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4 0:00:00

王红亮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亮,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因本案于2017年11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子伦,广东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龙检刑诉[2018]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亮犯强制猥亵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问题,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锐波、代理检察员郑夏玲、被告人王红亮及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辩护人黄子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红亮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东新五巷10号701房,被害人杨某租住于该楼608房。

2017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红亮酒后仅穿着内裤从上述701房窜至上述608房敲门。当被害人杨某开门察看时,被告人王红亮强行推开房门进入608房。随后,被告人王红亮将被害人杨某推至床上,用身体压住被害人杨某并用手抚摸其乳房。被害人杨某强烈反抗并试图用手机报警,被告人王红亮见状抢过其手机扔于床角后逃离现场。

同月6日凌晨,民警接报后在上述701房抓获被告人王红亮。

案发后,被告人王红亮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刑事谅解书、证人庄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的拍照、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法院告知笔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红亮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亮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亮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红亮入户实施强制猥亵犯罪,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红亮的辩护人黄子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红亮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红亮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王红亮已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王红亮没有犯罪前科,且本案属酒后激情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可予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红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红亮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纪冰

代理审判员江?聪

人民陪审员林经荣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官海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