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王红亮租住于汕头市龙湖区陈厝合安和街东新五巷10号701房,被害人杨某租住于该楼608房。
2017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红亮酒后仅穿着内裤从上述701房窜至上述608房敲门。当被害人杨某开门察看时,被告人王红亮强行推开房门进入608房。随后,被告人王红亮将被害人杨某推至床上,用身体压住被害人杨某并用手抚摸其乳房。被害人杨某强烈反抗并试图用手机报警,被告人王红亮见状抢过其手机扔于床角后逃离现场。
同月6日凌晨,民警接报后在上述701房抓获被告人王红亮。
案发后,被告人王红亮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红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刑事谅解书、证人庄某的证言及辨认、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的拍照、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法院告知笔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王红亮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