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军为梅河口市某镇(以下简称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村主任,顾善军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何长海该村文书、报账员。2013年初,某镇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争取整村扶贫专项资金100万元,种植黑木耳项目,用于某村贫困人口的产业发展。因项目审批下来的时间较晚,当年5月份,某村用扶贫专项资金100万元购买了50万个木耳菌袋,计划分给报名的70户农民种植,因农民已将土地耕种完毕,50万个菌袋运到某村后,曾经报名种木耳的村民没有土地耕种,李军、顾善军、何长海经研究决定,擅自将50万个菌袋分给李长春、李彬、张忠权3名种植户耕种,由于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审批项目材料中申报名单发放,致使国家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全部损失。
另查明: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在检查某镇整村推进扶贫资金过程中,被告人李军、顾善军、何长海主动到案,并交代在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法律手续、三被告人户口信息、发破案报告、某村出具的三被告人任职情况证明、某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材料、黑木耳种植购销合同、关于某村自行采购木耳菌袋的请示、梅河口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关于某村自行采购木耳菌袋的批复、某村2013年木耳种植户申报名单、某村黑木耳种植项目发展计划、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臧某、刘某、胡某1、冯某1、胡某2、冯庆贵、赵曙光、霍光、钱丽波、郎序军、汪晓梅、李长春、李彬、张忠权证言等,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三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