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杜志强与同事王某1、杨某某及被害人朱某某吃饭饮酒后,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某酒店入住。次日0时许,被告人杜志强要求酒店服务员打开被害人朱某某入住的803房间,在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酒醉未醒之际,强行触摸被害人身体,并裸露下体自慰,后被王某1、杨某某发现后报警。
当日,被告人杜志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1、杨某某、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杜志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