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蒋周林受贿、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周林,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全州县龙水林业站副站长,住全州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2日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逮捕,于次日由全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周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罪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蒋周林任全州县龙水林业站副站长,在任职期间,被告人蒋周林利用分管大西江镇、龙水镇的林某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名义,分三次收受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林木采伐股东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8000元。其中:

1、2015年龙水林业工作站对蒋某等人申请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公示后的一天,被告人蒋周林在蒋某家里收受蒋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蒋周林以帮助办采伐许可证的名义,在龙水林业工作站对面蒋某的微型车上收受蒋某送给的现金4万多元。

3、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蒋周林叫蒋某存入6600元到龙水林业工作站报账员董某的账户,董某扣除被告人蒋周林当月经手收取应上缴的4050元票款后,将剩余的2550元退给了被告人蒋周林。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蒋周某2蒋某等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重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辖区的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的大片林木被蒋某等人滥伐,并对蒋某等人运输通过龙水林业工作站的滥伐的林木给予放行通过。经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794.4立方米,其中公益林木蓄积量为726.2立方米,商品林林木蓄积量为68.2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周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48000余元,以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达794.4立方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周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他从来没有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名义收取蒋某的钱。关于2000元,他在蒋某家里吃饭时,蒋某给他打牌的;关于4万多元,他的银行账户上没有这笔钱;其它的钱因经济困难,他向蒋某借的,不构成受贿罪。2、他根本不知道山场在哪里,没有滥用职权,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蒋周林任全州县龙水林业站副站长,负责分管大西江镇、龙水镇的林某管理工作。其以帮助办理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名义,分三次收受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8600元。其中:

1、2015年,蒋某等人申请办理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龙水林业工作站对上述山场进行公示后的一天,被告人蒋周林收受蒋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蒋周林以帮助蒋某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名义,在龙水林业工作站对面蒋某的微型车上收受蒋某送给的现金4万元。

3、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蒋周林通过银行转账收受蒋某人民币6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证实:2015年11月24日,户名为董某的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北支行的账户存入66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实:五张收款人为蒋周林的专用票据,总金额为405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证实:他们砍伐江口片林管会山场的林木是陆某2等人购买的,他是后面入股的。他们去办理了砍伐证,但没有成功。后股东让他个人去龙水林业工作站办理砍伐证,他联系副站长蒋周林,请蒋周林帮他办理砍伐证。第二天8时许,他打电话给蒋周林,蒋周林来到他的微型车上,他把报纸包好的43200元现金给了蒋周林。这些钱是他办理砍伐证的办证费用。后来他一直追问蒋周林要砍伐证,蒋周林说快了,钱和材料已交给林业局。他再次向蒋周林追问砍伐证的时候,蒋周林讲钱不够,还要6600元,叫他将钱存入龙水林业工作站出纳董某的账户。在龙水林业工作站到江口片进行公示后几天,他在蒋周林的办公室给了蒋周林2000元。他给钱给蒋周林,所有股东都知道,股东算账时,他打电话给蒋周林,开启了手机的免提,股东都听到了,还有三个股东和蒋周林通了电话。

(2)证人董某证实:2012年5月至2016年6月,她担任龙水林业工作站的报账员,2015年11月24日,蒋周林叫他的一个朋友存入6600元到她的广西农村合作银行的工资账户。其中4050元是蒋周林所欠的票款,另2550元已退给蒋周林。

(3)证人李某证实:他于2015年6月在龙水林业工作站担任站长,负责全面工作,蒋周林担任副站长,负责林某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木材流通、超范围、超数量采伐等工作。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的杉树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述山场的杉树采伐只是提出过申请,经过了龙水林业工作站初审面积、村委公示、林业设计队设计、出具了采伐设计文件,但是其他程序未到位。

(4)证人周某1证实:他与蒋某等人合伙购买了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村的林木,林木采伐证和林木运输证是由蒋某办理的,一共给了57000元给蒋某去办理证件。他等人与蒋周林通了电话,蒋周林称证件已办好,蒋某给了4万多元给蒋周林办证。

(5)证人伍某证实:蒋某分两次付钱付给蒋周林办理砍伐证。第一次约是买树后一个月,蒋某从大西江镇来到龙水,找到蒋周林给了蒋周林43200元帮忙办理砍伐证。付钱后蒋某来到他的木材加工厂,谈论过此事。还有一次蒋某存入6000多元到龙水林业工作站的财务账户,蒋某也和他讲了。蒋某和蒋周林通电话时他也听到了。蒋某等股东的砍伐证一直没有办妥。

(6)证人陆某1证实:他和陆某2等人购买了月塘村委吉家园等村的杉树,他给了4万多元给蒋某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蒋某将钱给了蒋周林去办理。他们砍树时,问了蒋某是否办理了采伐证,蒋某讲不要紧的。

(7)证人陆某2证实:他与陆某1等人购买了江口片区的杉树山场,是由蒋某去办理砍伐证的。有一次股东算账时,蒋某当场将手机开启免提与蒋周林通话,蒋周林认可蒋某给了49800元办证费用。

(8)证人陆某3证实:采伐许可证是由蒋某负责办理的。蒋某告诉股东采伐许可证已办好,他们才去砍树的。有一次,他们股东算账时,蒋某当场将手机开启免提与龙水林业工作站的一位“姓蒋”的领导通话,姓蒋的领导承认收了他们股东办理采伐许可证给的费用约5万元。

(9)证人杨某证实:2016年上半年他在守卡的时候,发现蒋某的两车木材没有木材运输证,蒋某讲修路砍的树,他就督促蒋某办理林木采伐证。蒋某还和他讲给了4万多元给蒋周林代办林木砍伐证。

3、被告人蒋周林的供述:他是龙水林业工作站的副站长,协助站长负责林某资源管理的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路检业务,对过往运输的林木进行检查、木材流通运输办证及监督。2015年,蒋某到龙水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林业站的李站长和杨某去现场勾了图,并进行了公示。因李站长未答应蒋某每立方林木优惠5元的育林金,蒋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一直没有办成。后蒋某请其帮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站到大西江公示后几天,他和李站长、杨某到蒋某家吃饭,蒋某给了他2000元;2015年年底,他向账务交开票的钱,向蒋某借了6600元,是蒋某转账到董某的银行账户的,至今没有归还。因蒋某未办理好砍伐证,蒋某开微型车到龙水林业工作站对面,在车上给了他四万零几百元帮忙办理采伐证,但没有办成。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经过李某站长的同意且加盖公章,然后把有关申请材料送到全州县林业局。他告诉蒋某可以办好采伐证,他认为那片山场既然公示无异议了,应该可以办出采伐证的。

他一个人擅自办不成的,自始至终没有帮蒋某办好采伐证。

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蒋周某2蒋某等人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重不负责任,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其辖区的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的大片林木被蒋某等人滥伐,并对蒋某等人运输通过龙水林业工作站的滥伐的林木给予放行通过。经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794.4立方米,其中公益林木蓄积量为726.2立方米,商品林林木蓄积量为68.2立方米。

2017年3月28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蒋周林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证实:他们在2015年9月底还是10月初开始砍树的。蒋周林叫他们放心砍树,出了问题蒋周林负责,他们才开始砍树的。蒋周林没有到他们砍树的山场阻止他们砍树。

他们运输杉木时,开始他打电话给蒋周林,蒋周林讲可以通过的。后来他们运输杉木经过龙水检查站时,只要讲树是他的,就能通过。

(2)证人李某证实:他于2015年6月在龙水林业工作站担任站长,负责全面工作;蒋周林担任副站长,负责林某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木材流通、超范围、超数量采伐等工作。

蒋某无证砍伐树木,蒋周林没有向其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蒋某砍树,砍伐后没有设卡拦截、没收木材、也没有对蒋某进行罚款。

(3)证人周某1证实:2015年11月开始砍树时,蒋某讲证件已办好,于是股东开始砍伐树木。树木砍伐过程中,龙水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没有去现场阻止他们砍树。林木运输的时候,检查站的工作人员也没有阻拦过。

(4)证人杨某证实:蒋某和他说过,每次他运输林木经过龙水林业工作站,都会提前打电话给蒋周林联系好。

2、鉴定意见

桂林市林业设计院出具的全州县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滥伐林木案鉴定意见书证实:(1)全州县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滥伐林木调查地块面积为5.0922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794.4立方米,林木出材量为548.0立方米。(2)涉及采伐林木森林类别:有林木采伐地块面积5.0922公顷中,其中:公益林面积4.1045公顷,公益林林木蓄积量为726.2立方米,公益林林木出材量为496.8立方米,商品林面积0.9877公顷,商品林林木蓄积量为68.2立方米,商品林林木出材量为51.2立方米。

3、被告人蒋周林的供述:他是龙水林业工作站的副站长,协助站长负责林某资源管理的工作,主要负责辖区内路检业务,对过往运输的林木进行检查、木材流通运输办证及监督。他知道蒋某砍的树没有办理林木砍伐证,蒋某等人运输林木经过龙水林业工作站时,在没有运输证的情况下,他都允许通过。

本案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周林出生于1978年4月20日,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林业执法证证实:被告人蒋周林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

(3)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全某发[2013]5号、[2015]12号、16号文件证实:全州县人民政府林业局任命蒋周林为龙水林业工作站副站长。龙水林业工作站负责龙水、大西江辖区内的各项林业管理工作。

(4)出售杉树合同证实:2015年7月22日,陆某2、陆某1与江口片林管会签订了杉树买卖合同。

(5)情况说明证实:

①龙水林业工作站说明,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及宾家厂坪等山场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6年2月底止,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②全州县林业局林某股证实,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全州县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州县林业局林某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6)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8日,全州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蒋周林传唤归案。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针对被告人蒋周林认为其没有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名义收取蒋某的钱,其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本院评判如下:

经审理查明,证人蒋某证实,他分三次付给被告人蒋周林办证费用51800元,与被告人庭前供述的蒋某三次给他48600余元基本吻合,且有其他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蒋周林作为龙水林业工作站的副站长,其认为涉案山场经公示无异议,承诺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蒋周林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2、针对被告人蒋周林认为他根本不知道山场在哪里,没有滥用职权,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本院评判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周林作为龙水林业工作站副站长,负责林某资源管理,具体包括监督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木材流通、超范围、超数量采伐等工作。其明知蒋某等人无采伐许可证、运输证,仍为蒋某等人滥伐的林木放行通过,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达794.4立方米,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周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蒋周林身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致大西江镇月塘村委江口片彭家厂坪等山场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达794.4立方米,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周林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周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蒋周林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四万八千六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生凤

人民陪审员李平

人民陪审员唐玉娣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覃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