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2 0:00:00

杜志强强制猥亵、侮辱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志强(自报),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沈柯、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8]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志强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志强及其辩护人高圳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杜志强与同事王某1、杨某某及被害人朱某某吃饭饮酒后,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某酒店入住。次日0时许,被告人杜志强要求酒店服务员打开被害人朱某某入住的803房间,在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酒醉未醒之际,强行触摸被害人身体,并裸露下体自慰,后被王某1、杨某某发现后报警。

当日,被告人杜志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1、杨某某、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监控录像、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杜志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志强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杜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志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斌

人民陪审员陆明兴

人民陪审员殷健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汪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