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云南省/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6 0:00:00

李正文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正文,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昌宁县,汉族,大专文化,达仁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家住昌宁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文犯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雨、书记员茶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正文任昌宁县长岭岗水库建设土地拆迁工作第三工作组副组长,协助昌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开展长岭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并在土地外勘作业结束后被指定负责达仁社区土地征收后续相关业务,与昌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对接工作。2016年7月,李正文明知达仁社区上寨村民小组“浪板桥”3.145亩土地在征地实地测量过程中已确定为集体林地,仍向李某3(另处)出具证明一份,以证实该地块为李某3户经营并将地类变更为旱地,擅自加盖了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李某3等人以此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8649.37元,已经打入李某3账户并被其与其他村民分赃。

同年11月,李正文明知达仁社区坡脚村民小组村民兰某3、兰某2、兰某4、兰合贞、兰某1五户位于“鲍家坟山”的土地地类为林地,在土地征收实地测量过程中分别被测定为林地、上等茶园,仍在该五户农户对地类发生争议反映到社区之后组织该五户村民到兰仕彪家开会,并让兰仕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地类一栏添加为旱地,李正文出具证明,让坡脚村民小组小组长兰某5签名,并擅自加盖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以此将兰某1家1.5亩、兰合贞家1亩林地分别变更为旱地,将兰某2家4.764亩、兰某3家2.14亩、兰某4家1.115亩上等茶园变更为旱地,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342600.214元,并已兑现到农户。被告人李正文于2017年10月10日经检察机关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正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正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正文任昌宁县长岭岗水库建设土地拆迁工作第三工作组副组长,协助昌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开展长岭岗水库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并在土地外勘作业结束后被指定负责达仁社区土地征收后续相关业务,与昌宁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对接工作。

2016年7月,李正文明知达仁社区上寨村民小组“浪板桥”3.145亩土地在征地实地测量过程中已确定为集体林地,仍向李某3(另处)出具证明一份,以证实该地块为李某3户经营并将地类变更为旱地,擅自加盖了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李某3等人以此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28649.37元,已经打入李某3账户并被其与其他村民分赃,后该笔款项被成功追缴。同年11月,李正文明知达仁社区坡脚村民小组村民兰某3、兰某2、兰某4、兰合贞、兰某1五户位于“鲍家坟山”的土地地类为林地,在土地征收实地测量过程中分别被测定为林地、上等茶园,在该五户农户对地类发生争议反映到社区,并到兰仕彪家开会,让兰仕彪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地类一栏添加为旱地,李正文仍在坡脚村民小组小组长兰某5出具的证明上签名,擅自加盖达仁社区村民委员会印章,以此将兰某1家1.5亩、兰合贞家1亩林地分别变更为旱地,将兰某2家4.764亩、兰某3家2.14亩、兰某4家1.115亩上等茶园变更为旱地,共计骗取征地补偿款342600.214元,并已兑现到农户。被告人李正文于2017年10月10日经检察机关通知到案。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被告人的户口及前科证明、达仁社区证明、到案经过、任职文件、田园镇政府关于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的文件、会议记录、实物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记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兰某1、鲁某、兰某2、兰某3、兰某4、兰某5、周某、张某1、李某1、穆某、段某、杨某1、李某2、字翠英、李某3、李某4、张某2、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正文的供述等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文作为达仁社区党总支副书记,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属于从事特定的公务活动,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仍为虚假材料给予证明,致使国家征地补偿款资金被骗,数额为人民币471249.584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文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正文在接到办案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办案机关,并能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赃款也被成功追缴,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正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国荣

审判员杨中学

人民陪审员林小楠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