏小线”公路项庙段虚报进去了,当时我们到现场无法发现这种情况,我们对工程也不是很懂。我每次到小悟去,对项目负责人汪金东多次提醒,不能挤占、挪用专项扶贫资金,他们将申报资料、建筑发票、账目做得那么好,我们无法发现。

10.证人夏某证言证实:关于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当时小悟乡政府的汪金东代表政府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公司派了管某在现场作为监理员,在该项目现场服务中,管某因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不真实签证被我公司及县建设局行政处分。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依据是现场监理人员管某汇报的情况来签字,还要向建设单位汪金东证实情况,达到申报的进度,我就签字盖章。

(三)书证

1.干部任免审批表、孝昌县小悟乡人民政府“小悟乡项庙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分管负责人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汪金东系孝昌县小悟乡主任科员、孝昌县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具体负责人。

2.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地区[2011]798号文件、鄂发改投资[2015]336号文件,证实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省发改委下达关于2015年异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其中含孝昌县小悟乡异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万元,地方投资65万元,工程内容新建住房20000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4000米,排水管道2300米,架设供电线路1300米,新建村级公路1400米。

3.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昌发改文[2015]78号文件、111号文件、孝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孝昌政办法[2016]54号文件,证实孝昌县发展和改革局2015年6月2日对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7月10日转发该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孝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孝昌县异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4.湖北省财政厅鄂财农发[2016]95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法[2004]49号、117号文件、财政部文件,证实湖北省异地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5.拨付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证实孝昌县小悟乡人民政府申请拨付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文件、资料以及孝昌县财政局向小悟乡财政所拨付260万元、小悟乡财政所拨付向湖北祥旭建筑有限公司拨付250万元、湖北祥旭建筑有限公司向汪某转账248万元的拨付凭证、银行交易记录。

6.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关于汪金东职务犯罪线索转办函、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函、立案决定书,证实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在湖北省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该项目中7米宽公路主车道主体部分实际是属于孝昌县公路局实施的“夏小线公路”一部分,不是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的施工方汪某实施建设,被告人汪金东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时,明知汪某虚报工程量,仍签字批准全额工程款,导致财政扶贫资金被骗56.9万元,涉嫌渎职犯罪,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处理,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向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转办,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侦查。

7.孝昌县审计局孝昌审综报[2017]11号审计报告、审计证据、移送处理书,证实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经孝昌县审计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二)项目结算多记工程款1501373.03元。(三)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截至2017年2月底,孝昌县小悟乡政府共拨付工程款250万元,经审核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534516.85元,项目资金违规多付965483.15元,其中国家审计署审计后发现该项目中施工方虚报冒领项目款56.9万元,2017年3月26日施工方经小悟乡政府要求将57万元退回;根据审核认定还多付395483.15元;该项目中7米宽公路主车道主体部分实际属于“夏小线公路”的一部分,不是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方虚报冒领项目资金63.6万元;孝昌县审计局将发现的问题移送孝昌县纪委处理。

8.退款凭证,证实湖北祥旭建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6日、2017年6月1日退还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预拨款共计96.548315万元。

9.审计文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结算报表,证实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孝昌县审计局招标控制价审核建议、该项目签订的各类合同、小悟乡政府送到孝昌县审计局审计的工程结算报表。

10.夏小线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合同,证实2015年4月16日孝昌县公路管理局与施工单位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签订“夏小线”路面大(中)修工程施工合同。

11.孝昌县小悟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3月16日小悟乡政府对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开工前期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未完工程情况作出说明。

12.孝昌县纪委情况说明、汪金东交代材料、谈话记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汪金东主动到孝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具体负责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建设期间,让施工方虚报“夏小线公路”重叠部分工程量冒领扶贫项目工程款56.9万元的事实。当日,孝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有被告人汪金东的身份证明和对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视频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金东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负责孝昌县小悟乡项庙村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导致违规多付国家异地扶贫资金965483.15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向孝昌县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侦查机关立案前其所在单位已追回全部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金东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火明

审判员刘再华

人民陪审员王方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