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2 0:00:00

李军、顾善军、向长海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善军,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长海,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检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春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某镇向市政府争取整村扶贫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某村贫困人口的产业发展,种植黑木耳项目,当年5、6月份,某村用扶贫专项资金100万元购买了50万个木耳菌袋,计划分给70户农民扶贫。50万个菌袋运到后,犯罪嫌疑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经研究决定,擅自将50万个菌袋分给李长春、李彬、张忠权3名种植户,由于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材料中申报名单发放,致使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全部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系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为梅河口市某镇(以下简称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顾善军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何长海该村文书、报账员。2013年初,某镇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争取整村扶贫专项资金100万元,种植黑木耳项目,用于某村贫困人口的产业发展。因项目审批下来的时间较晚,当年5月份,某村用扶贫专项资金100万元购买了50万个木耳菌袋,计划分给报名的70户农民种植,因农民已将土地耕种完毕,50万个菌袋运到某村后,曾经报名种木耳的村民没有土地耕种,李军、顾善军、何长海经研究决定,擅自将50万个菌袋分给李长春、李彬、张忠权3名种植户耕种,由于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材料中申报名单发放,致使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全部损失。

另查明: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在检查某镇整村推进扶贫资金过程中,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主动到案,并交代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法律手续、三被告人户口信息、发破案报告、某村出具的三被告人任职情况证明、某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材料、黑木耳种植购销合同、关于某村自行采购木耳菌袋的请示、梅河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某村自行采购木耳菌袋的批复、某村2013年木耳种植户申报名单、某村黑木耳种植项目发展计划、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臧某、刘某、胡某1、冯某1、胡某2、冯庆贵、赵曙光、霍光、钱丽波、郎序军、汪晓梅、李长春、李彬、张忠权证言等,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某镇政府处理扶贫资金使用工作过程中,超越职权范围,致使国家扶贫资金流失,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三被告人在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检查某镇整村推进扶贫资金工作过程中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将扶贫资金购买的黑木耳菌袋发放给三户种植,因菌袋购入较晚,农民已将土地耕种完毕,原报名种植的农户已无土地种植的客观原因,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顾善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何长海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硕

审判员王光庆

审判员王吉玲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