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正文任昌宁县长岭岗水库建设土地拆迁工作第三工作组副组长,协助昌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开展长岭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并在土地外勘作业结束后被指定负责达仁社区土地征收后续相关业务,与昌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对接工作。2016年7月,李正文明知达仁社区上寨村民小组“浪板桥”3.145亩土地在征地实地测量过程中已确定为集体林地,仍向李某3(另处)出具证明一份,以证实该地块为李某3户经营并将地类变更为旱地,擅自加盖了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李某3等人以此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8649.37元,已经打入李某3账户并被其与其他村民分赃。
同年11月,李正文明知达仁社区坡脚村民小组村民兰某3、兰某2、兰某4、兰合贞、兰某1五户位于“鲍家坟山”的土地地类为林地,在土地征收实地测量过程中分别被测定为林地、上等茶园,仍在该五户农户对地类发生争议反映到社区之后组织该五户村民到兰仕彪家开会,并让兰仕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地类一栏添加为旱地,李正文出具证明,让坡脚村民小组小组长兰某5签名,并擅自加盖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以此将兰某1家1.5亩、兰合贞家1亩林地分别变更为旱地,将兰某2家4.764亩、兰某3家2.14亩、兰某4家1.115亩上等茶园变更为旱地,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342600.214元,并已兑现到农户。被告人李正文于2017年10月10日经检察机关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正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正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