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应松从纳雍县农牧局调到纳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纳雍县扶贫办”)工作,2013年8月13日任产业扶贫股股长。2012年1月20日,纳雍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关于发展核桃产业化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决定成立纳雍县核桃产业化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纳雍县扶贫办,由朱某某兼任办公室主任,龙某2、龙某1(已死亡)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纳雍县林业局和纳雍县扶贫办抽人具体办公。同年2月27日,经纳雍县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设立纳雍县核桃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纳雍县核桃办”),为纳雍县扶贫办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开展好纳雍县核桃办工作,经纳雍县扶贫办研究,明确纳雍县核桃办工作由原纳雍县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龙某1负责牵头抓落实,扶贫办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应松与黄某1、李某1、刘某2等人在龙某1副主任的安排下具体从事核桃办相关业务工作。
一、受贿罪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应松在纳雍县扶贫办所属的纳雍县核桃办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9.2万元,并将收受的钱款用于平时个人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纳雍县诚信苗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诚信苗圃”)在向纳雍县扶贫办供应核桃苗以及实施核桃种植项目期间,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和其丈夫高某某为了在验苗、核桃种植项目面积核定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张应松的帮助,分三次共计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3万元。具体情况为:
1.2013年1月的一天,谢某某、高某某夫妇在被告人张应松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5000元。
2.2013年6月的一天,谢某某、高某某夫妇在被告人张应松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7月的一天,谢某某、高某某夫妇在被告人张应松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6月,审计部门介入调查纳雍县扶贫项目实施情况时,被告人张应松将该2万元退还给谢某某、高某某夫妇。
(二)贵州省渝贵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纳雍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贵公司”)在向纳雍县扶贫办供应核桃苗以及实施核桃种植项目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为了在验苗、核桃种植项目面积核定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张应松的帮助,分六次共计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5.3万元。具体情况为:
1.2013年1月的一天,刘某1在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董地乡罗嘎村的育苗基地租住房内送给被告人张应松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2月的一天,刘某1在被告人张应松的办公室内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13年5月的一天,刘某1在纳雍县五眼桥其驾驶的车上送给被告人张应松现金人民币1.5万元。
4.2013年5月的一天,刘某1在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的育苗基地内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13年6月的一天,刘某1在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寨乐乡兴隆村的种植基地内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2000元。
6.2014年1月的一天,刘某1在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的育苗基地内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应松对纳雍县鹏腾生态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腾公司”)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检查验收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为了鹏腾公司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能够顺利通过验收以及在核桃种植项目面积核定等方面得到张应松的帮助,在纳雍县人民政府门口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4000元。
(四)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应松到贵州大笨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笨熊公司”)位于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干坝村的核桃种植基地检查核桃成活率时,该公司员工唐某某为了在核桃种植项目上得到张应松的关照,代表大笨熊公司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3000元。
(五)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张应松到纳雍县龙场镇官寨核桃产业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场官寨合作社”)位于纳雍县居仁办事处老窑村尖山(小地名)的种植基地检查核桃成活率后,该合作社负责人杨某1为了在核桃种植项目上得到张应松的关照,在纳雍县农机局门口送给张应松现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应松供述、自书材料,证实我在纳雍县核桃办工作期间,主要工作职责是申报核桃项目、制作实施方案、检查育苗情况以及对核桃种植项目的核桃苗和种植面积进行验收等。2011年至2013年,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了19万亩的核桃种植项目,实施方式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和大户带动实施。我在对核桃种植大户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过程中,收受了核桃种植大户所送的贿赂人民币9.2万元,并将收受的钱款用于平时个人消费。具体情况为:
2013年1月的一天,纳雍县“诚信苗圃”老板谢某某为了在验苗时得到我的帮助,和其丈夫高某某到我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一个用信封装好的红包,红包里有5000元现金;2013年6月的一天,谢某某和高某某到我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我一个用信封装好的红包,红包里有5000元现金,请我在验收核桃种植面积时帮他们多报一些;2013年7月的一天,为了感谢我在验收核桃种植面积时提供的帮助,谢某某和高某某到我位于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我2万元现金,2015年6月的一天,审计部门介入调查纳雍县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时,我将这2万元退还给谢某某了,当时谢某某的丈夫高某某也在场。
2013年1月的一天,我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董地乡罗嘎村的育苗基地验苗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1送给我1万元现金;2013年2月的一天,刘某1到我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我5000元现金;2013年5月的一天,我在纳雍县五眼桥刘某1的车上,收受刘某1所送的现金1.5万元;2013年5月的一天,我陪同毕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领导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的育苗基地检查基地建设情况时,刘某1送给我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2013年6月的一天,我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寨乐乡兴隆村的种植基地检查核桃苗的成活率时,刘某1送给我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2014年1月的一天,我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的育苗基地验苗时,刘某1送给我2万元现金。
2013年6月的一天,我到大笨熊公司位于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干坝村的核桃种植点检查核桃苗成活率时,大笨熊公司员工唐某某送给我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
2013年5月的一天,我对鹏腾公司的核桃种植项目验收结束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在纳雍县人民政府门口送给我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红包。
2013年6月的一天,我到纳雍县居仁办事处老窑村尖山(小地名)检查核桃种植项目成活率后,该项目负责人杨某1在纳雍县农机局门口送给我2000元现金。
2.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我和谢某某系夫妻关系,谢某某是诚信苗圃的法定代表人。诚信苗圃是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省扶贫办”)的核桃种植项目供苗中标单位,主要业务是培育核桃苗供应给纳雍县扶贫办和实施核桃种植项目,我从2008年以来就一直参与诚信苗圃的日常经营。我和谢某某为了诚信苗圃能在育苗基地建设、育苗、供苗以及核定核桃种植面积方面得到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张应松的帮助,分三次送了3万元现金给张应松。具体情况为:2013年1月的一天,为了诚信苗圃培育的核桃苗能够顺利通过验收,我和谢某某到张应松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5000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的;2013年6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张应松在诚信苗圃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验收中提供的帮助,我和谢某某到张应松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其5000元现金,钱是用信封装的;2013年7月的一天,谢某某让我和她到张应松家感谢一下张应松,我和谢某某到张应松位于纳雍县农林水院子的家中送给其2万元现金。2015年6月的一天,在审计部门介入纳雍县核桃种植项目后,张应松在纳雍县盛世国际小区退还了2万元现金给我。
3.证人刘某1(渝贵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渝贵公司是贵州省扶贫办的核桃种植项目供苗中标单位,在纳雍县的主要业务是培育核桃苗和实施核桃种植项目。我为了渝贵公司能在育苗、供苗以及实施核桃种植项目方面得到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张应松的帮助,分六次送了5.3万元现金给张应松,具体情况为:2013年1月的一天,为了渝贵公司培育的核桃苗能够顺利通过验收,我在董地乡罗嘎村的育苗基地送给张应松1万现金;2013年2月的一天,我到张应松的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其5000元现金;2013年5月的一天,为了感谢张应松的关心,我在纳雍县五眼桥我驾驶的车上送给张应松1.5万元现金;2013年5月的一天,张应松和毕节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领导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的育苗基地检查基地建设情况时,我送给张应松一个装有1000元现金的红包;2013年6月的一天,张应松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寨乐乡兴隆村的核桃苗种植基地检查核桃苗的成活率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检查,我送给张应松一个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2014年1月的一天,张应松到渝贵公司位于纳雍县龙场镇干河沟村的育苗基地验苗,为了顺利通过检查,我送给张应松2万元现金。
4.证人姜某某(鹏腾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2013年5月的一天,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张应松对我公司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验收结束后,为了能够顺利通过验收以及在核桃种植面积核定等方面得到张应松的帮助,我在纳雍县人民政府门口送了一个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给张应松。
5.证人唐某某(大笨熊公司员工)证言,证实2013年6月的一年,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张应松到大笨熊公司位于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干坝村的核桃苗种植基地检查工作时,为了在核桃种植项目上得到张应松的关照,我代表大笨熊公司送了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红包给张应松。
6.证人杨某1(龙场官寨合作社负责人)证言,证实2012年,我弟弟杨某3成立龙场官寨合作社,我帮助他协调相关单位的关系。2013年五六月的一天,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张应松带队到龙场官寨合作社位于纳雍县居仁办事处小尖山的种植点检查核桃成活率,因张应松检查时说我们核桃的成活率达不到标准,为了请张应松将核桃成活率调高,我于次日在纳雍县农机局门口送给张应松2000元现金。
7.记账凭证、支款申请单、借款单、收据、发票、报账请款审批单、验收意见单、资金发放清册、说明、委托书、种植联营合同、核桃种植承包协议、核桃经果林基地种植实施方案、挖机租赁协议书、肥料购销合同、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信汇凭证、核桃种植报账申请表,证实谢某某、杨某4、刘某1、姜某某、杨某3实施核桃种植项目以及报账的情况。
8.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纳人社字〔2011〕748号文件、纳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纳机编〔2012〕13号文件、纳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纳府办通〔2012〕11号文件、中共纳雍县扶贫办党组纳扶党发〔2013〕11号文件、纳雍县扶贫办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应松从纳雍县农牧局调到纳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工作,2013年8月13日任产业扶贫股股长。2012年1月20日,纳雍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关于发展核桃产业化扶贫工作的有关精神,决定成立纳雍县核桃产业化扶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纳雍县扶贫办,由朱某某兼任办公室主任,龙某2、龙某1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纳雍县林业局和纳雍县扶贫办抽人具体办公。同年2月27日,经纳雍县委常委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设立纳雍县核桃办,为纳雍县扶贫办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为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开展好纳雍县核桃办工作,经纳雍县扶贫办研究,明确纳雍县核桃办工作由原纳雍县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龙某1负责牵头抓落实,扶贫办工作人员被告人张应松与黄某1、李某1、刘某2等人在龙某1副主任的安排下具体从事核桃办相关业务工作。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二、滥用职权罪
2013年上半年,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对纳雍县2011年至2013年规划实施的19万亩核桃种植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时任纳雍县扶贫办副主任龙某1带队,参与验收的工作人员有被告人张应松与黄某1、李某1、刘某2等人。验收工作结束后,李某1、刘某2等人将通过GPS实地测量的核桃种植面积数据进行汇总,得出纳雍县2011年至2013年的核桃种植面积为95291.45亩。被告人张应松将汇总得出的95291.45亩的数据拿给龙某1审阅,龙某1看后觉得与19万亩的规划面积悬殊过大,并将该情况向时任纳雍县扶贫办主任朱某某汇报,两人商量后将核桃种种植项目GPS测量面积和规划面积悬殊过大的问题提请时任纳雍县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杨某2研究解决。
2013年5月24日,杨某2召集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监察局、纳雍县财政局、纳雍县审计局、纳雍县林业局有关单位领导,在杨某2的办公室开会,专题研究2011年至2013年度核桃种植面积的有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结合纳雍县因偏坡系数等原因造成GPS测量面积与规划面积存在一定差距的实际情况,综合“以坑供苗、以株定苗”等因素,会议决定2011年至2013年度核桃种植面积,按规划面积乘以96%至98%折算核定。由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核桃种植面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兑现管护费等补助款。龙某1从纳雍县人民政府开会回来后,安排被告人张应松根据会议纪要的内容将全县的核桃种植面积控制在规划面积的数据内来调整各个项目实施人的报账面积,被告人张应松明知会议纪要中决定按规划面积乘以96%至98%来折算核定核桃种植面积的方式与客观实际严重不符,且违反贵州省扶贫办及纳雍县扶贫办实施核桃种植项目的相关规定,仍然在GPS测量数据的基础上虚增了2万多亩的核桃种植面积,同时将调整后的表册交给龙某1,龙某1又对该数据进行了修改,并和张应松一起将虚增的核桃种植面积分配给核桃种植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在谢某某、杨某4、杨某3、姜某某、刘某1五户的核桃种植面积上共计虚增了44261.05亩(实际报账面积44257.05亩)。后龙某1安排被告人张应松等人在谢某某、杨某4、杨某3、姜某某、刘某1五户虚增的核桃种植面积报账资料上签字确认,致使国家核桃种植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5188201.45元被套取。2015年7月15日,刘某1退回核桃种植补助资金人民币391272元,同月21日,姜某某退回核桃种植补助资金人民币454437.20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42492.25元。
另查明,2017年1月3日,经中共纳雍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纳雍县纪委”)领导安排,纳雍县纪委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对纳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实施核桃种植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在找张应松核实过程中,张应松主动交代其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刘某1、姜某某、唐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的违纪事实。另外,张应松还主动交代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谢某某、杨某4等人所送现金人民币5.4万元及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扶贫项目资金损失等问题线索。同月18日,纳雍县纪委将本案移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被告人张应松拘传到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应松供述、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至2013年,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实施了19万亩的核桃种植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于贵州省扶贫办和贵州省财政厅,实施方式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实施和大户带动实施,大户带动实施就是由种植大户把土地流转协议提供给纳雍县核桃办的工作人员黄某1,由黄某1把情况向时任纳雍县扶贫办副主任龙某1汇报,纳雍县扶贫办批复后就可以实施,但是都没有批复文件。纳雍县范围内采用大户带动方式实施核桃种植项目的主要有谢某某、刘某1、姜某某、杨某4、杨某1(以其弟杨某3龙场官寨合作社的名义实施)等人,纳雍县扶贫办给予核桃种植项目实施人的补助为:打坑费46元/亩,肥料费23元/亩,管护费发放三年,每年50元/亩。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的报账程序是先由纳雍县扶贫办通过GPS验收结束确定报账面积,然后通知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准备好报账申请表并加盖乡村两级的公章来纳雍县扶贫办报账,我们拿签好字的验收意见单给他们完善报账资料后,再由经办人给实施单位签请款单。
2013年上半年,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对纳雍县2011年至2013年实施的19万亩核桃种植项目进行验收,当时是由时任纳雍县扶贫办副主任龙某1带队,参与验收的工作人员有我和黄某1、李某1、刘某2以及纳雍县林业局的技术人员李某2和李某3,我参与了在龙场镇、化作乡、居仁办事处、百兴镇、鬃岭镇、老凹坝乡等乡镇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的验收工作。我们采用GPS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种植大户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进行实地测量后,得出2011年至2013年纳雍县实际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面积是95291.45亩。李某1和刘某2把汇总GPS测量面积、规划面积、供苗数量及资金拨付情况的电子表册发给我之后,我将表册打印出来给龙某1看,龙某1与时任纳雍县扶贫办主任朱某某拿着汇总的表册向纳雍县领导汇报。过了几天,龙某1对我说如何定核桃种植面积的事情已经确定了,县里面也有会议纪要,但是按照会议纪要上明确的按照规划面积的96%至98%来计算报账面积的话,虚增的核桃种植面积太大,我们不敢做。龙某1让我将全县的核桃种植面积控制在16万亩的数据内来调整各个项目实施人的报账面积,然后我就在各个项目实施人核桃种植面积GPS测量数据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将全县核桃种植项目的报账面积调整到11万多亩,虚增了2万多亩。我将调整后的情况向龙某1汇报,龙某1又对报账面积数据进行了修改,将全县核桃种植项目的报账面积调整到13万多亩,然后我和龙某1将虚增的报账面积分摊到各个核桃实施项目上。我们按照13万多亩的数据通知各个核桃项目实施单位来填表进行报账的过程中,又有项目实施人来找龙某1,后来实际认定的报账面积有14万多亩。经分摊这14万多亩后,还余有14300亩没有报账,就流转到2014年再行种植。
谢某某、刘某1、杨某4、姜某某、杨某1五个种植大户最终的报账面积在实测GPS面积的基础上虚增了44261.05亩(实际是按照44257.05亩的面积报账),多报账补助资金5193877.45元(实际多报账补助资金5188201.45)。在我第一次对核桃种植项目报账面积的数据进行调整时,我是根据龙某1的安排,对所涉及的项目实施单位在GPS实测数据的基础上都有所增加,也就是普遍性的调整,但对于平时送给我一些红包的项目实施单位,我调整的幅度要大一些。我们调整好报账面积后,就通知各核桃种植项目实施单位来报账,在报账过程中,龙某1没有具体安排谁来经手报账的事情,我和刘某2、李某1、黄某1等人谁在办公室遇到来报账的,就由谁来经手报账,并在指导报账人填写报账资料的同时,在报账资料所需的请款申请单、验收意见单、报账申请表上签字。由于经手的报账人员没有明确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验收人员,纳雍县核桃办的工作人员谁遇到来报账的谁就帮忙办理,所以存在实际参与验收项目的人与报账资料上体现的验收人员不一致的情况。我虽然知道报账面积虚假,但在刚好遇到有人来报账的情况下,我也在一些项目报账资料上签了字。另外有些项目我虽然参与了验收,但我知道种植面积存在虚假,因为怕承担责任就没有签字。
在对纳雍县扶贫办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进行验收的过程中,我没有完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GPS测量的数据来核定报账面积,明知在GPS测量数据的基础上虚增核桃种植面积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仍然根据龙某1的安排虚增核桃种植面积,成为他人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帮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证人杨某2(原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证言,证实纳雍县2011年至2013年的核桃项目种植面积是由纳雍县扶贫办组织验收并报账的,验收上的技术问题由纳雍县林业局负责,我只是在宏观上进行分管。纳雍县核桃种植面积的GPS测量数据和规划面积存在出入的情况发生后,纳雍县扶贫办的朱某某和龙某1向我作了汇报,我就组织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如何解决GPS的测量数据与规划面积存在出入的情况,我当时根据纳雍县扶贫办提供的资料提出了“以坑供苗、以株定亩”,按照规划面积的96%至98%折算核定核桃种植面积,具体情况由纳雍县扶贫办和纳雍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让参会的人员进行讨论,大家各自发表意见后,当时在会上形成了会议记录,后来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了会议纪要。我不清楚会议纪要中的内容是否真正得到落实。
3.证人朱某某(原纳雍县扶贫办主任)证言,证实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对核桃种植项目的面积进行验收后,时任纳雍县扶贫办副主任龙某1及纳雍县核桃办的工作人员向我反映核桃种植项目面积验收的GPS测量数据与规划面积存在出入,我就和龙某1以及纳雍县核桃办的相关经办人员一起向当时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县长杨某2汇报,杨某2就召集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林业局、纳雍县财政局等单位开会,会议的主要议题就是如何解决GPS测量数据与规划面积存在出入的情况,我没有在会上发言,其他人发表了哪些意见我记不清了。后来形成了会议纪要,对于会议纪要上所记载的按照规划面积乘以96%至98%折算核定核桃种植面积的方案是如何形成的我记不清了,纳雍县扶贫办就是按照会议纪要来执行的。
4.证人陶某某(纳雍县审计局局长)、李某4(纳雍县财政局副局长)、李某5(纳雍县林业局党组成员)、黄某2(原纳雍县纪委纠风室主任)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参加了一个由纳雍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关于核桃种植面积的会议,会上纳雍县扶贫办对基本情况作了汇报,内容是发放出去的核桃苗是按照规划面积发放出去的,但是实际的核桃种植面积和规划面积相差较大,要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当时杨某2在会议上拍板决定采用“以坑供苗、以株定亩”的方式来核定种植面积,即是以供苗的数量来计算出种植面积后乘以96%至98%。会后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关于如何核定种植面积的内容是:由于纳雍县的偏坡系数等原因造成实际种植的GPS测量面积与规划面积存在差异,会议决定2011年至2013年核桃种植面积以规划面积的96%至98%折算核定。
5.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3年,渝贵公司在纳雍县寨乐乡兴隆村实施了一个核桃种植项目,得到补助款70余万元。当时纳雍县扶贫办验收时测量的GPS面积是2712亩,但我们是按6000亩的面积报账的,这6000亩的数据是按照“以坑供苗、以株定亩”的方式得出的。后来我将渝贵公司虚报核桃种植面积所得的补助款退还给纳雍县扶贫办了。
6.证人杨某4(大笨熊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大笨熊公司在纳雍县化作乡和董地乡实施过核桃种植项目,这些项目在2013年已经通过验收了。经纳雍县扶贫办用GPS进行测量,大笨熊公司核桃种植项目的实际种植面积是9537.7亩,但是时任纳雍县扶贫副主任龙某1让我按照22250亩的面积进行报账。另外董地乡人民政府实施的核桃种植面积是通过大笨熊公司报账的,董地乡人民政府实际实施的核桃种植面积是1150亩,我根据龙某1安排以4254亩的面积报账(实际是按照4250亩的面积报账),我把其中董地乡人民政府实际种植的1150亩的钱拿给董地乡人民政府后,龙某1说剩下的钱拿给大笨熊公司。
7.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诚信苗圃在纳雍县化作乡、百兴镇、锅圈岩乡、沙包乡、鬃岭镇以及寨乐乡实施过核桃种植项目,这些项目在2013年纳雍县扶贫办验收时测量的GPS面积是15200.05亩,担报账面积是29400亩,报账面积是根据“以株折亩”的方式得出的,纳雍县人民政府对于报账面积的计算是有会议纪要规定的。
8.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龙场官寨合作社在纳雍县龙场镇和居仁办事处实施过核桃种植项目,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对这些核桃种植项目进行验收时GPS实地测量面积是2962亩,但龙场官寨合作社是以10100亩的面积进行报账的,虚报的面积是7138亩。
9.证人黄某1(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纳雍县核桃办成立后,因工作需要,纳雍县扶贫办明确时任扶贫办副主任龙某1主持核桃办工作,并抽调我和张应松、刘某2、李某1以及纳雍县林业局的周某某、龙某3等人到纳雍县核桃办具体办公。2011年至2013年,纳雍县核桃种植项目的规划面积是20万亩左右,GPS测量面积有9万多亩。GPS测量面积是我和张应松各带一个组测量后,分别由李某1、刘某2进行统计,将数据交给张应松处汇总出来的。张应松将2011年至2013年全县核桃种植项目的规划面积和GPS的实测面积统计汇总出来后,觉得差距太大,就将统计表交给龙某1,龙某1向相关领导汇报后,纳雍县人民政府出台了一个会议纪要,张应松就按照会议纪要折算出各个种植点的报账面积,在这过程中,龙某1对张应松折算出来的报账面积作了修改。
10.证人李某1(纳雍县扶贫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12月,我在纳雍县核桃办工作,纳雍县核桃种植扶贫项目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2013年三四月,根据时任扶贫办副主任龙某1的安排,我们组成两个小组对核桃种植项目进行验收,我和黄某1、周某某为一组,另一组是张应松、刘某2和龙某3,验收时对各项目实施点实际种植面积是利用GPS进行实地测量来核定的。我们对全县核桃种植项目验收结束后,将各自验收的情况进行汇总,由我制作完善电子表格,打印出来交给龙某1副主任向县里面汇报。龙某1去县里面开会回来后,对我们说按照县里面确定的以规划面积的96%至98%,同时结合GPS面积、供苗数、规划面积来核定最终验收报账的面积,当时龙某1已经用铅笔在我们拿去给他汇报的单子上核定出最终验收报账面积了。后来龙某1就安排我们通知相关实施项目的乡镇和种植大户尽快做好资料来纳雍县扶贫办报账,并要求我和刘某2等人在办公室协助、指导填写表格等资料,而报账资料必需要有验收意见单、报账申请表等,我想到报账面积的依据已经由龙某1确定了,在验收意见单和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只是完善手续而已,所以在有些项目自己并未参与验收的情况下,也在验收意见单和报账申请表上签字。我们利用GPS测量验收汇总的各项目实施点的实际种植面积是真实的。
11.证人刘某2(纳雍县扶贫办社会扶贫股股长)证言,证实纳雍县核桃种植扶贫项目是2011年启动的,我和龙某1、张应松、黄某1、李某1等人参与了纳雍县核桃种植项目的验收工作,龙某1是带队领导。2013年3月,我们在验收中通过GPS测量种植面积时,发现实际种植面积与规划面积差距太大,我口头向龙某1汇报过此事。后来龙某1打电话让我到办公室加班,并安排我们把通过GPS测量后实际所得的数据交给张应松汇总后再拿给他,他去县政府开会要用。龙某1开会回来后,对我们说按照规划面积的96%至98%对核桃种植项目进行验收。过了一会儿,龙某1拿了几张表给我们,安排我们通知种植大户和实施项目的单位按照表上的数据来报账,当时表上已经填好了报账面积。我和李某1通知全县的核桃种植项目实施人来报账时,我们是根据龙某1提供的数据为来报账的项目实施人填写验收意见单并在上面签字。我们通过GPS测量所得的面积是真实的核桃种植面积。
12.证人周某某(原纳雍县勺窝乡林业站工作人员)、龙某3(纳雍县文昌办事处林业站站长)证言,证实2013年,我们被抽调到纳雍县扶贫办参与核桃种植项目的验收工作,纳雍县扶贫办参与验收的有龙某1、张应松、黄某1、刘某2和李某1。我们在对核桃种植项目面积进行验收时是采用通过GPS进行实地测量的方式进行的,通过GPS测量的面积要比实际的种植面积偏大,因为林业部门使用的是图斑测量,图斑测量的值基本上与实际面积一致,我们曾经拿GPS方式测量的数据与图斑方式测量的数据比较过,GPS测量的数据比采用图斑测量的数据要偏大。
13.会议记录、文件撰制单、会议纪要,证实2013年5月24日11时,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某2召集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监察局、纳雍县审计局、纳雍县林业局有关负责领导,在杨某2副县长的办公室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核定核桃种植面积有关问题,会后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是:(1)会议通报了纳雍县2011年至2013年度核桃种植情况。会议认为:2011年至2013年的核桃种植工作,纳雍县采取由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林业局、供苗商、乡镇分管领导及纪委书记共同先验苗再起苗装车的方法,保证了核桃苗的质量和数量;采取由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林业局先检查各乡镇打坑数量,再发苗种植的方法,确保了种植面积的真实性。(2)结合纳雍县因偏坡系数等原因造成GPS测量面积与规划面积存在一定差距的实际情况,综合“以坑供苗、以株定苗”等因素,会议决定:2011年至2013年度核桃种植面积,按规划面积乘以96%至98%折算核定。由纳雍县扶贫办、纳雍县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核桃种植面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兑现管护费等补助款。(3)对2011年至2013年度核桃种植项目中,有改变种植地点的项目,由纳雍县扶贫办制作该项报告,按有关规定上报毕节市扶贫办批准后送贵州省扶贫办备案。纳雍县扶贫办参加此次会议的人员为时任主任朱某某和副主任龙某1。
14.纳雍县2011年至2013年核桃种植项目虚报情况统计表、项目资金对照表、2014年核桃种植GPS、图斑面积汇总表(2013年剩余14300亩),证实谢某某、杨某4、姜某某、刘某1、杨某3五户虚增核桃种植面积44261.05亩(实际报账面积是44257.05亩)以及项目资金的支付情况。
15.核桃种植GPS面积数据统计表、扶贫项目地理信息采集表,证实纳雍县扶贫办组织对2011年至2013年实施的核桃种植项目面积进行GPS实地测量的情况。
16.记账凭证、支款申请单、借款单、收据、发票、报账请款审批单、验收意见单、资金发放清册、说明、委托书、种植联营合同、核桃种植承包协议、核桃经果林基地种植实施方案、挖机租赁协议书、肥料购销合同、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信汇凭证、核桃种植报账申请表,证实谢某某、杨某4、刘某1、姜某某、杨某3实施核桃种植项目以及报账的情况。
17.贵州省扶贫办黔扶办通〔2011〕76号、〔2012〕133号文件、纳雍县杭瑞高速核桃产业带建设区域规划(2012-2013)、纳雍县2012年现代农业优质核桃种植实施方案,证实纳雍县扶贫办根据贵州省扶贫办的安排,实施核桃种植项目的情况。
18.贵州省审计厅审计决定书、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扶贫资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报、工作记录、资金情况表、信汇凭证,证实贵州省审计厅在对纳雍县2012年至2014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就地审计时,发现在核桃种植项目中存在套取扶贫资金的问题。2015年7月16日,刘某1退回核桃种植补助资金592942.54元。同月21日,姜某某退回核桃种植补助资金473739元。
19.纳雍县扶贫办关于张应松职务犯罪造成影响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应松的行为造成了大量扶贫资金流失,影响了纳雍县扶贫工作的开展,严重破坏了党委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20.案件移送函、审查情况说明、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1月3日,经纳雍县纪委领导安排,纳雍县纪委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对纳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实施核桃种植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在找张应松核实过程中,张应松主动交代其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刘某1、姜某某、唐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的违纪事实。另外,张应松还主动交代利用工作便利收受谢某某、杨某4等人所送现金人民币5.4万元及滥用职权导致国家扶贫项目资金损失等问题线索。同月18日,纳雍县纪委将本案移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被告人张应松拘传到案。
2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张应松的身份情况。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出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书,证实经贵州中联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应松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协助核桃种植户诚信苗圃等五户虚报核桃种植面积套取核桃种植补助资金共计5188201.45元,2015年7月15日渝贵公司(刘某1)退回补助资金391272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796929.45元。在该鉴定意见中,未对鹏腾公司(姜某某)退回的补助资金454437.20元予以扣除,故被告人张应松的行为实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认定为434249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